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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的亮点和缺憾

 

 

 

 

2017-02-16 11:22:19

摘要

2017年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首部地方性网络监管细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我们发现,其他省市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纷纷关注,大家都想研究第一个地方监管细则,作为业内法律人,我们也来谈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多次提“鼓励”,破除“一刀切”管理。

进行柔性监管的重要表现,就体现在实施细则的三个“鼓励”上,不强制要求,但鼓励从业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

二、首次提出“公司总部办公地不得在本辖区设立”原则。

为逃避监管,寻找政策洼地,很多互金平台狡兔三窟,在各地开设公司,寻找更有利的政策支持。广东省金融办此举,打破监管套利,以注册地为标准,排除“空巢公司”,防止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合的情况大量出现。

当然,本原则只是原则,对于某些金控集团将风控、法务等部门处于成本和人力资源因素,放在北京、上海等地的情况,可以予以谅解。

三、“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

长期以来,单位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内部各科室之间都存在信息孤岛情形。没有统一的数据库,将导致政府工作效率较低,重复性工作在不同组织内进行,不利于整体监管效果。

细则征求意见稿第24条,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广东)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关于缺憾,从司法实务和互金业务实操角度,我们也坦诚交换一下看法。

一、信息报送,时间起点不明确。

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对比《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2条、第148条的规定,因正当理由延误的,消除障碍后10日内申请延期;无法送达被告的,自发布公告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等等。在互金领域,对董、监、高的管理不宜过紧,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被老婆起诉离婚,涉嫌包二奶,也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告吗?也许没有必要。

另外,境外违法后司法程序文书传递到国内,加上双方大使馆的认证时间都不止5个工作日。

建议调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投资意愿的。

二、“规定时间”到底是多久。

细则征求意见稿第7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材料报省金融办。那么,这里的“规定时间”到底是多久?大江南北都在认真讨论“营商环境”,让辖区内企业有确定的心理预期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被监管的企业有权利知道自己的材料多久保送到上一级监管机构,可以预期什么时间得到或得不到“备案登记证明”。既然是细则,就要对细节进行规定,不仅对被监管对象严格要求,也要对自己严格要求。

三、第27条如何理解?

最后,解答一下老友疑惑,为何细则第27条授予深圳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并不是业内猜测的,深圳P2P众多难管抑或者给深圳互金平台开绿灯。而是因为,深圳市属于“计划单列市”,从政府规章的先例来看,一直就是单独制定并向上级备案的。并无其他。

综上,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是大势所趋。确实,互联网金融有诸多现实问题,但我们应当以智慧去解决,而不是一巴掌拍死。

在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细则中,我们看到了监管层的智慧,“鼓励”两个字用得好,也确立了地方监管的一些原则,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才是各方面的共同诉求。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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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