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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白拿”业务能不能搞?

2016-11-07 19:32:10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创新业务模式层出不穷。最近,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的“白拿”产品成为消费金融的亮点,成为有效整合电子商务平台各类产品及/或服务以及合作机构金融产品的方式。我们撰此小文,拟从法律关系、相关法律风险等角度对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白拿”业务模式进行初步地法律分析,善意提示法律风险,以鼓励更多机构合规设计金融产品。

作者:肖飒、丁金玲

“白拿”业务模式

笔者体验了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白拿”产品后,仔细梳理了解到其“白拿”业务模式流程大致如下:

1、业务模式图

2、业务流程

(1)平台用户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签署《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互联网金融平台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投资产品、查阅交易机会、签订和查阅合同、线上投资、代收、代付、为投资人资金的投资、回收等交易提供服务等。

(2)平台用户作为投资者,认购平台合作的交易中心挂牌的理财产品,签署产品合同(说明书、风险提示、认购协议)、开户协议,约定产品终止后,投资本金划转到互联网金融平台指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分配至投资者,投资收益划转到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分配至投资者。

(3)平台用户作为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实现在商城购买消费品/服务之目的,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发放至指定账户即视为信托贷款发放完毕。

(4)平台用户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签署《委托代扣服务协议》,约定用户确认授权互联网金融平台于原始理财产品到期时进行投资收益核算,并对到账资金进行分账扣款。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权扣款原始理财产品的收益部分,就本人参与信托贷款产生的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确认授权互联网金融平台以用户本人名义,代理用户本人向原始理财产品合作方告知原理财产品到期时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其指定第三方代为分账事宜。

“白拿”业务模式法律分析

通过梳理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模式的具体流程,笔者理解,所谓“白拿”业务是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通过信托公司获取信托贷款,来购买产品/服务,同时用户认购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定向募资的交易中心理财产品。在用户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本金及/或收益首先用于偿还用户的前述信托贷款本息。该业务模式下可能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关注:

1、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未展示基础交易结构根据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公示的材料,价格在16667元(上限会根据理财产品不同而浮动,具体以线上为准)以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城自营、第三方商家商品(具体请以页面为准)均可白拿,商品在理财投资成功后可在商城-我的订单中查看物流。一定期限后,可免费取回全部投资金额及额外收益(如有)。我们理解,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的此类宣传可能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原因主要有:

(1)所谓“白拿”实质是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申请了一笔信托贷款,用借的钱购买产品/服务。

(2)根据用户签署的《产品合同》约定,“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所以,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网页上载明的“白拿该商品+【】天后拿回【】元(预估投资金额+收益)(预估投资金额+收益以结算页为准)”,如出现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均无法兑付的情形,则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仅可能亏损,而且作为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其仍应当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3)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网页设计主要彰显“白拿”,对真实的基础交易十分隐晦,用户可能在不知晓基础交易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及投资。

2、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未向用户合理提示或警示,应注意相关风险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与目前有些网络文章解读的某互联网金融“白拿”模式是收益前置消费并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收益前置消费”应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该等收益的给付时间、给付金额是确定的。而在某互联网金融白拿业务中,如果产品兑付不了或出现亏损,不足以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则信托公司仍有权依据《信托贷款合同》向用户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规定以及《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等内容。

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向用户展示的《产品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中虽然载明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但在用户确认相关操作的页面上未向用户合理提示或警示办理信托贷款、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可能导致用户因疏于查阅合同文件而不了解真实的交易结构,未能知悉相关风险。

3、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未能执行交易中心设置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程序从笔者操作几次的经验看,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未能执行交易中心设置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程序,《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仅作为《产品合同》附件,但并没有设置单独的页面使得用户填写该问卷,导致《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形同虚设。

互联网金融创新一直走在市场的前沿,某集团开发的白拿业务模式整合企业集团内部资源,使得用户在金融平台上同时实现消费、理财等需求,也是未来的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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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