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芳香族酮类产品业绩双增,前募项目延期及未达效益原因遭“两连问”,监管“聚焦”财务性投资认定疑云
《金证研》柒禾/作者
特种工程塑料,是一类综合性能优异的结构型聚合物材料,目前已有包括聚醚醚酮(PEEK)在内的三大类特种工程塑料实现商品化。主营芳香族酮类产品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所生产的DFBP是PEEK的核心材料。2026年上半年,国内人形机器人出货量已超4万台,全球占比进一步提升至97%。而近年来,PEEK及其复合材料逐步被应用于人形机器人的电机、轴承、减速器、外壳等零部件。
2026年1-6月,主营芳香族酮类产品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5.32%、3.76%。2026年4月24日,深交所受理新瀚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拟募集资金10亿元,用于对现有主业进一步扩产能等。截至2026年9月11日,新瀚新材已发布第二轮问询函回复,深交所在问询中关注新瀚新材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细分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的市场消化能力、前募项目延期及未达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财务性投资认定“问题”等情况。
一、主营芳香族酮类产品业绩双增,客户含世索科、威格斯及中研股份等下游厂商
据新瀚新材签署于2026年9月3日的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书”),新瀚新材主营业务为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及树脂、光引发剂、化妆品原料和医药农药中间体等。
且新瀚新材与SYENSQO(世索科)、VICTREX(威格斯)、EVONIK(赢创)、IGM(艾坚蒙)、中研股份、鹏孚隆新材料等国际知名化工集团或境内外知名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截至2026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秦翠娥通过直接持有新瀚新材39.89%股权持有新瀚新材控制权。
业绩方面,据2023-2025年报及2026年半年报,2023-2025年及2026年1-6月,新瀚新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35亿元、4.19亿元、4.44亿元、2.41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334.11万元、5,596.61万元、6,661.14万元、3,661.86万元。
经测算,2024-2025年及2026年1-6月,新瀚新材的营收增速分别为-3.66%、5.8%、5.32%,归母净利润增速分别为-40.04%、19.02%、3.76%。
可见,2025年,新瀚新材的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增速扭负为正,2026年1-6月,新瀚新材的营收和归母净利润均实现同比正增长。
收入构成方面,据募集书,2023-2025年及2026年1-6月,新瀚新材的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及树脂收入分别为2.55亿元、1.75亿元、1.8亿元、0.99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8.54%、41.74%、40.58%、40.89%。
同期,新瀚新材的光引发剂收入分别为6,629.14万元、7,084.26万元、7,696.79万元、4,244.2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23%、16.89%、17.34%、17.59%;化妆品原料收入分别为5,277.74万元、9,358.25万元、9,601.38万元、5,522.2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12%、22.31%、21.63%、22.89%;医药农药中间体及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6,144.1万元、7,996.43万元、9,071.18万元、4,495.0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11%、19.06%、20.44%、18.63%。
此外,2023-2025年及2026年1-6月,新瀚新材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81%、23.49%、26.65%、27.57%。
客户方面,据2023-2025年报,2023-2025年,新瀚新材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59.34%、39.04%、31.21%。
二、前募项目多次延期且产能利用率不足四成,前募项目延期和未达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遭“追问”
据新瀚新材签署于2026年9月3日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其中用于年产8,100吨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性能树脂建设项目”),年产5,000吨单体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单体建设项目”),高性能复合材料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项目”)。
报告期内尚未实现PAEK树脂及复合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3,000吨PAEK(聚芳醚酮)树脂、5,100吨复合材料,平均年毛利率为35.72%;单体建设项目系新瀚新材新增现有产品产能,达产后将新增年产5,000吨DFBP(氟酮)单体的生产能力,平均年毛利率为25.04%;创新中心项目为研发项目,将建设复合材料相关的研发和测试中心。
新瀚新材前次上市募投项目发生多次延期和项目变更,其中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产能利用率为32.62%且实际效益远低于承诺效益。
由此,深交所要求新瀚新材说明前募存在多次变更延期情形,前期立项及论证是否审慎,前募未达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因素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影响。
据新瀚新材签署于2026年9月3日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回复”),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材料,前募出现多次延期的原因主要为产品规划调整、变更调整产线、建设成本增加等。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二期工程三车间投产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新瀚新材于2024年对该项目进行产能调整,主要减少了部分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化妆品原料的产能,增加了化妆品原料中HDO的产能。该项目产能利用率为32.62%且实际效益远低于承诺效益。
由此,深交所要求新瀚新材结合前募变更及延期的具体原因,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进一步延期的风险。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募投效益、达产进度、产能利用率、毛利率等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审批及项目的进展情况,说明前募产能使用不足或较低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相关承诺,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
可见,新瀚新材前次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产能利用率为32.62%,实际效益远低于承诺效益,且存在多次延期和变更的情形。在此背景下,深交所在首轮问询和二轮问询均关注前募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原因以及未达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据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审核关注事项显示,关注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含IPO及以后的历次融资)用途是否存在变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历次前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所履行的程序。
审核关注事项还包括“关注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已充分披露”,如是,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历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是否符合预期,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匹配,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是否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历次募投项目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是否披露原因,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2)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历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是否基本使用完毕。
(3)历次募投项目或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延期、变更、取消的,是否就延期、变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内容、履行的决策程序,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变更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和效益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4)尚未使用的历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后续使用计划,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实际需求,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且据2025年5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上市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据发布于2022年5月27日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取得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验资、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调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真实投入股东大会决议的项目,并通过现场观察、取得产权证书资料等,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情况。取得募集资金项目的核算资料,比较历次募集资金实际效益和预期的使用效益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
取得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相关决策文件、变更后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核查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及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项目效益是否良好。
三、控股股东控制企业主营产品为PEEK型材,监管“聚焦”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不仅如此,新瀚新材本次募投项目被问询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据首轮问询回复,新瀚新材控股股东控制的常州创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创赢”)的主营产品为PEEK型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对此,深交所要求新瀚新材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与常州创赢主营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用途、客户群体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2025年3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据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对于“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审核关注要点,如是,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说明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2)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3)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同业竞争的,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充分披露未来对构成新增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4)现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并对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5)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四、对鸣汐基金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对鹏孚隆投资未认定,财务性投资认定“问题”引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定增,新瀚新材还被问询部分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
据首轮问询回复,2025年末,新瀚新材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6,000万元,其中对鸣汐股权投资基金(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鸣汐基金”)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新瀚新材已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对浙江鹏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孚隆”)的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在此背景下,深交所要求新瀚新材结合鹏孚隆与新瀚新材业务的具体协同性及业务往来情况(如有)说明未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合理性;新瀚新材对鸣汐基金的认缴、实缴时间及金额,是否存在已认缴尚未实缴的金额,如是,说明后续投资计划,是否构成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说明新瀚新材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新瀚新材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由上可知,截至2025年末,新瀚新材对鸣汐基金、鹏孚隆投资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将对鸣汐基金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而未将对鹏孚隆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由此,深交所要求新瀚新材说明未将鹏孚隆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合理性,最近一期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等。
据2025年3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据发布于2026年4月17日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2026年修正),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当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发行人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以及截至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据发布于2022年5月27日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保荐人应取得发行人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明细表,查阅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相关资料,了解重大财务性投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财务性投资目的、期限、管控方式、可收回性以及对发行人资金安排或流动性的影响;了解财务性投资标的资产或主体的经营状况、风险等级等,判断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合理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取得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分析该委托理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据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审核关注事项包括“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如是,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2)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1)相关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应当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时点、投资期限、认缴金额、实缴金额、业务协同等情况,充分论证是否为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是否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2)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实际对外投资情况、尚未投资金额、未来投资计划、认缴与实缴金额之间的差异等进一步论证是否应当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3)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4)如上市公司投资以对外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如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合伙企业等),且该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度不高、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情形的,发行人是否将其对该企业的投资全部认定为财务性投资。(5)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是否未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会计师及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结语
简言之,截至2025年末,新瀚新材将对鸣汐基金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未将对鹏孚隆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不仅如此,新瀚新材前次募投项目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多次延期,产能利用率不足四成,且实际效益远低于承诺效益。由此,深交所在问询中关注新瀚新材财务性投资认定情形、前募项目延期及未达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等问题。此外,控股股东控制的常州创赢主营产品为PEEK型材,新瀚新材被问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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