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鹏
保小观注:本文来自读者投稿,作者万鹏,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博导;深圳金融创新研究会创新研究部部长、首席研究员;现任职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互联网部。
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通过比对2015年1--9月与2016年的数据,发现很有意思的现象:互联网财险保费不升反降。本文对财险电商市场进行分析,找出深层次原因,并预测发展趋势。
网电市场整体情况分析
2016年前三季度,财产险市场电商发展继续展现出活力和生机。一是保险电商业务的参与者不断增多,参与范围不断扩大;二是非车险业务继续迅速增长,车险带动非车险的销售能力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受商车费改因素的影响,电商在险种结构和渠道结构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
2016年前三季度,在75家财产险公司中,共计58家公司开办电商业务,较2015年末增加了6家,分别为安心保险、安华农险、北部湾保险、中原农业保险、中煤保险和燕赵保险,其中安心保险于2016年1月获批开业,成为全国第三家开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除经营主体增加外,部分公司电商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如泰山和利宝新拓展了电销业务。
总体规模增速较2015年放缓
2016年前三季度,网销累计保费收入391.74亿,同比-29.78%,电销累计保费收入694.62亿,增长8.99%,财险电商市场实现累计保费收入1086.36亿元,较2015年同比降低9.10%,低于财险全行业同比增长率18.08个百分点,占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824.84亿元(源自中国保监会网站,下同)的15.92%。从财险电商市场季度保费同比增速趋势来看,从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增速不断放缓,2016年一季度出现较明显的下滑,并且从二季度开始出现负增长,且远低于财险市场整体增速。
图1 电商季度保费累计同比增速趋势图
非车险业务保持持续增长
2016年前三季度,共实现电商非车险业务累计保费收入83.48亿元,在电商渠道中占比7.68%,较2015年同比增长87.06%。从季度保费同比增速趋势来看,电商非车险业务在2015年保持高速增长,从2016年第一季度增速有所放缓,但依然保持持续增长。
图2 电商非车险季度保费累计同比增速趋势
车险业务延续负增长
2016年前三季度中,共实现车险业务累计保费收入1002.88亿元,在电商渠道中占比92.32%,较2015年同比负增长12.83%。从季度保费同比增速趋势来看,电商车险业务增速自2015年三季度开始一度下滑,至2016年一季度开始出现负增长,而近两个季度以来增速进一步下降。
市场集中度分析
2016年前三季度,财险电商市场排名前10公司累计保费收入占比87.70%,比去年同期下降5.96个百分点。
尽管前十公司集中度同比出现小幅下降,但从趋势看,在相当一段时间,仍呈现高度集中态势,与财险市场整体保持平行。
图4 市场集中度变化趋势
平安产险在网销和电销渠道市场份额都排名第一,网销渠道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是平安、众安、大地、太保和太平,电销渠道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是平安、太保、人保、大地和阳光。网销前十家公司市场份额合计为47.56%,而电销前十家公司市场份额合计高达98.00%。
图5 网销前十名公司市场份额比较
图6 电销前十名公司市场份额比较
分渠道分析
从电、网销渠道来看,2016年前三季度网销渠道占比为36.06%,同比2015年前三季度的46.67%明显下滑,这是由于网销车险业务的下降所致。
图7 2015年前三季度电、网销渠道占比
图8 2016年前三季度电、网销渠道占比
从网销各个渠道占比来看,2016年前三季度第三平台占比仅为15.80%,和2015年同期的7.54%相比,有显著上升。自营移动端占比也显著上升。由于2015年和2016年网销渠道的统计口径发生了改变,无法获取2015年其他渠道的数据来进行比较。
图9 2015年前三季度网销各渠道占比
图10 2016年前三季度网销各渠道占比
自营PC端官网占比虽然自一月以来逐渐减小,但是9月开始出现回升。从长期来看,自营PC端发展较为平稳,但占比会逐渐减小;移动端,呈现快速走高,与保险公司的投入加大及用户普遍使用智能手机习惯有关;第三方平台占比逐渐上升,而且在未来必然会更多发出声音,这与平台日渐筛选出重点客户群,以及提供定制产品与服务有关;专业中介占比没有大起大落,虽然会逐渐上升,但在未来,基本保持平稳。毕竟,绝大多数专业中介,是传统型公司。 转型升级大不宜。
图11 2016年1-9月网销分渠道保费收入趋势
车险业务分析
车险在网销业务中的占比呈下降趋势
从车险在网销业务中占比的变化趋势来看,网销车险业务占比不断下滑。
图12 网销车险业务占比趋势
网销车险增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2016年前三季度,网销渠道车险累计保费323.45亿元,占比32.25%,保费收入同比下滑38.31%;电销渠道车险累计保费679.43亿元,占比67.75%,保费同比增长8.49%。从电网销的渠道占比来看,同比去年网销渠道降低13.32%个百分点,电销渠道则逆势上扬。
2016年一季度开始,网销车险开始出现负增长,而在随后的两个季度,增长率更是进一步下跌。
图13 网销车险业务当季保费及环比增长趋势
网销车险业务无论是占比还是增速都不断下降,究其原因,至少受以下几个方面影响:
1. 商车费改使得原来的网销费率优势消失。从整体表现来看,互联网车险高速发展的这几年,虽然保费收入2015年之前,同比增速在100%以上甚至更高,但实际上整个车险市场每年承保的车辆数量增长率仅为10-13%之间,也就是说,互联网车险并没有带来车险市场更多的增量部分,而只是常规存量部分的一个再分配,把线下的,搬到线上而已。商车费改区域扩大,台均保费有所减少,都导致车险保费有下降。更重要的是,费改后,原来的网销费率优惠没有了,原本是传统来源的,回归本源。业务呈现方式,发生变化。曾经火爆的的车险网销,水分过大。
2. 经营车险的公司,并没有形成差异化的产品和思维。竞争手段,更多体现是费用的比拼。
3.重视中介渠道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本质改变。细节里看,车险被中介渠道把控由来已久,中介渠道对保险公司没有忠诚度、客户对渠道也没有忠诚度。客户的流量走向,自然会随着中介费用和返还价值的高低飘忽不定。本来应该在产品和服务上的竞争,始终聚焦在对中介渠道手续费率高低上的竞争,当前部分地区手续费率已经高达50%。不少保险公司,还是只把互联网,当成一个渠道而已。
4. 保监会对无资质网销平台的整顿。保监会当前加强了对无资质网销平台的整顿,使得一些所谓的“网销车险”,又回归传统渠道;同时,现实的业绩也体现出真正互联网保险用户的接受度。
5. 个别科技公司SaaS技术与系统的应用推广,有效提升传统渠道(含车商渠道) 业务人员精准查询与报价时效,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传统中介从车险网销渠道,夺回一些市场。
电销车险业务占比出现大幅上升
2016年前三季度,电销渠道车险累计保费679.43亿元,占比67.75%,保费同比增长8.49%。从车险中电销业务占比来看,2015年前三季度占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5年第四季度出现缓慢回升,而自2016年以来,电销车险业务占比出现大幅上升,而呼出占比的增长显眼。
此前由于商车费改,电销渠道费率优势消失,加之电销渠道新客户数据信息获取成本的增加,和数据使用的合法性所限,使得电销渠道持续走低。在经历低迷期后,电销开始反弹拉升。这主要是电销渠道利用大数据,增加精准呼出,更多地针对已沉淀的忠实客户,使得成交率大幅提高。
图14 车险中电销业务当季保费占比趋势
电商车险单均保费大幅下降
从单均保费来看,电商车险的单均保费在2015年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在2016年第一季度出现大幅下降,又于后两个季度开始缓慢回升。其中,2016年一季度网销单均保费的降幅远大于电销,甚至降至低于电销,并在后两个季度继续下降,一改2015年网销车险的单均保费普遍高于电销的态势。
图15 单均保费变化趋势图
非车险业务分析
互联网非车险迅速增长,业务占比提升
网销非车险自2015年以来占比一直快速增长,从2015年第一季度的4.18%,到2016年第三季度达到历史高峰28.11%。
退运险不再一险独大,出行和资金安全成焦点
网销非车险占比中,较去年同期数据,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一险独大的格局正在改变,出行相关(如:航空意外、延误、退票等)和互联网资金相关(如:账户安全、信用保证等)险种的保单量和保费规模正在迅速崛起,并且此三类险种几乎占据了整个非车险规模的总和。在产品维度上,网销非车险呈现出明显的“小额、碎片化、海量”的特点,单均保费极低且保单数量巨大。在网销非车险热销产品前31名中(排名以保费收入为准)单均保费低于50元的保险产品所带来的累计保费收入占总体规模保费的92.6%。
第三方合作成为非车险主要拓展领域
2016年前三季度,网销非车险保费收入中第三方业务占比为63%,保险公司自营业务占比仅为37%,虽然第三方业务占比与2016年一季度的91.52%有所下降,但是综合看,第三方合作业务仍是网销非车险创新的主要领域,为网销非车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图16 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占比图
通过车险带动非车险的销售能力不断加强
网销车险占比一直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无论是通过PC自营端还是移动端购买车险的同时,必然会接触到线上其他非车险产品,从而刺激消费者对非车险的购买需求。而且网销车险的受众人群以年轻人居多,网销非车险产品大多保障新型风险,会更加符合他们的胃口。
电销非车险稳定发展
2016年前三季度,累计电销保费收入694.62亿元,同比增长8.99%。其中:车险679.42亿元,业务占比98%;非车险15.19亿元,业务占比2 %,电销非车险呈现稳定发展态势。
图17 电销非车险累计保费收入及当季占比趋势图
自2015年以来,非车险无论是在电销渠道还是在网销渠道占比都逐渐增长,而在网销渠道这一趋势表现得更为强劲。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触网人群快速扩大,适销的产品逐渐增多, 而保险公司更注重细分群体,实施精准营销,多渠道、平台的加入,成为推手。
网销发展预测
尽管在2016年前三季度,网销渠道的表现不尽人意,网销车险更是出现了近四成的降幅。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网销保险渠道在未来强势发展的趋势,而互联网车险依然是互联网产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相当一定时期内,互联网车险的发展,也就是互联网财产保险的风向标,只有明晰车险增长点,才能考虑如何用“网”来匹配。
现实的背景是,汽车销量增速已经从中高速增长转入微增长,占主体地位的轿车销量更是步入负增长时代。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国内汽车市场将会面临3%以下的增速,甚至是零增长、负增长的局面。这对车险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车险的发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对网销车险之路的思考:
1.在续保方面,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锁定优质客户及忠诚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提升留存率;
2.在渠道拓展方面,一方面应该注重并扩大与体现公平、合作、共赢理念的汽车企业以及互联网平台的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应该注重发展车险上下游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如联动医疗救援、维修行业;这些,可以用“网”实现;2013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网民消费行为调查报告》,就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消费者接触汽车信息首选渠道。时隔三年,实践证明,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消费者触车的主要渠道。
3.车险可开拓的四个新领域:二手车市场及延保产品、汽车共享经济、新能源车以及“智能+互联”汽车技术创新的运用。
对于二手车市场及延保产品领域,2015年二手车交易量800万辆,足额投保比例极低,而在延保产品,基本上是空白;
对于汽车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租赁车、网约车、保险团购业务等新事物层出不穷。购车利益导向发生多维变化,催生共享服务;新风险的出现,需要新的风险转移产品;
发展新能源车辆,是国家战略。性能、用途、新技术的运用,使得新能源车的风险与传统动力车有着很大差别;2016年10月18日,瑞士再保险,在厦门举办《中国车险:现在未来》研讨会,专题讨论新能源车保险的发展。表明保险行业愈发重视这个领域。
在智能+互联”汽车技术创新领域,UBI是基于车主驾驶行为以及使用车辆相关数据相结合的个性化保险产品的技术前提,它能加速构成一个以用户为核心、多方共赢的全新生态系统,在未来必定得到快速发展。
电销发展预测
电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对电销的战略定位及投入,有着非常重要的关联。
电销以目前的发展方式与模式,尚可维系一段时间,若想加速提升产能与效益,体现价值,需要做功课:在投入方面,需要有侧重及坚守;在营销宣传方面,需要有规划和持续的投放;在产品与服务方面,产品应该多元联动,即车险与非车险的组合或搭配,以及提供丰富的增值服务;在扩展合作方面,与跨行业平台有机对接,增加客户黏度与价值互换;在客户数据信息获取方面,只有重视高质量数据资料的获取、研判分析,通过沉淀客户,来实现适销产品的精准营销,不断提升成交率,才能使得电销成为特定客户群体不可替代的保险工具。
区块链技术正在风靡全球,全球范围内的政府、大型金融机构都想在这一轮技术大潮中占得先机。以各国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加班加点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拓展区块链技术的领域也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
上篇我们介绍了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接下来我们来看印度、法国和新加坡的做法。
一、印度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印度央行——印度储备银行(RBI)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对印度银行业和金融服务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RBI参加了2016年度互联网金融风暴印度峰会(Fintech Storm India Summit 2016),会议就印度如何借力分布式账本技术,解决普惠金融、微支付、投票、津贴分配和资产监控等问题进行探索。
印度储备银行(RBI)副行长H.R. Khan 6月24日表示,区块链技术可以减少纸币使用,不仅能有效降低印钞成本,流通中纸币的运输及维护的费用,同时可以有效的打击印度伪造纸币的非法行为。
印度储备银行(RBI)副行长Rama Gandhi7月19日在银行技术研发机构(IDRBT)活动上,表示,银行应该开发数字货币和分布式账本的应用程序,并鼓励印度当地银行与央行成立的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区块链项目。
商业银行层面,印度最大的私有银行ICICI银行5月表示,将增设首席技术和数字官(CTDO,Chief Technology and Digital Officer)这一全新岗位,负责技术和数字小组,专门提升银行的数字技术、客服及内部技术。这是银行数字化计划的具体表现,包括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目前ICICI银行在探索用区块链技术来提升客户的业务质量。ICICI银行CEO兼董事总经理Chanda Kochhar认为,区块链作为开放账本,可以排除多次获取和检查数据,还具有可扩展性和低成本的优势。
2、点评
近年来印度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突飞猛进是有目共睹的。不仅美国硅谷高技术人才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印度人,印度本土的发展速度也很迅猛,印度的科技发展越来越倚重信息技术。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印度十分看重区块链技术,将其视为自信息技术革命以来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机会。印度银行业对区块链技术的看重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能比的。
在具体操作方面,印度银行业对区块链的研究基于其相对独特的国民架构。印度的财富与知识大都掌握在位于金字塔顶层的一小撮人手中。印度银行业发展区块链的一大目的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包括微支付、投票、津贴分配和资产监控等方面。
由于印度底层民众知识水平较低,存在大量犯罪行为,区块链技术在执法和预防犯罪等方面的运用,也是印度政府迫切需要的。印度银行业寄希望于区块链技术能有效打击伪造纸币的行为。
二、法国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法国央行发布数字时代金融稳定性报告,多次提及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报告指出,法兰西银行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合作,进行区块链相关研究。除了区块链应用探索,法兰西银行还进行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相关课题研究。
金融机构层面,法国银行Crédit Mutuel Arkéa与IBM合作,完成了其最新的区块链项目实验,两家公司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了一个用于身份验证的系统,使用超级账本区块链的概念证明机制能让消费者向第三方机构(如当地公益事业和零售商)提供身份证明,接下来双方将进一步尝试证明概念证明机制可以用于非金融应用程序。
2、点评
法国经济体系中,零售业占比较大,因此选择零售业作为研究区块链的切入点。这种根据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无疑会使法国银行业发展区块链技术的速度与效率大大提高。
三、新加坡
1、具体进展
2015年末,新加坡星展(DBS)银行与渣打银行签署了区块链合作协议。该合作项目的目的是为交易金融创造一个分布式账本项目。两家银行的高管称,他们已经完成了该想法的初始测试,准备在2016年与其他公司合作。
2、点评
新加坡采用与外来机构合作的模式,探索区块链技术,与其特有的经济开放密不可分。新加坡是全世界最大的进出口中转站,航运进出口的协作使其与世界各国普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开放宽松的经济、政治政策深受世界各大金融机构的青睐。合作发展目前尚存在较多争议的区块链技术,对国际金融机构和新加坡而言,是一种双赢。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发展区块链技术需要因地制宜,与本国国情相匹配,从本国具有优势的领域切入,取得一定效果后,再扩展到其他领域。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参考外国的典型案例,选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的区块链发展道路。
区块链技术正在风靡全球,全球范围内的政府、大型金融机构都想在这一轮技术大潮中占得先机。以各国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加班加点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拓展区块链技术的领域也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笔者整理了部分国家的典型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上篇首先来看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
一、俄罗斯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俄罗斯中央银行2月28日透露,他们已经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先进科技和金融市场的创新,分析和评估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潜在应用,重点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手机技术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等领域。
俄罗斯央行副主席OlgaSkorobogatova告诉商业银行代表,他们应该期待在未来两年拥抱区块链技术,称当全球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都开始采用区块链技术时,区块链应用会在未来金融领域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层面,俄罗斯最大银行、欧洲第三大银行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Sberbank)曾公开表示,希望加入到R3区块链联盟,其副主席Andrey Sharov在2016年麦德龙展览会(行业会议)发表讲话,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传播会在2026年前让银行消失。
2016年4月,俄罗斯支付服务公司Qiwi和国际咨询公司埃森哲宣布,自行组建区块链联盟,为Sberbank参与大范围的区块链探索提供了条件。Sberbank考虑加入国内银行联盟,参与区块链技术研究。据相关报道,将加入该联盟的银行包括B&N Bank、MDM Bank、Bank of Khanty-Mansiysk和Tinkoff Bank。
5月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在Finovate Spring会议中宣布,正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一个用于商务对话的新手机应用——Sberbank Messenger,这是一个交流和金融交易的多功能平台,让不同类型的用户无缝互动,Sberbank Messenger通过给用户访问数千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权限,可以节省用户时间,强大的反病毒程序也可以提供多重安全保障。
2、点评
俄罗斯发展区块链技术具有两大特征:
一方面,俄罗斯由于政治原因,没有大型银行业机构加入R3CEV联盟。因此发展区块链并没有国际合作上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是“孤军奋战”的。针对这种不利情况,俄罗斯银行业采取国内抱团的方法,虽然没有国际合作的信息共享优势,但隶属同一政府监管的银行业机构合作更具向心力,信息沟通连接更加畅通无保留。
另一方面,俄罗斯对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货币持禁止态度。这与比特币不时出现被盗有关。数字货币的不稳定性使俄罗斯政府对其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使用者一经查出即处以七年牢狱刑罚。但与大多数国家相同,俄罗斯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较为温和积极。政府不支持数字货币,但支持区块链技术是大部分国家的选择。
二、韩国
1、具体进展
韩国区块链的应用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层面,主要大机构都采取了行动。
韩国金融机构韩亚金融集团(HanaFinancial Group)已经加入了R3区块链联盟,并将区块链加入其操作系统中。韩亚金融集团表示,希望通过在海外汇款业务和安全验证过程中使用Corda平台提供的全球区块链服务,降低银行手续费,集团将像联盟中其他银行一样实施区块链技术。
2015年12月,韩国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之一新韩(Shinhan)银行对区块链汇款初创公司Streami投资5亿韩元(约42.7万美元)。Streami瞄准亚洲汇款市场,主要竞争对手是传统的汇款服务商和非法资金转移供应商。
2016年7月28日,韩国最大银行之一KB Kookmin Bank(韩国国民银行)宣布与比特币支付初创公司Circle和当地初创公司Coinplug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际汇款解决方案,目的是提供“更安全更快”的外汇服务。这一项目的前提是消除国际SWIFT银行交易的中间服务,最终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廉价的服务。Coinplug是一家韩国初创公司,之前就透露与韩国银行合作开发区块链汇款原型。据相关报道,KB Koomkin已经同意扩展区块链领域的业务。
2、点评
韩国银行业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国际汇款领域,笔者认为,这在与韩国的出口导向密切相关。
韩国银行业在国际汇款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包括: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更安全更快的外汇服务、消除国际SWIFT银行交易的中间服务;针对韩国与中国的外汇市场,减少非法现金汇款;使用Corda平台提供的海外汇款业务和安全验证方面的区块链技术,降低国际汇款的银行手续费等。
韩国对区块链技术大框架的整体探索进度,明显慢于在国际汇款领域的探索。这种做法虽然片面,但值得一些体量小、但在某一领域有其得天独厚之处的国家学习,比如希腊可以在造船航运方面探索区块链技术。对这些国家而言,区块链技术大框架的探索固然必要,但短期内在某一领域深度探究,提高其经济实力,再反哺于区块链整体框架的研究,是明智之举。
来源: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笔者认为,监管层不仅要落实整治方案,需要尽快制订互联网金融公司合法合规的具体标准,让从业者不再“雾里看花”。
成文半年后,国务院近日终于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016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从去年7月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今年4月整治工作启动,再到如今的整治方案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正从最初的“纸上谈兵”,转向政策落实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开始提速,重点强调的是整顿和规范行业,目的是引导其健康发展,而不是打压。
监管层亟需订立标准
监管层发布的一系列政策,相对严格,正如俗话所说,“乱世用重典”。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乱象亟需严格的政策来修正。从整治期间市场逐渐规范,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主动退出就可以看出,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
但整治期结束后,留在市场中的企业是否合规,如何定义合规,是从业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制定合规的标准,目前似乎只能通过整治结果来判断哪些企业算作合规。以P2P为例,虽然监管层对P2P信息中介的身份界定明确,但信息中介的标准模板是什么样的,目前大量P2P平台正在操作的理财计划是否合规合法,还需要政府去界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P2P被明确要求备案。P2P平台必须要持有ICP许可证才可营业,而P2P平台申请ICP许可证时,需要通过严格的前置审查。可以说,P2P平台想要在整治期中存活下来,必须要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监管层到底要如何给正在运行的P2P平台打上标签,需要尽快明确。
整治之后,企业应如何做?
按照《方案》,整治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面临洗牌,只有规范经营,才能有存活下来的可能。
活下来的平台要回归理性,重视互联网金融核心价值,明确企业、平台的定位,搞清哪些业务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同时信息披露要及时透明保真,并加强内部管控与宣传教育,对内提升员工的守法意识,对外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可以确定的是,未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金存管要求将更加严格,平台的资金存管成本会增加;监管层对业务监管要求也会更加严格,有关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必须完善;相关部门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考虑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如果互联网金融公司有机会进入协会,那么它有很大概率是发展方向正确的公司。至少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是鉴别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整治是必须的,但对创新性的互联网技术是不应被扼杀的。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尤其在用户筛选、客户画像、风险识别等痛点上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监管层可以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在部分区域建设互联网金融创新试验田,允许新技术的探索,据此设计可行的监管方法,进而在全国推广,这才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应有举措。
来源: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摘要:2016年是中国普惠金融加速发展年。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目标是为金融弱势群体提供商业可持续的服务,既包括融资,也包括理财、保险等多元化金融服务。这其中离不开技术发展带来的商业创新和政策支持。
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上,各国在普惠金融领域收获颇丰:由中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通过,这是首个具有全球意义的数字经济重要原则,还出台了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以及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可谓中国普惠金融加速发展年。鉴于公众对普惠金融还处于了解过程中,我们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普惠金融体系。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开篇即将普惠金融定义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按照这一定义,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是机会平等、商业可持续、成本可负担。
一、机会平等:针对“弱势”人群
普惠金融强调的是“普惠性”,也就是机会平等,针对的是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惠及到的人群。这类“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务状况较差的群体,二是居住地区较偏远的群体。
对财务状况较差的群体而言,不是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他们身上“挣钱”,而是因其风险承担能力和信用还款能力较低,金融机构从其身上获利时要面临更高的成本和坏账风险。对财务状况差的群体投资次数多了,传统金融机构会得不偿失,所以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为这类人群提供贷款服务。
对居住地区偏远的群体而言,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很多金融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网点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从偏远地区人群身上获取的利润。金融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从经济角度考虑,往往放弃在偏远地区的金融覆盖。
二、商业可持续:创新为基石
传统方式下,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往往成本大于收益。要实现商业持续,创新必不可少。
普惠金融是以传统经济、金融活动为基础,依靠技术进步实现金融服务成本降低,从而惠及更多传统金融难以惠及的群体。只有技术上的进步,才能促使普惠金融的惠及面不断扩大。正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才使得普惠金融的概念在最近十年出现、传播,并不断发展壮大,且呈加速态势。
三、成本可负担:政府补贴不可少
机会均等决定了普惠金融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尽管技术创新为实现商业可持续性提供了一定条件,但要真正达到成本可负担,还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协作。
市场的作用是推动商业模式的变革,支持普惠金融在技术上所需的创新。政府则需要创造一个使金融机构更乐于提供普惠金融业务的环境,比如提供更多的公益性质补贴,使普惠金融有实力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等。
四、普惠金融做什么
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服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融资、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及政策、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融资。金融的首要功能是融资,普惠金融也不例外。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一方面需要做到创新,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产品的活力,使之能惠及更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要注重为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多、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渠道。虽然前期铺设管道的成本较高,但当系统运转起来后,运营成本要远小于产品推出后不断调整的成本。为特定群体提供尽可能多的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会极大地提高普惠金融水平。以贷款为例,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普惠金融可以分为消费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扶贫性贷款等。
——多元化金融服务。从普惠金融的角度,理财、支付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是层级高于融资但重要性低于融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其中,支付类服务是最接地气、最能体现普惠性,对广大城市人口而言,第三方支付体系已经不可或缺。保险是很多弱势群体还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随着保险门槛降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有资格享受保险类服务。重要性最低的是理财类业务。理财的目的是保值增值,于个人财富不多的弱势群体,不进行储蓄或理财,不会对其资产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
——政策、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政策支持、做好投资者保护和大力实施金融普及教育,可以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但这些工作前期投入大、运行周期长,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到成果,在普惠金融体系中重要性最高。其中,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普惠金融发展的流程,可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做好消费者保护,可以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尽可能减少损失,长期看可以反哺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改革;大力实施金融普及教育,让青少年群体、弱势群体对基本金融体系有深入了解,可以提升全社会的金融认知水平,减少上当受骗事件的发生,让金融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
五、发展目标:扶助贫弱、致富、创业
从广义上来讲,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涵盖范围广泛,仅从惠及弱势群体这一特性看,笔者认为,狭义上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可总结为“扶助贫弱、帮助温饱人群致富和大力支持创业”。
——扶助贫弱。普惠金融的典型案例,如格莱珉银行、印尼的村行等模式,其成功都源自在贫困地区呈现出来的扶贫效果。通过融资解决生产资料的购买,让贫困人群组织实施自雇式生产是普惠金融扶贫的典型模式。
——帮助温饱人群致富。在弱势群体脱贫获得温饱后,必然要走上发家致富之路。其典型特征就是需要组织更大规模的生产模式,从自雇式的低级生产向招募少量员工的微型、小型企业发展。刚刚踏上发家致富之路的小微企业,经受风浪的能力还是相对较弱,依旧需要普惠金融体系的小心呵护。
——大力支持创业。与扶助贫弱、帮助温饱人群致富不同的是,创业者的想法虽然有可能改变世界,但是在启动资金方面,其可能还不如以上两者拥有的资金多。初创企业缺乏启动资金,需要通过社会融资解决。只有创业阶层的丰富和壮大,才能激活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在竞争力,创投基金、天使投资、风投、众筹等金融机构才应运而生。解决创业面临的普惠金融问题是普惠金融的高级阶段。
总而言之,普惠金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所需要。普惠金融的目的是凿穿传统金融等级森严的“天花板”,让广大弱势群体有机会成为社会金字塔的中上层。
今天互助君尝试通过大家最关、最常问的“十个”网络互助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来阐述网络互助。
一、网络互助是什么?
网络互助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从容易混淆视听的互助金融开始。
1、互助金融
所谓的互助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传销,基本的模式是个人出资一定金额后,可以开始发展下线,然后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获得高额的现金回报。互助金融产生的时间早、传播速度快,所以很多人特别是消费者容易把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混淆。金融传销常见的平台包括: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
2、网络互助
本文所述的“网络互助”是指,所有会员基于大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托互联网建立起来的,以抵抗大病和意外事件的救助体系。基本表现为,每个会员加入后先交纳10元左右的费用,当任何一个会员(含本人)发生大病或意外事件后,所有人均摊帮助受害人。2011年是网络互助的元年,2016年是网络互助的爆发年。主要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17互助、水滴互助、众托帮、同心互助社、壁虎互助、斑马社等平台。
互助君也很奇怪,百度搜索“互助”为什么出来的都是金融传销,而不是正能量的网络互助,估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的混淆。
二、网络互助安全吗?
安不安全,其实是个大问题,笼统的来回答安不安全,太难了。互助君拆解为四个方面来回答:
1、 会不会跑路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不会出现跑路潮
第一、网络互助的单人付费金额太低,沉淀资金太少,想跑路的人不会来玩这种模式,有更多好玩来钱快的方法。
第二、从网络互助当前的行业自律程度来看,行业自律做的还不错,从业者还是有一定的职业操守和事业心的。
第三、几个大的互助平台,已经获得了顶级VC的投资,各种品牌背书绑定在一定。
第四、创业者出身都不错,同心互助是海豚浏览器的创始团队、水滴互助是美团的早期员工、17互助是阿里金融的创始团队。牛人,都是比较珍惜个人信用的。
2、 出事故了能不能赔
在1-2年内,top的几家平台出事故后,应该都能获得补偿,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即使还没经历过赔付案例,但是真有赔付平台为了维护会员声誉也应该会采取一些措施做到足额赔付。
当然,1-2年后能否继续健康运转,一定会出现两极分化,最关键的是看哪个平台能在风险管理上做的更好,不断降低用户费用支出,提高续费率。同时,在商业化探索上最先取得成功,获得VC的不断支持。
3、 会不会经营不善,关门
关于这个问题,互助君的回答估计又要得罪一批创业者了。接下来的的半年内,100多家互助平台一定会有60家以上的互助平台因为拿不到融资,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问题。
但是,网络互助关门的方式不会跟P2P一样,老板发个公告然后捐款跑了。因为关门的互助平台真实的会员数基本都很难超过1万,沉淀资金在10万以内,创始人不会以为这点钱而坏了自己的名声。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清退,全额退款
第二、找一家实力较雄厚的平台接管。互助君认为此种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消费者也不用太担心真的碰到平台经营不善的问题。当然,早期的选择还是比较重要,至于哪几个平台比较靠谱,可以参考互助君第十个问题。
4、 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
关于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可以从三、四、五等三个问题找到答案。
三、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或者说是不是相互保险,互助君的观点如下:
网络互助虽然在价值体现上都是表现为概率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现金补偿,在具体的操作实现上网络互助也与保险近似。
但是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也不是相互保险,网络互助在运作机制、责任形式、资金关系、组织形式上与保险存在明显的差异,且网络互助没有明确的保险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网络互助区别于保险的根本性因素。
四、网络互助是非法集资吗?
关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定义中可见的是,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是一定期限内给予还本付息或回报。网络互助没有回报机制,唯一的给付是基于个人事件损失的补偿,并且基本遵循不可获利的基本特征。所以,网络互助不涉及非法集资。
另一方面,网络互助的加入费用基本都是在10元左右,没有哪个组织会做10块钱的非法集资生意。
当然,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金融传销模式涉及非法集资,在第一个问题互助君已经说明白了,这是金融传销。
五、网络互助合法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互助君说了不算。不过互助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找到网络互助不合法的相关说明。所以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该站在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和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来看,未来监管是会叫停、还是规范、还是鼓励这个领域。
1、从社会价值来看
网络互助的直接价值是解决个人的大病和意外事故,是社保和商保的补充,从过去几年运营的情况来看,网络互助已经帮助了200个受害家庭,累计筹集了2000万的互助金,社会正面价值已经在逐步放大。当然,一定有部分创业者想颠覆保险行业,话说回来如果用先进的保障方式替代落后的保障方式,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2、 从社会负面来看
网络互助人均缴纳的保证金比较低,一般在10元左右,平台沉淀资金非常小。即使出现平台经营不善,也不至于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网络互助没有金融传销的返利机制,没有利益导向让行业走向负面。
综上,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是一件价值正面、负面影响几乎没有的事业,监管一定不会叫停,未来基于行业自律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还是大势所趋。
六、网络互助是公益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公益or慈善,互助君的答案是明确的,网络互助不是公益也不是慈善。慈善的核心标志是需要有“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在网络互助体系会员之间履行的是基于公约的相互帮助的行为。
当然,不是慈善并不能否定网络互助的社会意义,慈善的力量是有限的、人的圣母心也是有限的,如果能够用商业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慈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善莫大焉。
当前,部分互助平台在借公益或慈善的名义在做推广,也仅仅是为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借力,资本进场的结果一定是最终商业化。
七、一人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是不是可以同时申请赔付?
当前,各互助平台基本都是采取定额赔付的方式,所以理论上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都可以同时获得赔付。只有少部分平台采取的是实报实销制度,但是如果只有一家采取实报实销,先申请实报实销平台的赔付,其他定额赔付平台的赔付可以照样申请不受影响。
当然,互助君不认同这种规则制定。网络互助主要还是解决个人的基本风险保障诉求,如果一人加入多个互助平台,都可以获得赔付,那么比如加入10个互助平台,每个平台获得30万赔付,累计就可以获得300万的赔付。这就让互助变成跟商业保险一样,有极大的获利的空间,各种欺诈风险、道德风险就会出现。
因此,互助君建议各平台之间,需要逐步建立行业组织,商讨各平台间的协同问题。保险公司踩过的坑,你们就没必要再踩了。
八、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靠谱吗?
网络互助平台的风险管理方式,从现在的状态来看基本是借鉴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逻辑,比如说:产品设计、等待期制度、互助公约近似保险条款、委托第三方实地勘察等。
所以,整体来看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还是靠谱的,但是还谈不上卓越,各位老板们嘴上常说的大数据、区块链貌似还没真正发力到实处。
九、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关于互助平台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互助君现在真的没能力去回答这个问题,估计很多创业者也没想清楚。未来的盈利模式可以大到保险业的一切盈利方式,都可能会是网络互助的盈利方式;也可能会小到只能靠流量去变现。
当然,这一切当前都不重要,特别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VC足够看好这个行业,一定会有不断的资金进来,虽然不至于下红包雨,但是互助平台在未来的1-2年内不需要有盈利来支撑公司的运营,VC都会买单。
互助君曾经答应过,会来认真聊聊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11月份再来深聊吧,容我再学习1个月。
十、您觉得哪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
关于那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实在没法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可以大致从两个维度来看: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资本市场比较认可的团队,从融资的情况来看,这3家新成立的平台会能够比较稳健的运营下去。
来源:全民互助时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处,“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将突破“中介”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融资应属禁止之列。
《办法》颁布并生效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成为正式的行政规章规则。《办法》以一个条文的篇幅明文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但纵览《办法》全文,诸多条文均印证、呼应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禁止“自融”乃是网络借贷业务诸多基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派生原则。
一、网络借贷业务模式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网络借贷业务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是融资主体。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及其经营内容为例,《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从该定义及其经营内容来看,“自融”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资金作为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融资主体。
二、禁止非法集资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可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主体不得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向公众融资。”
此外,“禁止‘自融’”伴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显著障碍。我国金融体制下,银行融资是企业开展实体经济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银行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却是最大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金融机构审计情况”部分指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2015年,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总体上有所缓解,但抽查的8家重点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增速为9.48%的情况下,法人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分别为3.64%、6.23%、8%。据调查,小微企业为获得信贷支持,不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担其他费用,而且往往需要增加担保和评估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不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在上述背景之下,在此经济现状之下,诸多企业开始探索新的融资途径。2013年前后,随着“普惠金融”概念提出,“互联网金融”成为诸多企业意图融资的新型渠道。这些企业将互联网金融渠道视作向公众融资的手段,并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早期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忽视了合规性,若干企业直接设立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或通过协议安排等形式控制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更有甚者,若干企业通过上述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吸收公众资金或骗取公众资金。该种违法情形被《办法》严厉禁止:《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融”的典型形态
典型的“自融”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有四个特征。
首先谈“非法性”特征。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一般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吸收资金两种形式。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充当着“中介居间人”的角色,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具有考察借款人相关资质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明知借款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时仍向其提供服务募集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进行自我融资等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性”。
其次谈“公开性”特征。由于互联网具备公开性的特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肯定是一个公开而开放的平台,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务必保持“信息中介”之属性,为借款人、贷款人达成借贷合同提供机会,撮合、促成合同成立。否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旦利用自身的地位进行自融或明知委托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予以提供帮助,则无可避免地吻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特征。
再次谈“利诱性”特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P2P平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则可能触碰该条红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吸引投资人投资的“有偿性”与“承诺性”的营销策略存在危机,误存网贷平台定位偏误的侥幸心理。
最后谈“社会性”的特征。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广泛性;二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不特定性。相信互联网早已催生了网站浏览者系属广泛而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人”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以防止触碰“社会性”的红线。
来源:肖飒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