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命案“少杀慎杀”没问题,但家暴不能被忽视

婚内命案“少杀慎杀”没问题,但家暴不能被忽视

陈碧/文 6月10日,湖北黄石“男子离婚当天杀害前妻”案迎来二审开庭。四个月前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源于婚姻家庭矛盾,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明显过轻,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婚内命案“少杀慎杀”不是个例。南方周末在一篇报道中统计了近20年全国多起杀妻命案,丈夫均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26年4月,山西运城刚对一桩23年前的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也提到“该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慎重死刑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需要先澄清的有两点:第一,在司法层面,对婚内命案“少杀慎杀”,不仅限于“杀妻命案”,反过来“杀夫”也一样。第二,这背后除了案发于家庭内部的原因之外,也与中国死刑政策的收缩有关。如果把样本扩大到其他故意杀人案,会发现“死立执”在减少,死缓乃至无期徒刑都在增加。这是整体刑事政策变化的趋势。

但为什么此类判决会引起民众的不公感,法学界内部对此亦有争议?在南方周末的报道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提到——杀妻难偿命背后,也有司法人员长期形成的观念。这是一种什么观念?

这或许涉及到问题的深水区,即司法系统如何理解家庭暴力。

其实,很多配偶杀人案并不是普通故意杀人,而是长期家暴的升级。判决书里会写“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琐事引发纠纷”,但最终还是把长期控制、殴打等行为压缩成一次激烈冲突,一次事出有因的冲突,而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也只解决这一次冲突。

这意味着,在这些案件里,家庭暴力被考量的权重长期偏低,并没有被充分纳入量刑评价。相反,由于暴力前有“家庭”作为前缀,“暴力”反而被稀释了。同时,社会和法律对亲密关系暴力的危险性也认识不足,一般人很难想象与恶魔同眠是什么感受。

很多人会问“他真要杀你,你为什么不走?”问题是真诚的,但回答也是无力的——走到哪里去?有的被害人直到死前都怀着善良的幻想:“毕竟我们有孩子,他不会杀了孩子的妈妈吧。”

另外,人们总感觉国家对家暴的惩治程度较其他暴力更轻。这并不是错觉。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同样是故意杀人,一个陌生人在公共场所随机杀人,往往被认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一个人杀了自己的配偶,却被认为其危害具有内部性,未直接侵蚀社会整体的安全秩序。

我国的司法解释中经常将“公共场所实施、对象不特定”作为“情节恶劣”的因素,量刑时从重处罚。相反,对于家庭伤害,干预的逻辑更侧重个体权利保护与私人关系修复,量刑时会充分考量“矛盾起因、被害人过错、谅解情节”等因素。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还会尽量修复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

打个比方说,当社会上一个陌生人残暴地杀了另一个陌生人时,法律不会考虑施害者的动机,但当命案在家庭内部发生时,似乎总能找到“事出有因”。

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社会文化也参与塑造了这样的观念土壤。不过,这种观念正在被重新审视。因为现代法治越来越强调国家保护的是具体公民,而不仅仅是抽象秩序。如果保护权利是核心,那么受害人无论是配偶还是路人“张三”,原则上都不应影响对量刑的评价。

总而言之,婚内命案“少杀慎杀”的背后,一方面是国家暴力在自我约束,倾向于减少死刑,这是法治理念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公众对这些案件量刑偏轻的实际感受,以及家庭暴力在司法评价中长期被边缘化的现实,值得我们思考。我们要重塑对家暴的理解。家暴本质上是地位不对等带来的欺压,绝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那些哭泣应该被听见,那些被无辜夺去生命的人应该被看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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