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深交所向景峰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管函

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深交所向景峰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管函

每经AI快讯,2020年9月1日,深交所向景峰医药(SZ 000908,收盘价:5.7元)发出监管函:2020年4月6日晚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获得口罩生产许可的公告》称,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同意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临时生产一次性使用非无菌口罩的函》以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贵州省医疗器械疫情应急注册证》。

4月9日,景峰医药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的口罩生产获批,是否有计划申请欧美认证,出口海外”的问题时称,“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已经获得CE防护用品认证及美国FDA防护用品认证”,但未明确说明景峰医药尚无口罩出口资质、无法出口海外的事实。4月3日至13日期间,景峰医药股价连续涨停,并两次达到异动,但景峰医药于4月9日及14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未明确说明前述信息。同时,景峰医药在《公告》及首次《异动公告》中,未充分披露口罩预计收入及占比数据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4月14日回复我部关注函时才披露“按照目前的口罩订单情况,预计收入约十余万元,相较于公司年销售额数十亿元的药品收入,口罩产品收入占比较小”等重要信息,景峰医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形。

景峰医药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叶湘武作为景峰医药董事长兼总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景峰医药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毕元作为景峰医药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景峰医药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本所希望景峰医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020年半年报显示,景峰医药的主营业务为制药、医疗服务,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6.3%、3.67%。

景峰医药的总经理、董事长均是叶湘武,男,68岁,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BA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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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峰医药近30日内北向资金持股量未发生变化;

2. 近30日内无机构对景峰医药进行调研。

(记者 董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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