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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金融秩序 需谨防庞氏骗局

 

 

 

 

2017-11-15 15:41:30

11月4日,央行官网发布央行行长周小川题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文章。文章明确提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对金融秩序统筹安排、统一监管的重要性。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中,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强化协调”“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正如周小川在文章中提到的,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中,存在着“部分互联网企业以普惠金融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多发,交易场所乱批滥设,极易诱发跨区域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此类风险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金融发展秩序的稳定。那么,究竟什么是庞氏骗局?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如何?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通过相关案例,笔者将予以梳理说明,以起到预防作用。

“梦想360”骗局

2012年,被告人林XX成立深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3年底,被告人林XX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XX公司的名义推出梦想360股指增值系统(以下简称360系统)的理财产品,通过推介会、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回报、高分红”为幌子诱骗社会公众投资,又以“拉人头”计酬的方式不断发展客户,并用后加入客户的投资款来支付先加入客户的投资分红。

根据XX公司的宣传,360系统的模式是:客户必须至少购买30手股指(股指为XX公司模拟股指系统,每天收盘价格由公司规定,每手10美金)以及缴纳60美金的管理费,总计至少缴纳360美金才可获得加入该系统的资格,客户入会后获得公司发放的账号以及密码,客户登陆公司网站即可查询每天分红情况。

XX公司承诺的360系统的分红包括两种:一种为静态分红,系统会将每天收益的70%存入系统内收益账号,另外30%存入系统内的回购账户以诱使更多的人投资进来;另一种为动态分红,又称拓展分红,即客户发展下线进来投资。按照XX公司承诺,客户可从收益账户提现,前期规定只要达到50美金即可提现,后增加至500美金。2014年7月后,客户的收益账户已经无法提现。

经统计,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XX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林XX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75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47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0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7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林XX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庞氏骗局核心

庞氏骗局最早源于一个名叫Charles Ponzi的意大利裔投机商人,他于移民后在美国开设一家投资公司,为投资人保证了高达13%的月收益率,引来数万名投资人投资上千万美元。后经有关媒体质疑其资金来源后,资金链断裂,投资者的收益难以支付,其公司就此倒闭。这时人们才知道该公司并无相关业务,其仅仅只是将后期投资者的本金发给前期投资者作为“收益”而已。于是,此类骗局就从此被称为庞氏骗局。

美国证监会将庞氏骗局的核心定义为:利用新加入投资者的投资作为对现有投资者的回报。骗局组织者通常以号称无风险或低风险、并承诺高收益的项目吸引投资者,不断招揽新客户,其核心在于投资项目均为造假、惯于利用后入者的投资补偿承诺给前人的收益。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其特征在于:首先,以“高回报、高分红”为幌子诱骗社会公众投资;其次,以“拉人头”计酬的方式不断发展客户;第三,用后加入客户的投资款来支付先加入客户的投资分红。

尽管对于庞氏骗局的认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行为标准,即上述特征,但是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庞氏骗局的规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要对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就其行为违法的实质来予以认定处罚。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实施庞氏骗局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根据相应的法条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存在着行为人实施的庞氏骗局最终被认定为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况。该法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庞氏骗局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以“拉人头”计酬的方式不断发展客户。根据我国刑法相应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此类骗局可能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制范围,从而定罪处刑。

因此对于庞氏骗局的防范,我们一定要掌握其行为本质特征,在各类金融活动中时刻警惕,尤其注意“高回报”、“高收益”类宣传内容以及对投资者无门槛限制的广泛接受投资的行为,从而切实有效地防止此类金融风险的爆发,保障我国金融社会的稳定秩序。

 

肖飒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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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