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平/文
2002年,本人的博士生导师董辅礽先生发表了《消灭私有制还是扬弃私有制》的文章(载于《经济导刊》2002年第2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余波涟漪至今犹见。基于先生的考证与论述,笔者近日去国家图书馆翻阅了相关文献资料,感觉有重大新发现与认知。遂就先生20多年前提出的“扬弃私有制”这一日益颇具重大现实意义的突破性课题写一篇拓展研究,也算弟子对先生重要学术思想的承扬。
董辅礽先生的考证与论述
先生2002年发表的上述文章,是这样考证论述的:对于私有制,我们看老祖宗怎么说的。《共产党宣言》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我是1946年进大学学经济,在大学第一外语是英语,第二外语是德语,还没有完全忘,有些不清楚的就查字典,看看到底怎么回事。我有《共产党宣言》德文版,我将《共产党宣言》德文版与中文版一对照,中文版有许多消灭,消灭这个,消灭那个,我一查,凡是中文翻译为“消灭”的有五个不同的德文字,翻译为消灭私有制的“消灭”在德文叫“Aufheben”,是个动词,动名词是“Aufhebung”,这个字是黑格尔的用语。马克思早年研究过黑格尔的,他的博士论文就是研究黑格尔的,所以他的书里用的黑格尔的词。
咱们看黑格尔是怎么说的,Aufhebung是什么意思?在《逻辑学》中黑格尔说Aufhebung这个字在语言中有双重含义,它意味着保持,又意味着停止与终结,既被克服又被保存。这个意思我们也可以翻译为保存、保留私有制,也可以翻译为停止私有制。没有辩证法的思维是理解不了黑格尔这样的思想,他是逻辑学、辩证法的大师。德国人天生是辩证法的大师。因为这个词,俄文没有相应的字,英文也没有。德文这个字,到底是什么意思呢?黑格尔讲事物的肯定,否定,否定中间又有肯定,即有保留又有否定,是这样个意思:这个事物否定那个事物,不是单纯的否定,而是又保留又否定。
这个字我们中国有的地方翻译对了。在《资本论》第三卷里,马克思讲股份公司,翻对了。股份公司出现了,出现了社会资本,资本社会化了,资本家雇了很多工人来从事劳动,股份制以后,资本成为公共资本,资本社会化是原来那种私人资本的扬弃,这个时候有Aufhebung这个字,我们中文里翻译成扬弃,又抛弃又发扬,双重含义。马克思看到股份公司出现后,资本社会化了,资本社会化是私人资本的扬弃,即否定又保留,这样一个含义,理论上你可以将马克思的话翻译成扬弃。
进一步考证及其新发现
对先生上述考证,也有不少否定与批评。其中比较权威的是从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编译工作70年的顾锦屏先生的意见。他认为,德文“Aufhebung”确有“废除、取消、撤销、结束、举起、保存和扬弃”等多种含义,但它在《共产党宣言》中究竟何意,须结合上下文做判断。上文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接着说:“在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上文中的“废除”德文为 “Abschaffung”,下文中的“Aufhebung”显然承接了这个含义,只是用词不同而已。这显然是老翻译家“路径依赖”式的坚持。如果说Aufhebung承接Abschaffung的含义,为何不直接用Abschaffung?且在这一表述之前加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如何理解“在这个意义上说”?显然是要有别于Abschaffung,而强调“Aufhebung”。回到“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一表述,就很清楚了,其原意也可以说:共产主义的特征还是要保留而非废除一般的所有制,所要废弃或废除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基于雇佣劳动而带有剩余价值剥削与压迫的私有制。
即使承接Abschaffung这一上文德语词,也只能翻译为“废除”或“废止”,而不能翻成“消灭”。德文“消灭”词源为tilgen,动名词为tilgung,其与废除并非一个词,而是有区别的。前者属法律用语,相对规范柔性;后者属革命用语,相对无序暴力。
所以,历史上《共产党宣言》的六个代表性中译本,只有两个版本译为“消灭私有制”。详情如下:
陈望道译本:“所以共产党的理论,一言以蔽之,就是:废止私有财产。”
华岗译本:“所以共产党的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来综结,就是:废止私有财产。”
成仿吾、徐冰译本:“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归纳在这一句话内:废除私有财产。”
博古译本:“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表示自己的理论:消灭私有财产。”
陈瘦石译本:“从这一意义上说,共产党的理论可用一句话概括:废除私产。”
莫斯科中译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上文提及的顾锦屏先生还认为,Aufhebung虽是黑格尔特定哲学用语,但黑格尔本人在《小逻辑》中说该词同一条法律和一种制度联在一起就有“取消”或“舍弃”之意。黑格尔原文是这样的:“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保持或保存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黑格尔并以此为例指出“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黑格尔《小逻辑》96节,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按顾锦屏先生依据黑格尔一个“譬如”就推定,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与制度被扬弃只能理解为被取消或舍弃,而不能有保持或保存之意?这显然并非黑格尔原意。难道不是所有法律与制度都符合可能既被取消或舍弃而又被保持或保存即被扬弃的辩证规律吗?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辞海》对“扬弃”的明确定义是:“包含抛弃、保留、发扬和提高的意思。……指新事物代替旧事物不是简单地抛弃,而是克服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又保留和继承以往发展中对新事物有积极意义的东西,并把它发展到新的阶段。”这应该是最权威的中文界定。任何片面分割“扬弃”,只取“取消或舍弃”之意,或只取“保持或保存“之意”,显然都是不符合德文Aufhebung及中译“扬弃”的本意。
笔者再次对照中、德文版翻阅了《资本论》,发现其中七处相同德文Aufhebung以及相同英文abolition都被翻译为扬弃。更有收获的是,最近对照德英文版,再次认真阅读了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发现其中Aufhebung这个德文词出现了50多次,尽管英文有不同翻译,但中文都翻译为“扬弃”。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其手稿中多次表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论断,即:“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这种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是“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原文如下:
“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开始时它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共产主义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4页)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页)
“而共产主义作为私有财产的扬弃就是对真正人的生活这种人的不可剥夺的财产的要求,就是实践的人道主义的生成一样;或者说,无神论是以扬弃宗教作为自己的中介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则是以扬弃私有财产作为自己的中介的人道主义。只有通过扬弃这种中介,--但这种中介是一个必要的前提,--积极地从自身开始的即积极的人道主义才能产生。” (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1页)
从上述论断还可进一步悟出一个重要观点,即:在马克思看来,扬弃私有财产,以及扬弃成怎样的财产所有制,本身并非目的,而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以达成“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 这一点,《共产党宣言》说得更直白:“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进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
上述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有关“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的重要论断及其论述,可谓四年后问世的《共产党宣言》的重要铺垫与前注。这也就是为什么其原著用“Aufhebung”这一充满辩证哲理的德文字眼的理由。读了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就明了其Aufhebung这一用语,并非随意,而是刻意的。
马克思之所以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50多次用到“Aufhebung-扬弃”这一关键词,而且多处明确论断论述“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刻意用“Aufhebung-扬弃”这关键词,就是因为他们对“Aufhebung-扬弃”这一充满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词汇情有独钟。
是否当年《共产党宣言》的中译者未曾认真阅读过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或者忽略了书中50多处Aufhebung“扬弃”,尤其忽略了该手稿有关“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的重要论断及其论述?
多少年来,我国翻译界有一种人云亦云、人译亦译的不良风气,并美其名曰“约定俗成”,殊不知某些通用的译名其实是错译。这不得不说说当年“资产阶级法权”的翻译及其极左阐述引起的思想混乱与实际灾难的故事。过去把马列著作中的一个词语 “das bürgerliche Recht” 译成“资产阶级法权”。“法权”是在我国早期马列译著中频频使用的概念, 对于此译名的恰当性,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已有人提出质疑。但是这一建议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一直受到忽视。
原版《哥达刚领批判》中的“资产阶级法权”,指的是在按劳分配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认为“这种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几次讲话都提到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并考虑取消薪水制、恢复供给制问题。北戴河会议之后,柯庆施把毛泽东在会议上讲的关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见解,告诉了当时上海市委宣传部部长张春桥。张春桥按自己的理解,写出《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张春桥的文章引起了全国各地主要报刊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广泛讨论。绝大多数文章同意张春桥的观点,把工资制看成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主张对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继续破除。一些极端的观点贬低或否定按劳分配,要求取消商品货币;抵制或否认物质利益原则,片面地强调政治挂帅;还要把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扩展到各领域,应将上下级关系、高中低级职称颠倒互换位置;把平均主义当作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因素。
1958年9月,中央有关负责同志在江苏、浙江两省召开了人民公社干部座谈会,起草了一份以分配问题为中心的题为《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修改稿)》的文件,规定:公社社员除吃饭不要钱外,所得的工资报酬,一律存在公社,发给存折,不计利息;社员消费需要,由公社统一购买、统一分发,或由社员凭存折到公社门市部选购。无论是统一分发还是自行选购,均采用转帐的方式,实行非现金结算,以便减少货币流通范围和杜绝资本主义。这一文件虽未被批准,但流传很广。
许多群众误认为国家要取消货币,致使一些城市发生了抢购风潮。人们担心实行供给制后“不准买东西了”、“存款要共产了”,纷纷抢购日用品,提取银行存款,购置高档商品,一度造成了一些混乱。由于否定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和商品货币的作用,严重的“共产风”,引起广大农民的恐慌,各地农村普遍发生瞒产私分的现象,这些更加剧了产品的供应紧张。各地掀起了取消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的浪潮。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国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也不再是全盘否定按劳分配,重点转向阐述按劳分配原则的两面性,充分肯定按劳分配在当时的积极意义。
文革期间,毛主席仍不断提起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认为,对资产阶级法权抱什么态度,是赞成加以限制,还是主张不断扩大,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下要不要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标志。1975年2月9日《人民日报》以《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题发表社论,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当时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列宁为什么说对资产阶级专政,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了。”毛主席还指出:关于资产阶级法权,“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1975年4月1日,《红旗》杂志又发表了张春桥的文章《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经毛泽东主席同意,这篇文章在全国的报刊上全文刊登或转载,并印成单行本全国发行。张春桥在这篇文章中说:“我们的经济基础还不稳固,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
因为有毛主席明确指示,以至于粉碎“四人帮”以后很久,人们对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所谓“资产阶级法权”仍心有余悸。直到197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马恩列斯著作编译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一文,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多么发人深省的马列原著翻译故事呀!
为什么“消灭私有制”这么有争议且有伤害的翻译,就不容异议而钉板钉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很大程度就是“扬弃私有制”
当然,我们的讨论抑或争论,不能停留于经典原著表述,甚或不能停留于经典理论。正如列宁当年在《论策略书》一文中所写道的:“现在必须弄清一个不容置辨的真理,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考虑生动的实际生活,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和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我的朋友,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是常青的。’”所以,我们的讨论抑或争论,最终还得到“生活之树”去寻求答案。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就是这样的“生活之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很大程度就是从“消灭私有制”到“扬弃私有制”。
我们不妨大致回顾一下,当年张春桥发表《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所提供的数据与目标:“全民所有制工业占全部工业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九十七,工业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三,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八十六。集体所有制工业占固定资产的百分之三;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二,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四。此外,还有人数占百分之零点八的个体手工工业。”“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所有制方面,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什么叫“完全解决”?百分之百公有且全民所有,当然也就消灭私有制。
正是在这种理论统治下,改革开放以前,非公有成份经济被赶尽杀绝。残留的个体经济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或“每日每时地产生着资本主义的东西”,属于被逐步消灭的对象。到1978年,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仅剩15万人,且大多被迫转入“地下”,以不合法的身份存在。
而改革开放很大程度正是上述所谓“完全解决”即试图“完全消灭私有制”的摒弃,并逐步清晰为“扬弃私有制”的正确方向与路径。
1978 年3 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这是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的早期政策信号。此后,在农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的政策。1981 年7 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还明确个体经营户在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别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
城乡个体经济经过几年发展,部分个体经营户积累了一定资本,逐渐扩大了经营规模,要求突破雇工7 人的限制,事实上也大大突破了这个限制。雇工8人以上,就定性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根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九章中有关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家转化的“从量变到质变”的数量界限为8人。因此,可否允许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存在,成为当时争论的焦点,成为政策调整的关节点。面对这种新情况,党和国家当时采取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如,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就明确提出:对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直到1985年初,中央文件还指出:“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在“三不政策”的默许下,私营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1987年10月召开的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重申“补充论”,再次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廓清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思想混乱,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同时也掀起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0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同时还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六条具体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六篇第十九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重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更有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再次明确:“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党的二十大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超过4900万户+个体工商户1.7亿。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地位已然56789,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与此同时,分配制度也逐步明确肯定并鼓励支持“财产性收入”。这主要体现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正式表述中。十三大: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十五大: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六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十七大: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八大: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九大: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二十大: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迫切需要卸下悬在民营
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尽管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已摒弃“消灭私有制”的取向,而日益确定地转向“扬弃私有制”的取向,并在这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效,但总有某些大小理论家、大小V时不时拿“消灭私有制”来否定恐吓民营企业。
比如,某一流大学知名教授2010年就曾发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载于《香港传真》2010年第38期),说鼓吹“民营经济为主体”是违反《党章》、《宪法》的言论 。2018年又发文《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018年1月刊发于《旗帜》官方微博),说将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目标无需隐瞒。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忘记了最终目标,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2018年9月12日抛出的一篇题为《中国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逐渐离场》自媒体文章,宣称私营经济的任务是“协助公有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已初步完成。因此,“下一步,私营经济不宜继续盲目扩大,一种全新形态、更加集中、更加团结、更加规模化的公私混合制经济,将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中,呈现越来越大的比重。”
另一大V则阴阳怪气地这样抹黑民营企业:衡量经济高不高效,不能光看企业数量有多少,不能光看资本大小,不能光看营业收入高低。民营企业创造的净利润都揣到私人老板腰包了,私企如此低下的纳税水平。为什么我们生活在底层这么困苦,为什么我们全民努力那蛋糕做那么大,可是我们还是吃不到多少,因为我们的成果都被那些老板、资本家们夺去了!
网络社区也时不时冒出这样的言论:替资本家辩护的,请你们先把舌头捋直了说话,到底是民营企业家,还是资本家?你们把辩护之人“资本家”谎称“民营企业家”,这本身就是心虚。如果你们的的确确地认为该为资本家辩护,那么你们为何不诚实一点?为什么还要用民营企业家这块遮羞布为他们挡丑?干着同样的行当,同样的身份,在别的国家都称之为资本家,为什么到了我们这里,就要给他们换个称谓呢?不是什么都要和世界接轨吗?在这一点上为什么又不接轨了呢?
对上述言论,党中央国务院一再表明态度,多次重申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首次表明,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
然而,由于基于错误翻译的“消灭私有制”某种程度已成为不可触碰的原教旨主义教条,“扬弃私有制”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明确尚未上升为正式的理论表述,或退其次不完整准确澄清“消灭私有制”的说法,上述议论就很难消除。若拘泥于“消灭私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理论上就很难自圆其说,很难解套。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或不能解套,一有气候,说不定就有某种势力搬出“消灭私有制”的所谓经典,将其推倒重来。这无疑是悬在民营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同比增速从2012年的30.9%下行到2022年的0.9%,2023年1-4月再降为0.4%,有疫情后国内外大环境的原因,但与上述悬在民营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不能说没有关系,抑或说有相当大的关系。
据国际投资机构Henley & Partners公布的《2022年亨利全球公民报告》,中国已经成为排名第二的高净值人士(资产量百万美元及以上)流出国。这些移民者往往还会带上自己的资产,造成我国资产的流失。《全球财富迁移榜》显示,我国仅2019年就有1.5万名百万富翁移民海外。而我国总移民人数,如今已突破一千万,他们的目的地往往是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就移民当事人而言,如果资产及其转移是合法的,无可厚非。但对一个发展中大国而言,大量资金转移境外,毕竟不是利好,而显然是经济发展的不利流量。众所周知,若干发达国家都有吸引投资移民的优惠政策,我们至少也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留住存量资产吧?谁会跟投资过不去?所以,对大量资产外移,不可不察。而这背后,不能说没有上述达摩克里斯之剑“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原因,更值得高度关注。
所以,迫切需要卸下悬在民营企业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这就需要对私有制有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正确认知。
从私有制的起源看其历史必要性与合理性
首先,应该对私有制的起源有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认知。这方面,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必读书。而该书的副标题为“就路易.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即《古代社会》。所以,我们不妨先看看摩尔根在《古代社会》是怎样描述私有制起源的。
“对于作为积累的生活资料之代表的财产占有欲的热望,从在野蛮时代的零点出发,现在则变成为支配着文明种族的心灵的主要热望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页)这是摩尔根在该书自序部分对私有制起源的描述。在该书第四篇“财产观念的发达”部分,他进一步描述道:“在野蛮时代,土地是作为部落所公有,尚未成为一种财产的项目,而共同住宅则为居住者所共有。纯粹属于个人所有的物品,正随着发明的缓慢的进步而次第增加,强大的占有欲,亦正在滋养着它初生的力量。” (摩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22页)“当农业证明了地球的全表面能够使其成为个人个别所有的财产的对象时,当发现了家族的家庭可以成为财产积累的自然中心时,人类财产的新历程,便从此发轫。……此时财产将开始对于人类的心灵予以强有力的影响,并且合于产生个人性格的新要素的伟大的自觉性。证据从各方面出现,在野蛮人心灵中所激起的微弱的冲动,到此时期中已成了英雄时代的堂堂开化人的无限的嗜欲了。” (摩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39页)“自入文明时代以来,财产的增长是如此无限,财产的种类是如此繁多,财产的用途是如此其扩大,财产的管理、为增进其所有者的利益是如此其巧妙,就人民方面而论,财产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驾驭的力量了。人类的心灵在它自己所创造的事物之前,感觉无所措手足了。虽然,总有一天将要到来,人类的智能将要起来驾驭财产,规定国家对于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规定财产所有者的权利的义务及范围。” (摩尔根:《古代社会》中译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7页)
对此,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做了进一步阐述,他写道:“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这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82页)所以,“文明时代所由以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出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介阶级的商人;(3)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制;(4)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95页)
综上所述,在摩尔根与恩格斯看来,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产生与存在具有一定必要性、合理性。
这方面,还可从我国历史上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的变法得到进一步的启迪。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变革,就是顺应这一发展,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允许人们开垦无主荒地,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为秦统一六国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
私有制正能量的保存与负能量的舍弃
如果确定“扬弃私有制”这一重大理论表述,接下来的认知课题就是保存与舍弃什么。
保存什么?当然是其正能量。这就要正视私有制的正能量。由于过去大多讳言私有制的正能量,所以现在要正视其正能量或要冒一定风险。但其正能量是客观存在的,正视只是正确而科学的认知。
法制精神,是私有制正能量之一。所谓法治精神,就是如摩尔根所描述的,“规定国家对于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规定财产所有者的权利的义务及范围”。正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所指出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这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私有财产的相关法律。只有这样,才可驾驭人们占有财产的奢欲那种难以驾驭的力量,避免丛林法则,所以它是人类智能的体现,也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因而是合理积极的内核。
恒产恒心,是私有制正能量之二。“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这是近些年被广泛引述的孟子名言。意思是,有固定产业的人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没有固定产业的就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如果没有稳定不变的思想,那么违礼犯法、为非作歹的事,没有不去干的了。其实,著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也有类似观点:“一个国家里面如果公民具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这个国家就有很好的运气”。据李光耀回忆,他观察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上世纪50年代新加坡发生暴乱,年轻人把汽车掀翻、烧毁;而60年代中期,这些人有了住房和其他资产,发生暴乱时,他们会赶紧把摩托车抬回家里。李光耀开始思考差异的原因,儒学大家孟子的一句话给了他答案:有恒产者有恒心。于是李光耀下定决心,要让新加坡每个家庭都有真正的资产让他们去保护,尤其是住房。最终,新加坡一手抓住房供给,一手抓居民储蓄,用仅占全国用地14%的居住用地,实现了高达91%自有住房率,远超香港的50%自住率。从此新加坡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发展。正因此,构建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较大的“橄榄型社会”,是举世公认的理想化目标,也是我国近年来的重大国策。我们不妨大致列举如下:2013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为主要目标之一;2013年底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强调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2016年5月16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分别研究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工作,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国务院2016年10月21日出台《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为主要目标之一;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重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归属清晰,是私有制正能量之三。其合理积极性,可从“科斯定理”得到逻辑论证。 “科斯定理”之重要命题即:资源配置不仅与其所有权分配有关,而且与其他法定的权利有关,而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怎样的权利才能自由交换呢?当然是“归属清晰”,这正是私有制的积极因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他们相互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
激励相容,是私有正能量之四。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正如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所揭示的:“每个人都试图用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来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清楚增进的公共福利有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个人的利益,但当他这样做的时候,就会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达到另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个人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效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
推而论之:如果说,归属清晰与激励兼容为私有制的正能量,那么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的逻辑前提正是这两正能量。
托马斯•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则从当年苏联废除私有制的教训反证了上述私有制的正能量。他写道:“苏联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包括土地和建筑,以及产业、金融和商业资本(除了很少的小地块和小合作社),从而消除了私有资本的私人回报。……伴随资本的零收益,人们(或工人)终于挣脱了连在财富积累枷锁上的锁链。问题在于,私人产权和市场经济不仅仅让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者为资本所统治,他们在协调亿万个体的行动方面也扮演着有用的角色,没有它们就不会如此容易地进行。”( 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中译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421页)
正因此,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并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中共中央 国务院2020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权激励。”
在保存什么方面,还有必要区分作为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与作为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很显然,作为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只要合法,更要得到保护,就应神圣不可侵犯。否则,人们何有最基本的安全感,何能安居乐业?用前文所引马克思的语言来说,生活资料财产绝对是“对真正人的生活这种人的不可剥夺的财产”。马克思在《资本论》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或主要指的就是作为生活资料的个人财产。
舍弃什么?当然是私有制的负能量。在正是并肯定其正能量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其负能量。忽视其负能量或视而不见,走向另一极端,就背离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私有制的历史与现实客观存在。
关于私有制的负能量,被称为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开山鼻祖的亚当•斯密也并未忽视,他的《国富论》就有如下重要论断:“靠利润为生的人……他们这一切规划和设计,都是以利润为目标。利润率不象地祖和工资那样,随社会繁荣而上升,随社会衰退而下降。反之,它在富国自然低,在贫国自然高,而在迅速趋于没落的国家最高。因此,这一阶级的利益与一般社会利益的关系,就和其他两阶级不同。……因为他们通常为自己特殊事业的利益打算,而不为社会一股利益打算,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在最为公平(不总是如此)的场合,也是取决于关于前者的考虑,而很少取决于关于后者的考虑。他们比乡绅高明,与其说是由于他们更理解公众利益,倒不如说是由于他们更理解自身的特殊利益。由于这种比较优越的理解,他们往往利用乡绅的宽宏施行欺骗手段,使他老老实实地相信,他自身的利益不是公众利益,唯有他们的利益才是公众利益,并使他仅仅凭了这单纯而诚笃的信念,舍弃自己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去迁就他们。其实,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或相反。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缩小竞争,只会使商人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而其余市民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非小心翼翼地、抱着怀疑态度作了长期的仔细检查以后,决不应随便采用。因为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事实上,公众亦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斯密,《国富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42-243页)
凡勃仑的《企业论》更是围绕“企业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背驰的情况”做了深刻阐述。他写道:“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他的目的在于从工业系统的间隙调整或变动中获得优厚利润,至于他的动作对于整个系统发生的是直接促进还是妨碍的作用,这对他是无所容心的。……至于在这方面接触到他的交易时,他的行动对系统的影响从全体来看是有利还是有害,在他是漠不关心的。同他的利益(或亏损)有关的是发生变动的力量,而不是对于社会福利的关系。” “由于工业工作这样通过金钱交易进行支配的结果,使得那些事权掌握者的利益同社会利益分了开来。……这就是企业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背驰的情况明显到了极点。企业家除非别有其他战略上的企图,他们一般总是有意于促进系统中发生巨大而频繁的变动,因为他们的利益正是在局势变动中涌现的。” (凡勃仑,《企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16页)“对于大事业家来说,在企业使命下,除非他别有企图,由于他的买卖而引起的工业系统中的任何变动,对整个系统不论起的是推动还是阻碍作用,在他是无足轻重的。” (凡勃仑,《企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页)“交易时有着战略意图的。企业家这时的目的是对某项工业设备——比如在战略上有着重要意义的某铁路或某钢铁厂——获得控制,一边以此为依据,从事于进一步的交易,再从那些交易中猎取所指望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所努力的目标就不是在于如何维持工业设备的恒久效力,而在于如何影响目前的市况,或别的大户的心理,或投资者一时的信心。”他还进一步指出:“工业上的合宜和适用不是决定因素。决定性因素是企业上的得失和企业方面的压力。” (凡勃仑,《企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页)“对他来说,生产中最关重要的一点,不是产品的能适合人类需要,而是它的能够出售、能够转化为货币价值。生产为了可以出售,必须具有对某一目的的实用性。但这并不是说实用性最高的就可以使企业家获得以货币计算的最大的利润,也不是说出产必须在一切情况下具有非虚假性的适用性。一方面有这样的可能:某种商品在市场内上存量过剩,以致于不利于有关的企业家,但对消费者不一定直接有害。另一方面,也可能有某种事业,例如许多广告吹嘘得很厉害的企业,它的产品对它本身的意图来说也许有很大效用,但对社会来说也许它的效用是十分可疑的。有许多闻名的、生意兴隆的企业,通过广告宣传出售它们的专卖药或其他专利产品的情况,都可以举为这方面的例证。” (凡勃仑,《企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8页)
19世纪法国思想家傅立叶曾对早期资本主义进行过这样的描述:医生希望病人多,卖棺材的希望多死人,粮食投机者希望发生灾荒,律师希望家家打官司,建筑师希望每天失火,玻璃商希望下冰雹打碎所有的玻璃。从这里我们也可悟出作为商人的企业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不一致甚或相反的客观存在。
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举过垄断资本家人为阻碍技术进步的例证:美国有个姓欧文斯的发明了一种能引起制瓶业革命的制瓶机,德国制瓶工厂主的卡特尔收买了欧文斯的发明专利权,可是却把这个发明束之高阁,阻碍它的应用(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全集》第 24卷,第 页)。这其实也可作为企业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不一致甚或相反的经典案例。
福利经济学有一个外部经济与不经济的概念,就私有企业而言,前者是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其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索取的收益,经典案例如果园旁边的蜜蜂养殖场,蜜蜂在果园里四处飞舞采集花蜜,不仅使养殖者得到收益,而且也为果树传播了花粉,从而提高了果园的产量;后者系指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其无法补偿的成本,比如化工厂向外排放污水,污染了渔场,导致了渔场的经济损失。这又进一步引申出外溢效应的概念,其把社会成本大于企业成本的部分称为外溢成本,把社会收益大于企业收益的部分称为外溢收益。企业成本和收益是指从企业角度计算的成本和收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是指从社会角度计算的成本和收益。外溢成本与外溢收益合称外溢效应,后者减前者可谓净外溢收益,反之可谓净外溢成本。我们不妨用上述现代经济学术语来进一步概述企业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不一致甚或相反的负能量,那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只能顾及基于企业角度计算的成本与收益,而不可能顾及基于社会角度计算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不仅不可能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而且常常自觉不自觉或多或少为社会福利做减法。
说到这一点,人们自然想到马克思的《资本论》,因为《资本论》的使命就在于揭示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矛盾及其运作方向。但其实,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早来源的亚当•斯密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也毫不讳言企业家与劳工阶级利益的直接矛盾冲突。他在《国富论》里就这样写道:“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两方所订的契约。这两方的利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减低工资而联合。” (斯密,《国富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0页)“但在一般的争议情况下,要预知劳资两方谁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决非难事。雇主的人数较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劳动者的结合却为法律所禁止。有许多议会的法会取缔为提高劳动价格而结合的团体,但没有一个法令取缔为减低劳动价格而结合的组织。况且,在争议当中,雇主总比劳动者较能持久。地主、农业家、制造者或商人,纵使不雇用一个劳动者,亦往往能靠既经蓄得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就长时期说,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也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但雇主的需要没有劳动者那样迫切。” (斯密,《国富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0-61)
再来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资关系的形象描述:“一旦离开劳动力市场,我们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马克思《资本论》中译本,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卷第 页)作为资本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企业家的强势地位跃然纸上。
当然,马克思所分析鞭挞的资本家对待雇佣劳动者的强势盘剥,不是一般的强势盘剥,而是极端强势盘剥,那就是剥削与压迫。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是资本的化身,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资本家是吸血鬼,只要工人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他就决不罢休。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总是挖空心思用尽各种手段,加强对工人的剥削。
我们可以将以上马克思所分析鞭挞的资本家对待雇佣劳动者的剥削压迫,视为作为私有资本当事人与代理人的企业家对雇佣劳动者强势盘剥的一个极端。那样的极端毕竟在历史上存在过,在现实中也并未完全绝迹。正如法国学者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里所指出的:“现代经济增长与信息传播虽然规避了马克思理论演进结果的发生,但是并未改变资本深层结构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至少不像‘二战’之后十年中一些乐观主义者所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当21世纪的依然重复着19世纪上演过的资本收益率超过产出与收入增长率的剧情时,资本主义不自觉地产生了不可控且不可持续的社会不平等,这从根本上破坏了以民主社会为基础的精英价值观。”( 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中译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该书结论部分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放任自流,基于私人产权的市场经济将会包含强有力的尤其是与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相联系的聚合力量;但是它也包含强有力的发散力量,这将潜在地威胁各民主社会以及作为其基础的社会正义价值。”“主要的不稳定因素是基于这一事实,即私人资本的收益率r,可以在长期显著高于收入和产出增长率g。”“不等式r>g”意味着过去的财富积累比产出和工资增长得要快。这个不等式表达了一个基本逻辑矛盾。企业家不可避免地渐渐变为食利者,越来越强势地支配那些除了劳动能力以外一无所有的人。资本一旦形成,将比产出增长更快地自我繁殖。过去吞噬了未来。” ( 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中译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453页)
私有企业家对雇佣劳工强势盘剥的另一极端就是欺凌。这在发达国家依然存在。比如,根据美国劳工组织的调研报告显示,每3名员工中就会有1人在工作中遭受欺凌。更可怕的是这些职场欺凌都很隐蔽,却正在成为企业工作效率低下,员工流动率过高的罪魁祸首。在美国,职场欺凌行为每年导致企业损失超过2000亿美元。另一项调查显示,在工作期间被欺凌的英国雇员多达百分之八十。英国近年赔偿额最高的欺凌诉讼,竟然都发生在首都伦敦的金融区。三年前,英国高等法院裁定美国坎特.菲茨杰拉德投资公司要向被老板连续辱骂多月的前经理斯蒂芬.霍库拉克赔偿近一百万镑。
类似的职场欺凌事件在我国也时有发生和报道。诸如,银行新员工因不喝领导敬的酒,被辱骂、扇耳光;女员工因业绩不达标,被罚吃“死神辣条”当场晕倒;女员工拒绝跳舞被辞退……。2020年6月,某招聘平台发布的《2020年白领生活状况调研报告》指出,职场霸凌在商业服务行业是第一重灾区,其次是金融业。2021年,一则“公司员工遭高管烟头烫脸”的事件持续发酵,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于青年“职场欺凌”现象的关注。
上述种种,当然都是要坚决舍弃的。
“扬弃私有制”十大选项
如上所述,对私有制既不可简单消灭,也不可完全放任。保存正能量,舍弃负能量,是为扬弃。而历史与现实地纵横比较权衡,扬弃私有制又有若干选项。大致有十:
选项1:健全相关法制。私有产权并非绝对无限制,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并非只有相关权利而没有相关责任与义务。如其利用方式危及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便给权利人自身造成损害,也要加以限制。生活中,比如禁止在居民区内养狼狗、强制要求进行污水处理、限制私有文物出境等等,均属此类。当然,限制必须有法可依,这就要健全相关法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权利、责任与义务范围,明确其相关负面清单或禁止性条款,也就既要给装绿灯,也要给装红灯。财产权的限制是各国通例,这其中最受关注的劳动法。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制定有《劳动法》。我国目前施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之后几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讲,劳动法就是对劳资关系中资方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当然,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应当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且应“法不禁则自由”,这也是举世共识。
选项2:征收高额累进资本收入或直接资本税。这也是《共产党宣言》提出的选项。其实不少发达国家都这样做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发达国家都开始尝试非常高的税率,常常是以相当不规则的方式。早在19世纪末期或20世纪早期,德国和瑞典等欧洲国家就建立了累进资本税。美国1919-1942年针对收入第一个尝试实行超过70%的税率,1942年将最高税率提至88%,1944年又上升到94%,此后最高税率稳定在90%以上,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又跌至70%,总的来说,1932-1980年几乎半个世纪期间里,其最高税率平均为81%。当然,是征收资本收入累进税还是资本税,以及如何适度,存在争议。比如,《21世纪资本论》就认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狠下重手,会有扼杀资本积累动力的风险,从而进一步降低增长率。那时企业家将不再有时间变为食利者,因为大概率已经没有多少企业家了。”所以该书著者主张,“正确的解决方案是征收年度累进资本税。这将使得避免无休止的不平等螺旋成为可能,同时保护对新型原始积累的竞争和动机。”( 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中译本,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454页)不管怎样,适当征收资本收入或资本累进税已然被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更应作为选项。
选项3:征收高额累进遗产税。这可视为《共产党宣言》“废除继承权”选项的变通。至少迄今为止的各国国情表明,完全“废除继承权”利大于弊,不可行,没有哪个国家会这么做。但确实需要对数额巨大的遗产进行适当限制,征收高额遗产累进税不失为可行有效选项。当然,各国国情不同,征收的具体税率也不同。比如,在美国,最高遗产税率在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保持在70%-80%,在1972年的总统竞选中,民主党候选人甚至提出对最大遗产征收100%的税率;英国20世纪40年代最高的遗产税达到98%,70年代再次达到这个峰值;而法国和德国的最高税率从未超过30%-40%。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从发展趋势看,作为扬弃私有制的重要举措之一,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巨额遗产征收高额累进税颇有必要,预期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选项4: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就已见股份制的雏形,不过现代意义的股份制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出现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股份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688页)也就是,股份公司的成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 (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493页)当然,他更关注的还在于股份制对私人资本的扬弃。这就是前文所提及的《资本论》七次用到“扬弃”这一充满辩证法的关键词。且看原著原文:“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493页)
选项5:尝试劳资分享企业制度。这是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上世纪80年代在《分享经济》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该书1984年出版后,在美国被称为是“自凯恩斯之后最卓越的经济思想”。该书认为资本主义有两种报酬支付方式,一种叫做工资制度,一种是分享制度。前者叫工资经济,后者叫分享经济。所谓工资经济就是给劳动者支付的报酬与企业经营绩效无关,而与企业绩效如利润挂钩的叫分享经济。他提出分享经济,重点要解决的是滞涨问题。他认为,工资经济是滞胀的微观基础。而工资制度,并非资本主义当然的报酬支付方式。实际上,分享制度曾经是很流行的。比如工业社会之前农业部门流行的“分成制”,早期英国煤炭和钢铁行业流行的“比例相应调减报酬制度”,他写这本书的时候美国正在实行的“利润分享员工报酬计划”,还有一个鼓励员工持股和鼓励员工参与利润分配的所谓“人民资本主义”,以及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等等。虽然著者的关注点是解决滞胀问题,但其同时也关注到,用分享制就可以把雇佣关系转换为伙伴关系而建立一个劳资利益共同体。这至少可以作为扬弃私有制的一个选项。
选项6: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是两个以上劳动者或者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自愿组织起来,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采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留有公共积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实体。它保持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在一些国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门为农业生产提供廉价生产资料,或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为资金融通、储蓄提供服务等。在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探索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之路而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组织。1985年1月,在总结前几年农村经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产业机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该政策第八条提出:“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定义及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进行了界定。1997年8月6日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根据199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其实,股份合作制并非只适合农村城镇,大都市处于创业、创新阶段的企业,以及数字化等高科技企业,直接生产经营劳动者知识技能水平要求较高,人数不多,创业投资入股者与直接生产经营者身份合一,或比较适合股份合作制。
选项7: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耕种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的公私结合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耕种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或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这一产权制度,实质是公私结合的产权制度,既舍弃了私有制的负能量,又保留了私有制的正能量,所以其就是扬弃私有制的重大积极成果。千百年来,土地私有及其大地产、大地主的存在,一直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负能量。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收租不劳而获,全然寄生,极其不公,可谓有害无益。且从我国历史周期看,农民起义及其朝代更替,无不与周期性土地兼并集中有关。所以,实施《共产党宣言》所列首要举措“剥夺地产”,在农村舍弃私人地主,代之以集体地主,完全有必要。但与此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直接耕种经营者的积极性,所以耕种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也不可或缺。但这种产权制度必须进一步稳定完善,方能适应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据笔者观察,须要进一步完善的主要方面包括:其一,归农户家庭所有的耕种承包经营权须进一步细化明确,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让承包方承包土地后,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调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其二,归农户家庭所有的耕种承包经营权当可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流转,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现代化发展对土地耕种经营适度集中的规模需求;其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须强化契约精神,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确保甲乙双方,尤其相对弱势承包方的权益;其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一方面利于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利于其潜在价值的发现与实现,利于该稀缺资源配置的优化,其收益权也应体现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即其收益宜分为集体公积金与农户分享金或红利,以充分调动相关农户的积极性。
选项8:坚持作为国企改革重要成果的国有股份制企业选项。最近,某些自媒体自封的所谓经济学家或不学无术的大V对年初去世的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理论与建议发起攻击,无端指责这一理论与建议是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这显然是对国企改革历史的无知,也是对迄今历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企股份制改革重大决策的抹黑。1997年,资本收益率只有3.29%的中国国有企业已经深陷危局,此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才得以全面推开。1998年3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定了性:“股份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公有制经济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提高公有资本的控制力和运作效率,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集聚社会资本,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建立依法管理和规范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并要求“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同时明确 “对这些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要求:“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后两者表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吸收了前文论及的私有制正能量的。由此可见,作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国企股份制改革,从某种程度讲,也可谓在国有企业内积极“扬弃私有制”的重大改革。
选项9: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文提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专条明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可谓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积极“扬弃私有制”的重要选项。
选项10:在特定领域保有国有独资企业与国家独占资源。前者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某些特种不可再生且关系国计民生的稀缺自然资源完全归国家所有。比如,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有独资企业通常为公益类、自然垄断行业以及涉国家重大战略性发展的行业,其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上述相关文件同时规定: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这表明,这些特定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并非简单完全消灭私有制,而也是包含了私有制正能量的,所以也可视为积极“扬弃私有制”的选项。
上述十大选项,主要基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至于怎样的选项才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还是要看其是否有利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进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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