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与父母同住并非多分遗产“筹码”

市一中院:与父母同住并非多分遗产“筹码”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与父母共同生活就能多分遗产吗?11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发布了一则遗产纠纷典型案例。据悉,案件中,两位去世老年人的子女里,大儿子主张自己常年与父母同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但身为原告的三个女儿却认为其虽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父亲生病时均是由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因此,五位子女应均等继承遗产。就此,市一中院方面表示,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审查是否多尽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多尽了赡养义务,亦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相关规定是对积极赡养父母行为的肯定,而非个别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筹码”。

据介绍,涉案的崔某一家七口原住在农村105号院,后因无法满足七口人生活起居需要,老两口申请在107号院建房三间半用于各家庭成员居住。小儿子崔浩成年后在外工作,三个女儿相继外嫁,1988年老崔去世,大儿子崔成住进105号院。2000年王老太去世,2015年107号院拆迁分得两套住房,大儿子崔成和小儿子崔浩各占用一套。大儿子崔成主张自己多年来与父母一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三个女儿则认为,崔成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父亲生病时均是由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崔成还向崔浩索要过5万元的父母赡养费,父母的遗产应由五位子女均等继承。

据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小儿子崔浩常年在外,三个女儿外嫁,而大儿子崔成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同村,相较于常年居住在外的兄弟姐妹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予以多分。三个女儿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过程中,小儿子崔浩提交崔成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崔成曾向其索要5万元父母赡养费,自己虽然在外工作,但亦尽到赡养义务。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三个女儿虽然外嫁,但从经济帮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尽到赡养义务;小儿子崔浩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对父母直接照顾较少,但确向父母进行了经济帮助,五位继承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并无明显多寡之分,故判决五位子女对父母遗产均等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市一中院法官助理方硕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该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方硕坦言,实践中有些继承人虽然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名为“赡养”实为“啃老”,反倒是未与父母同住的其他继承人出资出力,嘘寒问暖,时常陪伴。此时,便不能单纯以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而认定该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予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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