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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互联网安全 网贷平台亦有责

2016-12-30 14:59:5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

有鉴于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这是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在我国萌芽时,监管机构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早在2011年,银监会办公厅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人人贷中介服务(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

二、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三、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

四、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

五、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由于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

六、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上述监管逻辑不无道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大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确往往与金融违法犯罪勾连。有鉴于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因此,《办法》依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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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凤凰WEMONEY
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