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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博弈 公共利益界定争议
2007年10月01日 11:53中国经济网投票数: 顶一下  【

    

配套立法进展缓慢

《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其规定涵盖了涉及物权的各方面内容。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来完善,否则难以落实。

如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22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并没有作出界定。

还有,《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有鉴于此,诸多法学界人士建议,应该尽快制订《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并抓紧出台《国有资产法》。

但根据《财经》记者的了解,目前立法机关尚没有《不动产登记法》和《征收征用法》的起草动议。而《国有资产法》的制定,自200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新的立法起草小组以来,至今三年有余,尚未对外正式公布过草案稿。

随着《物权法》10月1日实施的临近,法院方面也感觉到了任务的艰巨和紧迫。

今年7月4日,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万鄂湘认为,《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与《担保法》的衔接问题值得关注。由于《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法院方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该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在7月4日的会议上,万鄂湘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此后一个多月,8月15日出台了最高法院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物权法》司法解释位列榜首。

不过,截至目前,《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显然无法与《物权法》10月1日的实施同步推出。    

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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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廖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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