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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5月16日,据微信公众号“大理州人民政府网”消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提出,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收购存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除产业园区内部配套和离县城(主城区)较远的镇区外,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优先采取市场购买方式安置。支持民营房企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全文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政发〔2024〕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供给结构
(一)各县市、大理经开区要综合研判本地区发展定位、房地产市场现状和趋势,坚持规划引领、职住平衡,科学制定房地产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原则上各县市、大理经开区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应满足小区及以上功能配套要求。继续推行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
洱海流域内除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外,谨慎新增单一功能的城镇住宅用地供应,存量用地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优化提升。
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出让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依法按程序调整完善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优化住宅、商服等不同功能的开发比例,其中:
已供未建的商业商务用地,经开发企业申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并按程序完善规划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后可依法调整商服开发比例。鼓励支持开发企业按程序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平急两用”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在建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实际按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便更好适应市场需求。
经各县市、大理经开区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烂尾楼或保交楼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方案应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资产管理人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负值的,不予退还。
(三)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收购存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除产业园区内部配套和离县城(主城区)较远的镇区外,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优先采取市场购买方式安置。支持民营房企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
(四)不断提升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按照“先配套、再供地、后开发”原则,各县市、大理经开区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后,应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五)不断提升住房品质,实行商品房“优质优价”管理,回归其商品属性,切实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及市场变化情况合理定价,让购房者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低碳、近零能耗和智能建筑发展,不断提升住房建设标准,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改善性住房需求,打造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样板。
二、进一步鼓励支持住房消费
(六)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有关政策措施,实行“认房不认贷”,指导、引导驻州各商业银行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依法有序调整个人存量住房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高质量筛选推送“白名单”项目,形成“推送——反馈”闭环。继续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烂尾楼、保交楼项目给予商业配套融资,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及时借鉴全国各地先行经验,不断出台符合大理实际,支持力度更大、措施更加精准、资金使用更加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好政策激励作用,更好支持全州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八)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鼓励支持现房销售,推行“交房即办证”。探索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九)由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牵头会同房地产、旅游等行业协会和州内主流媒体组建“营销大理”专班,组织发动优质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到重点客源地推介。发挥好“我在大理有个家”微信小程序等网络平台作用,线上线下结合,持续强化城市营销。
由州房地产业协会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定期开展定向团购(一次购买5套以上)活动。参与团购房源必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以内可确保竣工交付)。
(十)加快推动可售产权车位(库)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新建项目报规时,应提供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的位置、编号、面积、车位类型(人防车位、地上车位和地下产权车位)等要素,符合规划可销售产权的车位(库),规划部门根据报规批准的平面布置图进行车位验收,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车位规划进行楼盘表搭建、网签备案、商品房销售面积入统及不动产权登记。已建在售或已退出统计库的项目销售产权车位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完善相关手续,为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办理车位(库)不动产权登记。
(十一)鼓励支持各县市、大理经开区对特定期限内在辖区内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所缴纳契税总额50%给予补贴。其中,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大理州)分别按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给予补贴。单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鼓励居民住房“以旧换新”。引导房源品质优、信用评价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创新合作方式,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型住房需求。行业协会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
上述政策纳入大理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工具箱,由各县市自主选用并制定实施细则,大理市、大理经开区要加快出台相应配套措施。购房补贴由属地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州级财政按照县市、大理经开区最终发放购房补贴的30%进行奖补。支付补贴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二)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以及《大理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切实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十三)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年度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并推送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同步纳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个人征信记录。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州房地产行业协会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逐步建立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和统一的销售佣金管理机制。严厉查处违规销售、违规分销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测,提前应对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及时核实澄清,防止炒作。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十五)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和烂尾项目的矛盾纠纷处置化解力度,保交楼、保稳定、保民生。各县市、大理经开区要进一步排查梳理辖区在建项目,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楼一策”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企业协商采用工程抵款房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六)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批验收并备案。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确保按期交付,在符合基本规范要求、具备分批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批次,对项目开展分批验收并备案、交房。对分期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幼儿园、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中途不得改变用途,在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作出承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顺延六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高等级酒店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最后批次进行规划核验。具体办法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经项目业主自愿申请,采用通告告知承诺方式,在符合建筑单体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及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先行完成主体或单体建筑的竣工验收,支持项目分期验收交付;其他专业验收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全部建成并实施综合竣工验收时一并予以整体核验。
(十七)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退场或因工程款纠纷造成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和承诺,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报核实确认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和委托消防检测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评定报告,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合格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报告进行确认,确认意见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使用,优先确保项目交付,维护购房者权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州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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