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之一,是吴英集资的钱基本用于公司经营。比如,2006年3个月内,她以前所未闻的速度和手笔,置下大宗资产,购买100多间商铺,注册8家实业公司,如果其集资为了“占有”,大可不必搞如此巨大的固定资产的投资;
疑点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集资诈骗的标准时规定了七种情形,但这七种情况似乎都和吴英无法直接挂钩;
疑点之三,吴英案虽然金额巨大,但其集资的对象却只有11个人,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其社会危害和影响是可控的。
如果按照200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台的纪要,吴英案只能算做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加上浙江一带民间的高利贷借贷形式非常普遍,如果将之定性为集资诈骗,并且适用最高刑,的确有很大的争议空间:如果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最高刑不过10年,而一旦定性为“集资诈骗”,则是死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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