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P2P老板见诸报端,我们惊讶地观察到,很多老板颇有法律意识,直接自首走进警局大门。那么,自首的选择是正确的吗?自首的定义是什么?自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自首还是逃亡?
别说你没有想过,亡命天涯也许是一些败者为寇的人士的某种选择。飒姐在常年的职业生涯中,也遇到了不少前往香港地区、美国、日本的经济类嫌疑人。有些人曾经向我们咨询是否还能回国发展,我们的回答通常是否定的。
其实,逃亡的人们总是期待“诉讼时效”过了,没有人会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必须要把时效问题跟大家讲清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们最关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因此,要想不再追诉,需要经过十五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则要等二十年,且还有被追诉的可能。
但是,我们必须提醒大家,以上诸条是有前提的,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已经被立案的嫌疑人,再逃亡者,无论多久都会被我国法律追诉。
2自首的基本定义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一定构成自首,必须要实事求是地把自己的犯罪行为交代清楚,如果避重就轻等套路,是不能够享受自首带来的法律“优惠”。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什么是“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在现实世界,如果附近没有公检法部门,该怎么办呢?
其实,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
如果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者经查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飒姐的搭档老季当年做法官时就曾经办过类似案件,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带走的,还是秉承法律规定,按照自动投案处理了。
关于大义灭亲的情况,并非出于嫌疑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公安机关通知亲友,或则亲友主动投案后,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也有相应案例,父将子扭送到公安机关,属于自动投案。
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如实供述罪行,是有具体的认定标准的。
对于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但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职业比较敏感;在暴力犯罪中,年龄比较敏感;在金融犯罪中,前科劣迹比较敏感。
交代事实“半真半假”,如何认定为如实供述?
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和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事实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情节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如“half half”,只供述一半犯罪事实的效果并不好,你懂的。
5自首后,会被关在哪里?
一般而言,如果自首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那么,派出所等单位会迅速进行第一次笔录,问问基本情况和案件概况,然后转入经侦、刑侦等专业队伍办理,嫌疑人会被收押的几率较高(70%+),会被收押到注册地或犯罪结果地的看守所。
看守所里的条件目前改进较大。文明监室,很少有大家在电视上看到的影视剧“剧情”。有些看守所还有一定的工作量,例如安装键盘,多数看守所没有工作给嫌疑人。在整个侦查阶段,嫌疑人见不到家属,唯一能见到的外人,就是自家亲属聘请的律师。
衣物等在收押后,由家属提供给看守所,但通常不能有带子、扣子等。有疾病的,看守所内有医护人员。每月根据不同的看守所规定,可以使用家属帮自己存在帐上的钱(500元、1000元为限),购买食物衣物等。如果需要书籍,可告知自己的律师,协助办理。
综上,自首是个技术活,并不是一时冲动和莽夫之勇。我们必须提醒诸位,没有犯罪的,不必自首,只能给公安机关增加负担。在自首之前务必与可靠的法律人士咨询,确定自首的地点、对象、方式和细节。掌握法律常识,以备不时之需。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