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前年秋天,我们还在讨论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当从事“托管”业务,从法律上讲,没有此业务范围;从实践中讲,市场迫切需要。于是,兜兜转转,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携手为P2P服务,事情似乎告一段落。
第三方支付公司手中的客户,换了一份合同,继续享受服务,与银行之间产生“弱存管”关联,银行责任不大,支付公司没失去客户,P2P平台也能交差。但是,事情没有这么简单,虽然我们心里都希望民间草根逆袭,but 毕竟资金流就是资金流,别人的钱就是扎手。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排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互金资金流的存管人,明确规定了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作为网络借贷双方的资金存管机构。根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11条的规定,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对于银行将P2P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支付(美其名曰:联合存管)给予了负面态度。
X丰银行今日爆出“受到内外双边影响,互联网金融存管业务暂停...已提交的平台将下线,已上线客户将在3个月内被清退”。我们相信这不是银行的本意,也是没有办法。对于52家已接P2P平台而言,是否可以追索损失呢?谁又是这场悲喜剧中的落寞者呢?答案是:银行自身。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无效的条件苛刻,只有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才构成无效,无端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您可能会说,政策出台谁能预测?!这得算是不可抗力,双方各自都不承担责任,“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如果事情真的那么简单倒是好办了。不可抗力并不包括“国家政策变化”,也就给合同双方增加了不确定性,一旦政策有变,双方就要承担合同风险。52家平台根据各自签署的三方、四方合同,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履行情况(看P2P平台接入的具体进度),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创新可以,模仿也可以。模仿他人创新模式时,一定要认真考虑法律风险,如今的世界,没有安贫乐道的五好柔弱青年,大家都是为自己权利争取的“小强”。记得在格式合同中,遵循公平原则;记得在政策突变时,照顾客户利益;记得去诉讼前,先协商解决。互金奇事,一桩又一桩......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