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个消息让老友们坐不住了,有报道“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月17日召集部分P2P平台开了整改会议,明确提出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网贷投资人们对此事比较敏感,平台更加敏感,那么,“禁止风险准备金”背后的深意是什么呢?
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监管机构心心念念的是:不能以风险准备金的名义进行宣传,误导投资人平台具有本息保障功能。
反过来想,“不保本保息,不误导投资人”是“是否违规”的核心,而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凡是“风险准备金”都是违规的。
我们有必要区分现有“网贷风险准备金”模式,目前,P2P网贷平台引入风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借款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模式
即P2P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从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获取的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放入该资金账户,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按照借款人、投资人的约定条件用该账户资金偿付投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这种模式,我们理解是不违反《网贷暂行办法》的。
2.网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网贷平台以自有资金(实质上来源于借款人)作为风险准备金,则涉嫌提供增信服务。即P2P平台以自有资金(可能来源于借款人支付给P2P平台的居间服务费)作为风险准备金。当P2P平台上的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有条件地用该风险准备金资金偿付投资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处的风险金模式,是P2P平台对部分主债权的保障,本质上仍然是保证担保。此模式,实质上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一条。
3、P2P平台的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准备金模式。
P2P平台的合作机构按照与P2P平台的合作协议安排,在借款逾期时,合作机构以其自有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进行垫付,同时与出借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出借人转让的逾期债权,可以向债务人(借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处的风险金模式,是根据合作机构与P2P平台的协议约定,对部分主债权的保障,本质上仍然是保证担保。P2P平台合作机构的该行为会被认定为从事担保业务,如合作机构无从事担保业务的资质,可能存在被监管机关以非法经营的理由对进行处罚的风险。
因此,我们在看到互金新消息的时候,不要慌,沉静下来思考,监管机构的价值观是什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如果落实到位,抓手又是什么?
再反观自己的企业,看自己是否存在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否有合理化原因,是否可以亡羊补牢。监管机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者,被监管者只要遵循规则就不用风声鹤唳。循序渐进,越来越好,才是大家都期盼的。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