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上协·经济观察|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柏利忠: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两个条件

中上协·经济观察|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柏利忠: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两个条件

“中国应该探索企业合规改革新路径,尤其是要贯穿到刑事司法全过程。建立起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把企业合规列入刑法中去思考,可能更有利于企业合规制度的长久持续推进,也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中上协联系会员,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柏利忠近期在做客《中上协·经济观察》现场时,对于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做出如此建议。

谈及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柏利忠表示,根据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定,结合实践做法,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分为基础条件和裁量条件两大组成部分。

所谓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四个:第一,案件属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第二,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固定案件证据、衡量犯罪主体悔过意愿的重要依据。第三,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如果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濒临破产,那么,就没有开展合规整改的条件。第四,企业自愿接受合规考察。企业合规建设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调整,本质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围,涉案企业合规需要以企业自愿接受和配合为前提。

其次,除了基础条件外,还存在三个主要的裁量条件。第一,案件的犯罪情节。从前期开展的合规整改来看,通常是指主要责任人预期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但是在实践中有逐步放开的趋势,很多五年以上、包括十年以上的案件也适用了企业合规;第二个条件是案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有些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度比较大,比如在科技发展、稳定就业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大,也可以考虑适用;第三个条件是企业涉罪后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比如说投案自首、积极整改等。

柏利忠介绍,“合规不起诉”在最初改革试点过程中主导机关是检察机关,虽然在早期试点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但是实践中法院已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做企业合规不仅仅是检察院的事,法院也要做企业合规,要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企业合规改革”。因此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尤其在湖北法院已经率先推进了这项改革。

2023年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积极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结合法律监督重点环节和检察机关重点工作,对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工作要求。重点围绕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以及优化办案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关于检察机关前置企业合规,柏利忠认为,企业合规应该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的全流程,大量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如果提前介入企业合规,使得整改在案件出发阶段,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整改,有利于降低对于涉案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经营影响,有利于稳定员工就业等问题。

柏利忠表示,尤其应对当前经济环境,中国应该探索企业合规改革新路径,尤其是要贯穿到刑事司法全过程。建立起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把企业合规列入刑法中去思考,可能更有利于企业合规制度的长久持续推进,也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

另外,对于企业应该如何开展有效合规建设,柏利忠建议,第一,首先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作用,尤其是考察评估监督,使得涉案企业真正做到真整改,真合规;第二,要制定涉企合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又要有共性的规定,还要有个性化的规定。要针对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行业特点,不同阶段制订个性化的标准;第三,要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流程,不论是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各个阶段中间的流程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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