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二审维持死缓判决!不得减刑、假释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二审维持死缓判决!不得减刑、假释

蔡国华案维持死缓判决。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8月27日上午10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上诉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海域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实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殿治等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2017年4月至8月,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日均报销40万

恒丰银行地处烟台,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一,2003年完成整体改制,并由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更名为恒丰银行。

蔡国华在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日均报销的花销额竟高达40万之巨。雇佣家庭保镖54万元、家庭生活支出142.76万、821.8万元的红木家具等等都在恒丰银行报销。

还有照片显示他使用的Stefano Ricci腰带,是以纯金打造的老鹰头皮带扣为标志,售价高达21.8万元……

2016年9月,退休1年多的行长栾永泰实名举报董事长蔡国华“侵吞公款3800万元、违规运作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违规控制恒丰银行”,并承认参与私分公款获得2100万元。

蔡国华等人的罪行开始显露。

2017年11月,蔡国华被调查。

事实上,蔡国华并不是恒丰银行“倒下”第一个董事长。2019年12月26日,蔡国华的前任、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四宗罪,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

姜喜运2013年底卸任恒丰银行董事长后,接任者就是蔡国华。

若剔除索取或非法收受未遂的10.7亿余元,蔡国华的涉案金额高达约103亿元。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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