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一审获刑13年 被判处罚金300万元

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一审获刑13年 被判处罚金300万元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6月4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裁判文书网显示,2001年至2017年间,李杨勇利用其担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在获取贷款、承接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120万余元、港币10万元、美元2万元。

2019年1月15日,李杨勇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李杨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了相关涉案房产,李杨勇及家属等人退缴赃款共计1450万余元、港币10万元,审理期间,李杨勇家属退缴赃款670.17万元。

2019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对李杨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李杨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送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长期收受他人财物,无偿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轿车、房屋装修等服务;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金融信贷业务、基建装修工程等项目招投标,打探和泄漏有关纪律审查内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杨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31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合考虑李杨勇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违法所得追缴、补缴情况以及李杨勇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李杨勇从轻处罚。判决李杨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据了解,李杨勇于1988年5月进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工作,1999年10月任该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02年5月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05年10月至2017年5月,先后担任交通银行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武汉分行(2008年12月更名为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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