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司法惩戒过度  纾解企业发展困境——基于善意文明执行政策的深度研判

纠偏司法惩戒过度 纾解企业发展困境——基于善意文明执行政策的深度研判

来源:孟晓苏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承压明显,大量大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停滞、债务违约、司法执行的困境。社会舆论多简单将企业债务危机归因为经营不善、盲目扩张,却忽视了两大核心底层问题:一是我国市场化破产纾困制度不完善,企业缺乏合法的债务出清、重生渠道,被动陷入“一违约即严惩”的司法困境;二是2020年以来的阶段性疫情过度防控、房地产行业激进调控,构成了本轮企业大面积困境的核心外部诱因。与此同时,司法执行中长期存在的过度惩戒、株连追责、超规执行现象,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倒闭、企业家受挫、市场信心低迷的恶性循环。

2026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增强发展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要求“充分发挥各项存量政策效能,及时谋划出台务实管用的增量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力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强调“激发社会活力”,这在近年来的中央会议中并不常见,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社会活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指导性。

社会活力从何而来?最根本的来源就是千千万万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如果企业动辄被过度惩戒、企业家动辄被株连追责,社会活力又从何谈起?《求是》杂志2026年第17期评论员文章正是根据政治局会议精神写成,明确指出:“社会有活力,发展就有动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与社会活力息息相关,只有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发展动力才可能持久、强劲、源源不断。” 文章还深刻指出,当前一些领域活力有所减弱,部分企业和劳动者一时难以适应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转换,“有的企业倾向于持币观望,不敢扩大投资、不敢增加用工”。这些重要判断,为我们审视当前司法执行领域的过度惩戒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可以说,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纠偏过度惩戒,本身就是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明确提出单位失信不得株连法定代表人、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推行企业财产“活封活扣”、建立失信分级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本质上是对过往粗放式司法执行的精准纠偏,更是为困境企业“松绑续命”、稳住市场主体的重要法治保障。然而这份文件距今已过去七年。七年间,疫情过度防控与房地产激进调控双重冲击叠加,企业困境的规模和深度远超2019年的预判。

值得肯定的是,最高法在近两年持续推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深化落实,形成了清晰的制度演进脉络。 2025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执行工作作出专题部署,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区分情形促执行,“对有意愿有潜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用好失信惩戒宽限期、‘活封活扣’等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恶意与困难,做到严管有尺度、关爱有温度”。

202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将“善意文明执行”纳入工作部署,提出以“精准执行、柔性平衡、阳光公开、协同共治”为抓手,将善意文明执行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的司法实效。张军院长在报告中还特别指出,2025年296.59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以化解,同时要求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从2019年的制度奠基,到2025年的理念深化,再到2026年的实效落地,最高法在善意文明执行方面的推进是连续的、递进的。 但客观而言,这些表态和部署方向正确,落实力度和覆盖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司法体系对新形势的回应是否足够及时、足够有力,值得深入审视。

立足经济发展大局,厘清司法过度惩戒的乱象根源、剖析企业困境的真实成因,对当前稳企业、稳就业、稳楼市、稳经济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制度短板下的司法困局:无完善破产法兜底,企业遭遇过度惩罚

市场经济本是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循环体系,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止损阀”和“重生器”。成熟的破产机制能够区分企业“恶意逃废债”与“客观无力偿债”,对资不抵债、失去造血能力的企业依法出清,对尚有经营价值、只是短期资金链断裂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实现重生,同时隔离企业债务与股东、经营者个人责任,实现债权人、企业、社会三方利益平衡。

但客观而言,我国企业破产制度落地普及不足、实操机制不完善、市场化重整渠道狭窄,长期存在“重清算、轻重整、无纾困”的短板。多数经营困难、短期无力还款的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破产程序实现债务豁免、债务展期和经营重生,一旦出现债务逾期,直接进入司法强制执行流程。在过往粗放式执行惯性下,司法惩戒尺度失衡,形成了普遍的企业过度惩罚乱象,与最高法善意文明执行的法治精神严重背离。

其一,责任株连现象普遍,混淆企业法人与个人责任边界。 长期以来,大量地方法院存在简单化执法问题,只要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便一刀切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企业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并未恶意逃债,仅因行业周期、外部环境突变导致经营失败,却被剥夺出行、商务、融资的基本权利,个人信用、家庭生活全面受创,把企业经营风险变相转化为企业家个人终身风险,彻底断绝了企业重整复苏、东山再起的可能。

其二,超标的查封、一刀切死封盛行,彻底扼杀企业造血能力。 过往执行中,很多法院无视企业资产价值与债权额度的匹配原则,对企业账户、厂房设备、在建工程、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全额查封冻结,哪怕冻结资产价值远超涉案债权,也不予以分割解封。尤其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被“死封”、在售房源被全面冻结,企业无法继续施工、无法销售回款、无法融资周转,原本只是短期资金链紧张的企业,直接被司法强制措施逼至彻底破产倒闭。这种“一执即死”的执行方式,违背司法比例原则,造成大量社会资产闲置贬值,引发项目烂尾、员工失业、上下游企业连锁违约的次生风险。

其三,惩戒标准单一僵化,缺乏分级分类与容错空间。 司法执行长期“重惩罚、轻修复”,不区分企业失信主观过错、不区分短期困境与恶意逃废债,对受宏观环境影响、被动陷入债务违约的实体企业,套用与恶意失信主体一致的严苛惩戒标准。同时缺失信用修复、执行宽限期、暂缓惩戒机制,企业一旦违约便终身受限,即便后续经营好转、主动履约,也难以快速解除惩戒、恢复经营活力。

正是看到这一制度性乱象,最高法专门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新规,明确划定司法执行红线: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单位失信株连经营者;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允许查封资产合理融资、盘活经营;对房企在建工程原则上允许继续建设、监督自主销售;设立失信惩戒宽限期、纠错机制和信用修复渠道。这些规定直击过往执行痛点,核心目的就是杜绝“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伤一片信心”的恶性结果,让司法执行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而非反向扼杀市场主体活力。

2026年,最高法在典型案例层面进一步展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实践成果。 在赤峰某大型钢铁制造业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中,人民法院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执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有效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在内蒙古宁城县,法院采用“分段冻结、动态监管”等柔性执行措施,对企业银行账户冻结时预留合理周转资金,保障日常经营,对核心生产设备、流动资金账户实行动态监管,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设备生产、回笼资金;截至2026年3月,33件执行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22件,执行到位金额1.9亿余元。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善意文明执行不是对债权人的损害,而是通过保全企业造血能力实现债权人受偿与企业纾困的双赢。

(附论)“三中止”——中国自己的成功经验,不应被遗忘

在讨论企业纾困时,不少人有一个认知误区,以为“中止司法执行、暂缓惩戒”是舶来品,或者认为这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事实上,中国在二十多年前就有一轮极为成功的实践,而且效果有目共睹。

1997年前后,东南亚金融风暴与国内经济低迷叠加,大量国有企业陷入债务困境,全国国企出现“三分之二亏损、工业亏损额较十年前激增10倍”的严峻局面,千万职工就业面临威胁,经济转型与社会稳定承受双重压力。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果断采取了 “中止司法拍卖、中止贷款追息、中止下岗分流” 的“三中止”政策。

中止司法拍卖,暂停对困境企业的资产进行强制司法拍卖,防止资产被低价清算,对具备重组价值的企业优先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以上海纺织企业申新九厂为例,政策暂停了对其厂房设备的强制拍卖,企业通过“压锭减产+债务重组”保留核心生产设备与技术团队,待2000年后纺织行业随房改复苏,迅速实现扭亏为盈。中国第二重型机械公司更凭借“中止拍卖+债转股”模式,化解162亿元巨额债务,保住了重型装备制造核心能力。

中止贷款追息,银行对困难企业实施“停息挂账、减息缓息”,对停产整顿企业暂停计息,对转产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优惠。这一措施直接切断了“利息滚雪球”的恶性循环。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0年间,全国国有企业利息负担减少了超过800亿元。

中止下岗分流,通过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拟下岗职工进行托管与培训,暂缓大规模裁员行动,以稳定就业和社会预期。

与此同时,国家配套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发行特别国债补充银行资本金以稳定金融体系。到2002年,我国经济全面复苏,困难企业纷纷恢复活力、实现利润翻倍,各种风险有效化解。正如我在多篇文章中反复指出的,这段历史证明了一个关键判断: “三中止”政策凭借‘区分系统性危机与个体责任、以弹性保障换复苏时间’的智慧,成为了‘在保护中推进改革’的经典范本。其核心逻辑——“避免短期清算式处理,为困境主体留足缓冲空间”——后来被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所吸收和转化。

今天,我们面对的企业困境与当年在本质上高度相似:同样是系统性外部冲击导致的债务违约,同样是被动陷入困境而非主观经营失误。当年“三中止”政策经受住了实践检验,证明了“阶段性中止不是永久豁免,而是给市场一个喘息和修复的窗口”这一判断的正确性。这段宝贵经验,绝不应在今天的政策讨论中被遗忘。

二、2020年以来企业困境核心溯源:双重外部冲击重创市场基本面

当前市场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将企业债务危机简单归咎于企业自身经营问题。事实上,2020年以来国内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困境,并非企业主观经营失误,而是两轮重大外部政策冲击叠加的必然结果,疫情过度防控与房地产市场激进打压,是本轮企业大面积陷入困境的根本诱因。

(一)疫情阶段性过度防控,重创实体企业生存根基

2020至2022年,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部分过度管控措施,对实体经济形成了全方位、持续性冲击。文旅、餐饮、商贸、制造、建筑等绝大多数线下实体行业,频繁遭遇停工停产、封控限流、物流中断、市场停摆。企业营业收入断崖式下滑,但房租、税费、人员工资、贷款利息等刚性成本持续支出,无数企业在长期停摆中耗尽现金流。

不同于常规市场波动,此次冲击是全域性、无差别的系统性冲击,没有企业能够凭借经营能力规避风险。大量企业并非经营不善,而是被外部不可抗力拖入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的困境。但司法体系并未同步建立宏观风险下的容错机制,依旧按照常规商业违约标准强制执行、严厉惩戒,让企业为非自身过错的外部冲击承担毁灭性代价,这也是近年来企业失信、破产数量激增的核心原因之一。

(二)房地产行业激进调控,引发全产业链系统性坍塌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关联上下游一百八十多个行业、数千万就业岗位,是经济活动最为集中、体量最大的核心领域。2021年后,行业调控出现急刹车、一刀切式的过度收紧,融资“三道红线”、贷款集中管控、预售资金强监管等政策同步落地,彻底颠覆了行业原有经营模式。

此前二十多年,房企依靠滚动开发、周转融资、预售回款的良性循环持续发展,而激进调控直接切断了行业融资渠道,冻结企业流动性。市场端,持续的限购限贷、看空舆论引导、信心打压,导致商品房成交量大幅萎缩、房价预期逆转,房企回款彻底停滞。

政策的断崖式收紧,引发了从头部房企到中小房企的全行业流动性危机,进而传导至建筑、建材、装修、物业、家居等上下游全产业链,导致数十万关联企业订单锐减、账款拖欠、债务爆雷。这一轮企业困境,完全是政策调整引发的市场系统性风险,而非企业盲目扩张、经营失当所致。

遗憾的是,在行业深度调整、企业被动承压的过程中,司法惩戒力度并未同步宽松,反而延续高压执行态势。大量房企及上下游企业因政策导致的回款断裂陷入违约,随即遭遇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经营者限高失信,政策打压叠加司法严惩,彻底击穿了行业复苏的底线,也造成了当前楼市低迷、债务风险蔓延、市场信心崩塌的局面。

(三)房价持续下跌引发的经济不良循环:一条完整的传导链条

更为严峻的是,房地产行业萧条已经远远超出了行业本身,形成了牵动全局的经济不良循环。 四年来城镇平均房价下跌达40%,通过多重渠道传导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构成了当前企业困境的深层宏观背景。

第一步:房价下跌直接导致居民资产负债表恶化,消费急剧萎缩。 住房在中国居民资产中占比69%,房价下降直接压低家庭资产估值,而房贷负债相对刚性,居民净资产大幅缩水。据研究数据,家庭资产中住房占比从69%降到52%,这不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房价下跌的被动后果。造成居民持有住房的思维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物业费、维修基金、房产税预期从“持有资产的必要开销”变成“消费品的折旧成本”,挂牌半年卖不掉从“市场异常”变成“消费品的正常状态”。这种信心的根本性转变,比房价下跌本身更具破坏力。 消费偏弱的核心原因正是房价调整削弱了居民财富效应并加重了部分家庭资产负债表压力。房价下跌通过财富效应压制消费传导至CPI,同时使得地产上下游企业盈利恶化,影响投资和就业,进而又影响消费和资产估值,形成自我强化的负向循环。

第二步:消费萎缩与投资下降相互叠加,通缩压力持续加大。 今年1-5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3.8%,民间投资同比下降8.5%,上述增速都处于历史较低水平。CPI长期在零左右徘徊,PPI持续负增长,宏观经济基本面“在底部徘徊”,仍处于探底之中。房地产价格持续下跌引致家庭资产负债表恶化,预期收入随之下降,即便当期收入未变,居民消费意愿也已明显减弱。就业质量亦呈下滑态势,进一步削弱了消费能力。通缩与企业困境形成了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通缩加重企业实际债务负担,企业被迫缩减投资和用工,就业和收入预期进一步恶化,消费进一步萎缩,通缩压力进一步加大。

第三步: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萎缩。 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直接冲击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降幅从202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8.7万亿元,一路降到2025年仅有4.2万亿元。2026年上半年财政数据呈现“三弱”特征:土地财政弱、地方财力弱、传统基建类支出弱。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过程中,约三成新增专项债资金被用于偿还存量债务和拖欠企业账款,导致地方政府可用于新基建等项目的有效资金减少。传统基建类支出明显收缩,2026年4月基建投资当月同比回落12.5个百分点至-5.9%,土地财政退坡已成为地方财政“逆周期”发力的核心掣肘之一。

第四步:基建投资减少进一步影响就业和收入,形成不良循环的闭环。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萎缩,直接减少了建筑、建材、工程机械等行业的就业岗位和用工需求。就业压力增大又反过来压制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进一步加剧消费萎缩和通缩压力。至此一条完整的传导链条已经形成: 房价下跌→居民资产缩水→消费萎缩→企业营收下降→投资减少→通缩加剧→就业和收入恶化→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基建投资下降→进一步影响就业和收入→消费进一步萎缩。这是一个自我强化的负向循环,每一环节都在加剧下一环节的严重程度。

正是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强调“增强发展动力、激发社会活力”,要求“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力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其针对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而司法惩戒过度的问题,恰恰在这个不良循环中扮演了“加速器”的角色——企业已经被市场下行压得喘不过气,再叠加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经营者限高等司法强制措施,无异于雪上加霜,将本可以存活的企业加速推向死亡,进一步放大了就业压力和收入下滑。

(四)政策层面的积极调整信号

令人欣慰的是,政策层面已经开始出现积极调整的信号。 2026年8月,住建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一天之内发出8份文件,从现房销售到开发融资、从银行信贷到信托债券,一套新的房地产金融制度正在推出。其中,央行与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银发〔2026〕171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导致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这一条款的政策精神,回应的我持续两年的“叫停法拍房”呼吁。我在多个场合反复讲过,法拍房正在侵蚀市场信心,也在摧毁千千万万普通百姓的生活。法拍房一般是按断贷房屋收回,然后以70%的房价在拍卖,但是很多拍出来的就是50%即“腰斩”,接着周边房子全都降价了,其他的抵押房产也都被减值,于是银行资产进一步缩水,回旋镖又打到银行,降低银行抵押资产质量。全国法拍房及银行相关直供房的总量虽然不大,但形成极具破坏力的“边际价格”,引发 “法拍房→房价跌→抵押资产减值→更多法拍”的恶性循环。我在2024年就明确提出“让老百姓延期还贷是解决法拍房问题的方法之一”,并提出了四个具体办法,其中包括对困难家庭允许延期还贷、为失业减薪家庭提供两三年停息延贷等。如今,171号文第26条终于对这些呼吁做出了政策回应,我为之奔走两年的建议终于写进了国家政策文件。

但是我要指出:171号文第26条仅针对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这一纾困精神远远没有被延伸到同样深陷困境的企业身上。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在系统性外部冲击下同样面临“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的困境,同样需要“延后还款时间、贷款展期、延迟还本”的政策空间。对个人房贷可以做到的展期、延后、协商,对企业贷款为什么不能同样做到? 这是一个值得决策层深入思考的制度公平问题。我强烈建议,将171号文第26条的政策精神从个人端扩展到企业端,在司法执行层面同步建立面向困境企业的“中止法拍、暂缓追息、信用修复”机制。这既是对“三中止”历史智慧的继承,也是对当前企业困境的务实回应。

三、政策层面的积极信号:从最高法到《求是》文章到破产法修订

(一)最高法:从“善意文明执行”到“司法重整纾困”

最高法2019年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是制度建设的重要起点,但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需要有新的突破。202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祁志峰提出《关于通过司法重整纾困,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建议建立困境民营企业纾困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司法重整精准帮扶有希望纾困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提案“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的做法。

数据也印证了这一方向。2024年,全国法院破产案件首次突破3万件,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实现困境企业清算、和解、重整程序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在企业经营风险评估、帮扶政策制定、破产审判等方面应用探索,将技术红利转化为治理效能。202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其中“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通过 “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 等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优质资产,充分彰显了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发展支持与纾困赋能。

这些进展表明,司法系统正在从单纯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更积极的“司法重整纾困”实践迈进。但客观而言, “缓执行+预重整”的组合措施目前仍是个案层面的探索,尚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机制安排。 全国每年因债务违约被执行的企业数以十万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仅3万余件,绝大多数困境企业仍然无法享受到“三中止”式的制度性保护。

(二)《求是》评论员文章:社会活力不足的警示

2026年第17期《求是》杂志发表评论员文章《在激发社会活力中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这篇评论员文章正是根据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写成的。文章明确指出: “社会有活力,发展就有动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与社会活力息息相关” 。文章还指出,社会活力是观察一个国家发展动力的窗口,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强调“激发社会活力”并作出重要部署,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社会活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指导性”。

文章深刻剖析了当前社会活力不足的表现和根源。文章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着一些困难挑战,“供强需弱、内需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消费、投资增速下行压力较大,一些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出现分化”;“表面上看,这些现象是发展动力的问题,深层来看,则反映出一些微观主体的预期、信心和行为选择正在发生变化,部分领域活力有所减弱”。在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叠加影响下,“有的企业倾向于持币观望,不敢扩大投资、不敢增加用工,有的劳动者倾向于求稳避险,不敢轻易转换赛道、不敢冒险创业,从而导致资源要素流动放缓,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衔接出现梗阻,使经济循环不畅,经济增长压力加大”。

这篇评论员文章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社会活力不足已经成为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而涉企执法和司法执行领域的过度惩戒正是抑制社会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社会活力从何而来?最根本的来源就是千千万万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如果企业动辄被过度惩戒、企业家动辄被株连追责,如果司法执行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办垮一个企业、伤一片信心”,社会活力又从何谈起?最高法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求是》评论员文章强调的激发社会活力,在内在逻辑上高度一致,都是以法治方式为市场主体松绑、为经济发展注入动力。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深刻领会这一精神,将善意文明执行从司法政策上升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政治自觉。

(三)破产法大修:从“清算法”到“再生法”的历史性转变

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实施19年来首次系统性大修,新增四大专项章节、优化十余项核心制度。此次修法的核心导向,是通过引入预重整制度、完善重整投资人规则,建立一种 “早识别、早救治”的危机应对机制,将破产法从单纯的“清算法”转变为“再生法”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将连带个人债务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迈出关键一步。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破产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草案第98条还规定,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适用重整程序。这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了制度性的“安全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还开创性地规定了府院协调制度,增加了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法院可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增设“重整前协商”一节以完善预重整制度,细化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其中“明确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法院可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这一规定,实质上就是将“中止司法拍卖”的精神法治化、制度化,是“三中止”智慧在新时代的法律表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破产法律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相继落地,“十五五”规划将市场退出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多重政策叠加为破产制度改革赋予了新的内涵。这一修法方向,与我国二十多年前“三中止”政策的底层逻辑完全一致: 当年“三中止”通过行政手段为企业争取缓冲时间,今天的破产法修订则是通过法治化的制度安排实现同样的目标。从行政性纾困到法治化纾困,这是治理能力的进步。但必须指出,法律修订从审议到落地实施需要时间,而当前企业困境迫在眉睫。在破产法修订完成之前,司法系统应当积极运用现有的善意文明执行政策工具,参照“三中止”的历史经验和171号文的政策精神,对因系统性外部冲击陷入困境的企业实行阶段性的司法保护。

四、国际镜鉴:破产保护制度如何保护企业家精神

一些论者可能认为,对困境企业网开一面“有违市场纪律”。但从国际经验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建立了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其核心目的恰恰是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创新创业、给予失败者重新站起的机会。在这方面,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范例,而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的亲身经历,则提供了一个极为生动的注脚。

从1991年到2009年,特朗普旗下企业共经历了六次破产重组,每次都通过破产保护程序避免了彻底倒闭。1991年,特朗普位于大西洋城的泰姬陵赌场因累计亏损高达11亿美元而申请破产保护,通过两度破产保护程序,将18亿美元债务减免或重组。1992年,特朗普广场酒店和特朗普城堡赌场相继申请破产。2004年,特朗普酒店及赌场度假村公司再次申请破产,报告债务高达18亿美元。2009年,特朗普娱乐度假村再度申请破产。整个过程中,特朗普的个人资产一度从17亿美元跌至5亿美元,背负近40亿美元债务。

然而,正是凭借美国成熟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特朗普不仅一次次避免了个人破产,还在每次重组后继续经营,甚至通过债务重组获得了更低的利率和新的贷款。特朗普本人在其著作《东山再起》中坦言,他在预判房地产市场即将陷入衰退后,果断要求银行进行债务重组——“那可能是我最精明的决定”,“如果我多等6个月再与银行重新商榷,我可能失去一切”。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失败、不给失败者重生的机会,那么连特朗普这样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企业家,都可能在第一次危机中就被彻底击垮。 破产保护制度的本质,不是纵容逃废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公平地解决债务问题,让有价值的企业继续运营、让有能力的经营者继续创造价值。美国破产法的核心逻辑:区分“清算”与“重整”、给予债务人“自动中止”的保护期、由法院监督制定重整计划,正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国际上的成熟实践。

将特朗普的案例与中国“三中止”政策放在一起审视,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制度智慧:成熟市场经济体都懂得区分“恶意逃废债”与“客观无力偿债”,都对系统性外部冲击下的被动违约给予制度性宽容。 我们不仅有“三中止”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也有国际成熟制度可以参照。这些经验指向同一个结论:给困境企业松绑,就是给市场活力松绑;保护企业家精神,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五、立足善意司法理念,完善纾困机制、重塑市场信心

最高法善意文明执行政策的出台,为困境企业纾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依据,也印证了我长期以来的观点:市场经济需要容错空间,企业经营失败不等于违法犯罪,司法惩戒必须有温度、有尺度、有边界。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纠偏过度惩戒、纾解企业困境,是当前稳经济、稳民营的关键抓手。

首先,全面落地司法去株连,严守法人有限责任底线。 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最高法规定,坚决杜绝单位失信牵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区分企业经营风险与个人责任,解除无过错经营者的失信、限高惩戒,让企业家卸下包袱、重拾信心,保留企业重整复苏的人力与资源基础。张军院长强调“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恶意与困难”的要求,应当成为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准则,纳入执行质量考核体系。

其次,全面推行“活封活扣”,保留企业造血重生能力。 摒弃一刀切“死封”模式,对有资产、有项目、有复苏潜力,仅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允许查封资产继续经营、融资周转、合法销售,通过盘活资产实现自主偿债。山东济南法院推行的“带封过户”创新模式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两会”工作报告,支持被执行人善意处置房产129套,变现2.5亿元,这一经验值得全国推广。赤峰某大型钢铁制造业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中,法院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手段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更是生动诠释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际成效。这正是1998年“中止司法拍卖”政策的智慧所在,当年申新九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公司的成功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暂停强制拍卖、启动重整程序,远比低价清算更能保障债权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再次,借鉴“三中止”历史经验,将171号文第26条精神扩展至企业端。 央行171号文第26条已经采纳了我关于“叫停法拍房”的建议,明确对困难房贷居民允许“贷款展期、延迟还本”。但这一政策精神仅适用于个人,尚未延伸至同样面临“阶段性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我强烈呼吁:将171号文第26条的政策逻辑从个人端扩展到企业端,对因疫情冲击、行业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企业违约设立司法容错期,不盲目纳入失信、不随意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可参照“三中止”政策的核心逻辑,在司法执行层面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对因系统性风险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暂停司法拍卖,优先启动预重整程序;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实行阶段性“停息挂账”,切断利息滚雪球式的债务恶化;三是对企业员工实施再就业培训托管,避免大规模下岗引发社会震荡。这些措施在1998年经受住了实践检验,今天同样应当成为政策选项。

最后,加快完善市场化破产重整制度,补齐制度短板。 以《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契机,建立常态化企业纾困出清机制,强化破产重整、和解的拯救功能,让困境企业有合法的债务重组、减负重生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将继续深化府院联动,协调落实落细配套政策举措,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畅通“执转破”快速通道,对“僵尸企业”及时依法出清,对有价值企业积极拯救,推动土地、设备、资金等要素优化配置,助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美国的破产保护制度让特朗普六次破产六次重生,我们的“三中止”让国企三年脱困、利润翻倍,这些都指向同一个制度方向:构建 “严打恶意逃债、容错被动违约、支持企业重生” 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六、延续历史智慧,减少过度惩戒,恢复社会活力

当前经济复苏乏力、市场信心不足,根源不在于市场主体不作为,而在于外部冲击遗留的债务压力、过度的司法惩戒、不完善的纾困制度压制了市场活力。疫情过度防控、楼市激进调控造成的企业困境,本是宏观政策调整的阶段性代价,绝不能让企业和企业家独自承担全部后果。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强调“增强发展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求是》杂志评论员文章据此发出明确警示:社会有活力,发展就有动力。如果司法执行继续以过度惩戒的方式扼杀市场主体活力,社会活力就无从谈起,高质量发展就失去了微观基础。

回望1998年,当国企陷入系统性困境时,党和政府没有选择“一刀切”式的清算和严惩,而是以“三中止”政策的弹性保障换来了三年的复苏时间,最终实现了经济全面回暖。这是中国自己的成功经验,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制度智慧。再看国际,美国的破产保护制度让特朗普六次破产六次重生,成为其商业生涯中最重要的“安全阀”。这些经验无一例外地说明: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既要有优胜劣汰的出清机制,也要有容错重生的保护机制。

令人鼓舞的是,政策层面已经出现了积极变化的迹象。 央行171号文第26条对个人房贷展期的新规,采纳了我持续两年呼吁的“叫停法拍房”建议,标志着金融政策方向的历史性转变。最高法在2026年全国两会上继续强调善意文明执行,并通过司法重整纾困典型案例展现了“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的实践方向。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和预重整机制,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正在从“清算法”向“再生法”转型。但这些积极信号仍需要从个案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从个人端延伸到企业端,从司法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基层法院的具体执行行动中。

各级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应当彻底摒弃粗放式惩戒思维,精准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各项要求,纠偏过度执法、株连执法、一刀切执法乱象,以法治温度纾解企业困境、包容市场试错、鼓励企业家创新经营。将171号文第26条对个人房贷的展期精神,同样运用于困难企业;将“三中止”的历史智慧,转化为新时代法治化纾困的制度安排。 唯有给困境企业松绑、给民营经济信心、给市场发展空间,才能真正激活市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唯有让千千万万市场主体重新焕发活力,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增强发展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才能从蓝图变为现实。

(本文作者曾任万里委员长秘书,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局副局长,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金融40人论坛学术顾问、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