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监局对宇林德公司张惠兵、辛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山西证监局对宇林德公司张惠兵、辛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山西证监局对宇林德公司张惠兵、辛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财联社12月30日电,山西证监局对张惠兵、辛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3-6月,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计772.22万元,宇林德迟至2024年3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且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将资金拆借金额披露为730万元,存在部分资金拆借未披露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完整。 张惠兵作为公司总经理,辛丽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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