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苦笑出来,广大网贷企业到底该听哪种说法?自九月中旬有媒体朋友爆料,网贷暂行办法中要求的证并非ICP许可,而是EDI,老友、客户、同行来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可问题到底EDI是真经吗?也许不是。
如今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网贷界,惊弓之鸟!听风就是雨,究其原因还是心中有惧,何来畏惧?因为创业前期有合规问题,怕被揪出来,倒不是怕被罚款,最怕的是手铐。佯装“拥抱监管”的阳光状态,实际上内心无比拧巴。其实,大家不用怕,也没有必要杯弓蛇影,世间热点层出不穷,机会大把,P2P只是曾经的弄潮儿,如今新宠众多,也不差咱们一个。现在行内是要脱下华丽服装,修炼内功的时候,不用怕“找后账”,且往前行。
说出“不要怕找后账”,并非感性鼓励,我们来看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基本原则。当然,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出于政策需要,将某些机构的往事提起,还严厉追责,这就不是谁能预料的问题,而是应当看整体政治经济气候和当地政经的小气候综合判断。
合规与合法,本身是不同的。但合法是合规的基础,没有合法就谈不上合规。如果合法与合规在细枝末节上有矛盾,应当遵守上位法。我们来看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健康,除却商业因素,要考量其是否属于犯罪团伙,是否属于违法团体。如果既不是犯罪,也没有违法,那么,违规企业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当然是可以“挽救”的企业,参照行政法规,该罚款罚款,该谴责谴责,实在无药可救,由有权的机关进行取缔,这就到了尽头了。没有哪家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要替公安机关办案的,机关讲究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商家讲究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两种不同的生态环境,后者不必以前者的生存法则为法则。
行政机关的趋势是“简政放权”,如今“依法行政”已经深入人心。诸位网贷企业不要有“被害妄想症”,没有谁会成心跟你过不去,大家都是为了工作。EDI还是ICP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从EDI的必要性来分析,以往我们只在少量报关企业中见过,大规模要求大家都申领,意义不大;ICP许可倒是有必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后者又分为基于设施能源类业务和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业务。ICP许可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络制作等服务活动,网贷行业属于信息中介平台,即提供有偿信息,因此需要此证。EDI属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如海关报税等。两者属于不同的细项。此前,也有30余家平台拿到了各式各样的EDI,其中有的备注了“互联网金融”。以目前形势看,网贷平台应当先行办好ICP许可,是否需要办理EDI,可以等明确要求后一揽子解决,不宜人云亦云,一窝蜂办证。陆续将有细则文件不断出台,各口监管机构会明确其具体要求,建议平台首先把自身合法性处理妥当,商业模式厘清,等待文件下来一波,一揽子办理即可,天天把精力放在揣测上,岂不本末倒置?!吃螃蟹的经验是,大家试菜后,你再来。
不禁苦笑出来,广大网贷企业到底该听哪种说法?自九月中旬有媒体朋友爆料,网贷暂行办法中要求的证并非ICP许可,而是EDI,老友、客户、同行来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可问题到底EDI是真经吗?也许不是。
如今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网贷界,惊弓之鸟!听风就是雨,究其原因还是心中有惧,何来畏惧?因为创业前期有合规问题,怕被揪出来,倒不是怕被罚款,最怕的是手铐。佯装“拥抱监管”的阳光状态,实际上内心无比拧巴。其实,大家不用怕,也没有必要杯弓蛇影,世间热点层出不穷,机会大把,P2P只是曾经的弄潮儿,如今新宠众多,也不差咱们一个。现在行内是要脱下华丽服装,修炼内功的时候,不用怕“找后账”,且往前行。
说出“不要怕找后账”,并非感性鼓励,我们来看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基本原则。当然,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出于政策需要,将某些机构的往事提起,还严厉追责,这就不是谁能预料的问题,而是应当看整体政治经济气候和当地政经的小气候综合判断。
合规与合法,本身是不同的。但合法是合规的基础,没有合法就谈不上合规。如果合法与合规在细枝末节上有矛盾,应当遵守上位法。我们来看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健康,除却商业因素,要考量其是否属于犯罪团伙,是否属于违法团体。如果既不是犯罪,也没有违法,那么,违规企业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当然是可以“挽救”的企业,参照行政法规,该罚款罚款,该谴责谴责,实在无药可救,由有权的机关进行取缔,这就到了尽头了。没有哪家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要替公安机关办案的,机关讲究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商家讲究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两种不同的生态环境,后者不必以前者的生存法则为法则。
行政机关的趋势是“简政放权”,如今“依法行政”已经深入人心。诸位网贷企业不要有“被害妄想症”,没有谁会成心跟你过不去,大家都是为了工作。EDI还是ICP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从EDI的必要性来分析,以往我们只在少量报关企业中见过,大规模要求大家都申领,意义不大;ICP许可倒是有必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后者又分为基于设施能源类业务和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业务。ICP许可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络制作等服务活动,网贷行业属于信息中介平台,即提供有偿信息,因此需要此证。EDI属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如海关报税等。两者属于不同的细项。此前,也有30余家平台拿到了各式各样的EDI,其中有的备注了“互联网金融”。以目前形势看,网贷平台应当先行办好ICP许可,是否需要办理EDI,可以等明确要求后一揽子解决,不宜人云亦云,一窝蜂办证。陆续将有细则文件不断出台,各口监管机构会明确其具体要求,建议平台首先把自身合法性处理妥当,商业模式厘清,等待文件下来一波,一揽子办理即可,天天把精力放在揣测上,岂不本末倒置?!吃螃蟹的经验是,大家试菜后,你再来。
后记:此事件一定会载入互金历史,史称:EDI事件。
来源:肖飒lawyer
昨晚,老友L发来一张图片,“懒财主”全体受害员工给投资人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中,描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失联事实,协助公安机关办案的情况,以及希望投资人一起,尽快报案,尽快调查。这让我们联想到之前遇到的种种案例,对于平台员工而言,往往需要面临复杂的局面。
谁是被害人?
对于互金行业里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严格来讲,前者没有严格法律意义的“被害人”,后者才有。因为前者是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后者是侵犯金融秩序又侵犯个人财产权。所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5年3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投资人等参与群众,用了“集资参与人”的中性词汇,司法实践中,非吸案件报案群众可以及时报案、提供线索、配合追赃、等待最终分配。
平台员工的“复杂定性”
老板涉嫌犯罪,员工就一定涉嫌犯罪吗?不一定。要看员工的具体工作和老板涉嫌的罪名。对于普通业务员而言,对于公司资金流向不甚明了,对于公司决策没有发言权,他们的工作就是按照公司或主管领导的要求干活,其刑法风险较小,但也许会被作为证人录笔录,用以证明其他人犯罪。对于高管而言,也要做区分,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的风险较重,因为他们的工作范围就包括做决策,如果做出了违法甚至犯罪的决策,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负责人是最容易受刑事政策影响的一个群体,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对于一般销售负责人是比照“污点证人”的思路去的,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则是区分销售总监、大区经理、区域经理、门店经理,根据打击必要性,决定“圈”的范围。
入刑门槛及刑期
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家可以自行脑补网贷暂行管理办法中的余额上限:“20和100”,个人吸收公众存款达20万以上,公众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万以上即入刑。刑法第176条的刑期上限为十年,也就是只要定性这个罪名,在没有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数额再多也是十年;如果涉嫌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起刑,达到100万元即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刑十年以上,一直到无期徒刑。
应对策略
1.协助警方办案。非法集资案件多数属于涉众型案件,办案机关维稳压力大,平台员工应当协助警方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2.收集书面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应当及时收集,防止灭失,并在到案后积极向办案民警提供。
3.恶补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部分、刑法第176条和192条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到新华书店找原文认真看,不要轻信一些畅销书。
4.签署文书五。刑事法律文书五即授权委托书,一旦被突然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将拿着文书五和其他文书前来会见。对于初次涉刑的人员而言,在第一时间见到律师会少走很多弯路。
5.家属不知情,但要留心。不要与家属过多讨论案情,更不能要求家属帮助逃跑和藏匿财产;但请将律师手机号留给家属,一旦超过24小时联系不上,家属自行开启“救人模式”。
6.不要串供。不要低估“人性”,除了父母妻儿,没有人会为你舍弃自己的利益,形成口供联盟最终都会被打破,办案民警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串供只能徒增苦楚。
总之,事情来了,就认真应对,把该提供的证据充分提供,该做的准备妥善准备,协助办案机关,帮助集资百姓,一起解决问题。悲观没有意义,认清形势,调整心态,客观面对。也肯请投资人理性维权,与平台员工一起,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期待较好的处理结果。
来源:肖飒lawyer
老W悄悄来问,大区老总造反怎么办?事情还是来了,养虎为患,终成大害。三年前,老W在投资公司基础上开创了线上P2P,由于管理惯性,他还是沿用了过往的销售团队,设立大区,分封藩镇,最终开设了“加盟制”。
2014年初,随着P2P平台行业井喷,过去老W带出来的小兄弟都变成了一方“诸侯”,去年在某市内外勾结,骗取客户出借款,作为律师,我们紧急奔赴该地收集证据迅速报案,断臂保身。当时老友们就劝他,对各地分公司控制力太差,容易出现问题,建议全部转型线上,可是他舍不得。
直到,今年8月24日网贷暂行办法出台,开设线下物理销售网点成为十三不准之一。我们建议老W做合规整改,逐渐剥离线下团队,他说整改期还早,一年内还能接着做。从管理学的角度,飒姐个人也是建议解散线下销售团队,对销售人员和对公司自身都有利,理由如下:
根据《组织的进化》(原著:李刚)的观点,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创新性工作+模仿性工作。我们理解,创新性工作指的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选动作,通常采取承包制,培养诸侯;模仿性工作指的是:无需自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通常采取计时制,培养工兵。前者,工作有弹性,容易失控,员工满意度高,市场份额分封等;后者,工作僵化,可控,员工负面情绪大,却容易扩张市场份额。
咱们听到“创新”和“承包制”,第一反应都是正能量,其实不然,创新的另一个代名词是:变数。而对于既定目标而言,变数是有害的。我们培养了销售明星,排名第一的销售总监被高额鼓励,但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江湖做法只问卖了多少理财,不问其他,很容易出现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当然也是其中之一,大区老总为了提高业绩,无所不用其极,明明知道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有问题还要做(也就是把非标资产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老年人),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另外,我们代理和研究的案例中发现的资金窟窿,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业务员提成。提成吃掉了公司的利润,也吃掉了借款人支付的部分佣金,而公司又不断给业务员压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业务员又要开始借业绩,用尽人脉关系和销售途径,甚至把自己赚来的提成再次放进公司“充业绩”,恶性循环。找到我们寻求帮助的P2P销售人员,往往是双重身份,一个身份是被害人,一个身份是嫌疑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销售人员拿的提成,还要依法收缴。
综上,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员工角度,在管理学和法律原理维度上,P2P网贷平台都要认真考虑解除线下销售“诸侯”,改造“加盟制”,将充满变数的分封藩王,变成规范化管理,规定合规合法的商业流程让下属复制,不能任由“大区经理”过度创新。
来源:肖飒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