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博信股份及实控人收警示函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博信股份及实控人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2月12日晚间,博信股份(600083)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罗静于2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罗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博信股份间接控股股东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之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恒创”)于2018年12月中旬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 860万元,2018年12月底代上游供应商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020万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底代下游客户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0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财务资助,博信股份在2019年4月16日收到厦门恒创关于其为广东中诚关联方的《告知函》后,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2019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

江苏证监局称,博信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同时,作为广东中诚和博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博信股份时任董事长,罗静未及时告知博信股份厦门恒创为广东中诚关联方,导致博信股份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披露。罗静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罗静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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