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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缺位
知情人士透露,中国网通不能顺利通过工商总局年检,主要源于《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改变。
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总部颁布了修改过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检必须提交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工商总局说要总公司提供《基础电信运营许可证》,但是信息产业部就没有发过这个证。”张东有点委屈。但是,在中国网通集团和中国电信集团成立的时候,国务院批复的方案中明确表示,重组后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可以建设本地电话网和经营本地固定电话等业务。
“是政府职能不到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副会长施继兴说,包括中国网通在内的各大电信运营商过去都是依靠信息产业部的批文在从事各种电信业务,而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之后,信息产业部并没有向各大电信运营商颁发经营许可证。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在张战民看来,上述条例实际上是赋予了信息产业部颁发许可证的权利,同时也指定了管理的义务,信息产业部应该依法向运营商颁发许可证。
作者:
顾建兵刘飞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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