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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握紧国有资产变现权
2007年07月27日 11:01中国新闻网投票数: 顶一下  【

权力回收

尽管转让办法在实施细节之中还有待完善,但却为国务院国资委巩固其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力提供了新武器,并且把控制面,从央企的国有资产扩展到了地方上市国有资产部分。

“转让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将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国有股的资格审查和审批权,收到了自己的手中。”财经评论员水皮称。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如何最大限度地掌握和控制国有资产,是其责任和目的。与一些地方国资委强烈的减持冲动相反,国务院国资委对一些优质国有企业,有着强烈的增资扩股冲动。但地方国资委和央企的想法却不同,特别是那些靠过度炒作拉升起来的垃圾股和题材股,因全流通带来了市值剧增,急于减持套现。

这便不难理解国务院国资委控制国有股减持的用心:除了防止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大量套现外,更重要的是增强自身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力。

其实,自1996年开始,为解决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低价出售国有股、以二级市场炒作为目的收购国有股等问题,中央逐步加强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监管,并于2001年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监督权全部上收中央。从具体管理方式看,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是否转让(划转)、如何转让(划转)等决定权在地方政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一直享有对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处置权;而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审核,行使的是监督权。

而现在,权力回收让国务院国资委身兼出资人、监督者两重身份的境况凸显,如何解决其身份定位,迫在眉睫。有专家称,《国资法》之所以历经十余年仍在难产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于国资委的身份定位。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国资委目前法律定位不清,还是因为没有解决出资人与监督者、管理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国资委同时扮演了这三个角色;而《国资法》的制订,必须首先解决国资委的定位问题。

至于《国资法》何时能出台,另一位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刘纪鹏给出的答案是,“明年有可能上两会。”(《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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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娜   编辑: 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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