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涉嫌虚增收入,违占违建用地达31万平方米

晶科电力涉嫌虚增收入,违占违建用地达31万平方米

又一家光伏企业要上市了。4月17日晚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科电力)IPO获得了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文。招股书显示,晶科电力此次募投项目总投资279136.1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约25亿元,用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用领跑者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

据了解,晶科电力由在美上市企业晶科能源拆分电站业务而来。原本计划于2015年在美国上市的晶科电力考虑到国内政策对光伏的扶持,拆除了红筹架构,转向了A股,但近两年,又遭遇了国家补贴的退坡。

近年来,晶科电力的业绩表现并不亮眼,营业收入以及归母净利润的同比增长率均在下滑。2016-2019年上半年,晶科电力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58亿元、40.53亿元、70.66亿元和21.82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02.36%、118.14%、74.34%、19.6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处在大幅下滑的趋势。

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97亿元、6.72亿元、9.02亿元和2.37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35.86%、592.52%、34.32%和-18.47%,归母净利润的同比增长率也在下滑。

营收数据异常,近20亿元含税收入来源不明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虽呈现逐年增长,但根据财务勾稽原理,2017、2018年营收存在虚增嫌疑。正常情况下,企业的营业收入由现金收入部分和应收款项部分组成,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后,一部分货款将会以现金形式收回来,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另一部分则会形成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在企业后续经营活动中陆续收回。因此,企业营业收入与现金流入金额以及应收款项部分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仅包括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入,还包含增值税部分,以及预收账款部分。因此,核算营业收入,应该包含增值税部分。招股书显示,2017年,晶科电力的营业收入为405,310.88万元,按照该年17%的税率,2017年,公司含税收入为474,213.73万元。

据晶科电力的现金流量表中显示,2017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250,978.03万元,其中,该年度预收款项余额为4,529.05万元,较2016年末的1,744.40万元增加了2,784.65万元,剔除预收款项的影响,因此,2017年现金实际流入了248,193.38万元。

资料图来源招股书

根据含税营业收入与实际收到的现金勾稽之差,可推算出2017年晶科电力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及相关增加金额应该在226,020.35万元左右。

而招股书显示,公司2017年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为337,380.28万元,较期初(即2016年末)余额的142,254.13万元的增加额为195,126.15万元,与上述数据相差30,894.2万元。即2017年,公司约3.09亿元的含税营业收入,既未得到流入现金的支持又未在新增债权中体现,成了无源之水,如无合理解释,则很可能存在虚增。

资料图来源招股书

同样,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706,614.68万元,根据其适用前4个月税率17%,后8个月税率16%(国家规定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由17%下降至16%),可计算出,2018年的含税收入约为822,004.86万元。

2018年,剔除预收款项的影响,实际流入的现金为430,445.73万元,2018年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为611,610.18万元,较2017年末余额的337,380.28万元,2018年应收增加额为274,229.9万元,流入的现金与应收勾稽得出的收入704,675.63万元,较上述含税收入数据存在117,329.23万元的差异,即2018年约11.73亿元的含税收入没有获得现金流和新增债权的支持。

2019年上半年,公司的营业收入为218,232.29万元,按照其适用的前3个月税率16%,后3个月税率13%(国家规定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由16%下降至13%)计算,晶科电力2019年上半年的含税收入约为249,875.97万元。

2019年,剔除预收款项的影响,实际流入的现金为198,892.05万元,2019年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为611,708.97万元,较2018年末余额增加额为98.79万元,勾稽所得含税收入为198,990.84万元,相比上述含税收入少了50,885.13万元,即2019年上半年约5.09亿元的含税收入未获得相关数据支持,来源不明

综上,两年半下来,晶科电力共约19.92亿元的营业收入既没有形成应收账款,也没有现金流支撑,成了“无源之水”,这些数据较大的差异,说明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可能。

105项行政处罚,大量违占违建,环保违规一次被罚120万

据不完全统计,报告期内,晶科电力及旗下子公司因生产、环保、税务等违规105起,被处罚金高达778.43万元,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达28起。

从违法违规来看,违占违建用地是高频处罚事项。财经参考统计,报告期内,晶科电力违规用地达30余起,涉及非法占地土地、林地面积达209,189.54平方米,擅自违建和改造土地、林地面积达100,867.4平方米,合计310,056.94平方米。

环保方面,公司多家子公司未通过环评手续便擅自投入生产,其中,子公司江苏旭强新能源科技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给环境造成了较大污染,被响水环保局处予5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但该公司却逾期未改,被再次处罚120万元,可见其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

税务方面,晶科电力多数子公司存在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部分子公司丢失发票,使得其收入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子公司阿拉尔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并使用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被当地税务部门处罚4,333.78元,而子公司那坡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更是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被当地统计局罚款4.5万元。

另外,财经参考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晶科电力还存在瞒报行为。2017年4月25日,晶科电力子公司海南澄迈晶科电力与泉源公司(吴怀己代表)签订协议,从其获得5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但吴怀己及其泉源公司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上述签订土地也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之列。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对澄迈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晶科电力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32.5856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轻微毁林面积32.0874公顷,严重毁林面积为0.4982公顷。

向关联方采购超18亿元,关联方旗下人员曾受贿行贿

近期,晶科电力同一控制下的晶科能源遭遇了做空机构的狙击。多家媒体报道,博力达思发布针对晶科能源的沽空报告,指控该公司存在董事长套利、财务造假等问题。

博力达思称,有证据表明,晶科能源董事长李仙德将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私有化,使股东背负债务和建设成本的负债。“这一最有价值的资产”指的是晶科电力。对此,晶科能源发布公告否认,并保留对该机构诉诸法律以及进一步反驳的权利。

财经参考注意到,晶科能源与晶科电力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反馈意见中被监管层关注并要求说明,晶科电力表示,晶科能源持有少数光伏电站资产、技术领跑者基地及个别EPC项目,但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实际上,晶科电力是由晶科能源脱胎而来,晶科电力的原始出资股东便是晶科能源,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在晶科能源也担任董事会主席一职。2011年,晶科能源成立晶科电力作为光伏电站开发平台,主要通过向电网出售电力以获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晶科能源采购组件情形,组件为光伏电站所需主要建设材料之一。2016-2018 年及2019年1-6月,公司向晶科能源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为110,847.22万元、46,594.95万元、7,225.93万元及1,506.94万元,三年一期,共采购了166,175.04万元,占同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69.06%、17.41%、3.67%及2.49%。

同时,2016-2018年,公司分别向浙江昱辉阳光采购组件13,347.51万元、6,285.78万元及329.48万元,共采购了19,962.77万元。资料显示,浙江昱辉阳光为公司实控人李仙德兄弟李仙寿控制的公司。晶科电力与浙江昱辉阳光还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晶科电力给予浙江昱辉阳光的预付款项明显高于其他供应商,2016年、2017年对其预付款项分别为7,275万元、5,427.09万元,而2017年浙江昱辉阳光还未出现在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之列。

财经参考发现,上述两家关联方还卷入多起受贿行贿案。

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件《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晶科能源拖欠明冠新材货款5601432.31元迟迟不支付的原因便是晶科能源员工丁某收受贿赂,使明冠公司的不合格产品进入晶科能源所致。

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王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至2018年9月,王青利用其在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担任采购部工程师及采购部主管一职的便利,使用其妻子李雯的交通银行账号,先后收受六家供应商的好处费及回扣达463,348.2元。

据《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邹某原系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单位工程部预、决算员,为帮助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倪某尽快拿到工程款,接受其好处费7万元。

另外,浙江昱辉阳光也卷入受贿案件中。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姚强犯受贿罪、贪污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姚强,曾用名姚春,中共党员,原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以帮助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成功申报太阳能光电示范项目为由,向郑志东索取200000、向戴雪峰索取550000元。

据裁判文书发布的《怀志强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怀志强先后三次收受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王某甲、动力部副经理马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3000元,为该公司日常用电方面提供关照。

内容来源:财经参考

作者:王东升,肖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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