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黄震
2017年5月,因“WannaCry”病毒感染多国计算机,并要求被勒索者以比特币作为赎金支付,这使比特币再度成为全球舆论焦点。然而,病毒事件本身和比特币没有太大关系,只是比特币碰巧成为赎金“介质”而已。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2009年以来金融科技领域的新事物,影响力巨大,存在相应风险与误解。因此,中国政府应及时形成合理的监管思路,防范风险,鼓励金融科技创新。
一、比特币的多面性
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价值传递及金融交易技术,有望提升金融业效率,给诸多行业带来变革。比特币是一种高效的网络支付工具。这些技术应该得到鼓励。同时,比特币及其它一些数字资产还是一种投资品,有可能成为数字黄金。依据2013年央行相关文件和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比特币是特殊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这些数字资产交易理应得到规范,以保护所有者权益和稳定金融秩序。
比特币的上述多面性,意味着需要差异化的监管。就网络支付工具而言,比特币及其底层技术应用于创造社会价值的场景,如降低跨境小额支付成本或全球众筹支持区块链行业创业创新,理应得到支持;将比特币应用到非法的场景,如洗钱或非法集资等,则应受到严厉打击。
因此,只看到比特币技术先进的一面,无视其风险,放任甚至盲目支持比特币自由发展,或只看到比特币风险的一面,而无视其其他属性,实施粗暴式地打压监管,均非全球网络互联互通时代的应有姿态。
二、数字资产与国家战略意义
我们根据近年趋势研判,区块链极可能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通用技术,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有望改变全球资产结构。黄金、白银等传统的贵金属及储备货币,有可能被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部分替代。
为此,中国鼓励发展区块链及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具有国家战略意义。
其一,制定未来金融技术标准,掌握至高点。中国是互联网应用大国,但并非互联网技术强国,互联网技术的标准制定者是美国。区块链未来可能成为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中国在这方面的研发与应用与欧美国家并无显著差距,有抢占至高点的基础。
其二,控制全球数字资产定价权。黄金是全球性储备货币,中国是黄金生产及交易大国,但黄金的定价权在伦敦。在未来全球资产的定价权上,中国不应放弃良机。美国和日本等国先后将比特币交易机构纳入监管,日本承认比特币为支付手段,德国甚至认可比特币的私有货币地位,其开放的视野,值得中国监管者思考和借鉴,在未来数字资产格局中抢占先机。
其三,助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国际影响力,实现强国梦。借助区块链与数字资产等金融科技技术,可以加速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弯道超车,挑战美元的国际霸权。率先在东盟、“一带一路”等中国主导的区域性组织中使用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快速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和金融影响力。
最后,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及区块链目前还处于发展早期,未来有很多应用可能。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当前是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有非常强的示范效应和试验价值,极大地推动了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应用和繁荣。中国在目前阶段应该积极跟进,分类监管,去害存利,既保持中国新技术的领先,同时预防金融风险。
三、比特币监管的几种模式
比特币本身有去中心化特色,因此,直接监管比特币存在较大困难。但在比特币的生态链中,存在某些中心化的机构,将中心化的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相当于监管有了合适“抓手”。我们认为,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这个最合适的“抓手”,非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易机构莫属。
比特币围绕生成、存储、交易和应用形成了生态链。在国内,交易环节的社会影响最广泛。在交易环节,比特币有典型的涉众性。围绕交易机构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洗钱、价格巨幅波动、市场操纵、信息泄露、交易机构跑路和黑客攻击等等。因此,为保护交易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金融秩序,在比特币产业链中,交易机构最应纳入监管范围。
对交易机构存在三种监管模式,一是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在交易机构刚出现时的两三年,这种模式曾普遍存在。在监管真空状态下,交易机构风险极大。这种模式近年基本被多国放弃。二是纳入监管,这是当前主流。美国和日本先后出台监管规则,韩国甚至提出多项支持性政策发展比特币。在监管实施后,诸如交易机构控制人卷款(币)跑路或黑客盗窃比特币等事件鲜有所闻,这表明监管有显著效果。三是直接禁绝比特币交易机构。表面上,这种极端监管模式似乎能收到“万事皆休”的目标,但可能引发更大负面效果。
四、禁绝比特币交易机构的负面影响
禁绝规范的交易机构开展相应业务,势必导致大量场外交易(OTC)。从2017年2月至5月,为迎合合规化建设需要,中国三大比特币交易机构暂停比特币提现。这段时间,中国市场所有现货比特币大都通过OTC方式交易。央行禁止交易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币业务后,还出现了所谓“场外配资”服务,即另一版本的“场外融资融券”。这种私下交易远离监管者的法眼,“无法无天”,可能夹杂着洗钱、逃汇等违法行为。但是,此行为散布于各地,监管者几乎难以侦测与监管。
严格执行反洗钱措施的正规交易机构,在比特币交易市场中属于“明网”,线下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场外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措施甚至有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机构,则属于“暗网”。
禁绝正规的交易机构,鉴于比特币去中心化的特色,注定其难以因为监管者一纸法令而在现实中彻底被取缔。只要投资需求存在,比特币交易被迫从若干有限的正规机构游离出来,进入场外交易,化身千百,如星星之火,燎原于大江南北,黄河两岸。相关禁令反而客观上成为比特币交易进入“暗网”的助推剂。
这可能带来的危害包括:政府监管难度指数级上升,毕竟,监管成千上万个交易个体的难度,远甚于监管有限的若干交易机构;由于失去了便利的监管“抓手”,“暗网”将愈加活跃,合法投资的需求被迫引导进黑市,客观上可能增加非法交易量,降低非法交易成本;“暗网”缺乏有效监管,交易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诸如借助交易逃汇、卷款(币)跑路以及相应欺诈事件将日益猖獗,这势必引发更多矛盾,直至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对于比特币的相应监管,我们的结论是:堵不如疏。
五、中国监管的对策
基于长期实地调研与思考,我们认为,对于比特币交易机构,中国可采取如下监管对策。
首先,客户与交易机构的资金和比特币应作有效隔离,以防范交易机构私自挪用客户资金或比特币,甚至卷款(币)跑路的风险。监管者可推动交易机构的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由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客户存储在交易机构的数字资产。严格设定合格交易者标准,测试交易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交易机构应向交易者作明确风险提示。
其次,监管者可借鉴英国“监管沙盒”机制。其一,监管者筛选出拟参与创新测试的交易机构;其二,监管者选取合格交易者,并要求拟参与的交易机构设定交易者权益保护计划;其三,在筛选条件合格的交易机构的前提下,监管者允许参与试验的交易机构向交易者推出创新产品和服务;最后,监管者根据测试结果,如执行反洗钱的程度、执行反逃汇的状况、用户识别状况、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网络安全标准等等,推动行业自律指引和监管政策制定,在限定时期内,监管者最终对通过测试的交易机构颁发特许执照,允许其向社会持续运营。通过此种方式,促进数字资产交易新兴业态发展,同时防范各种风险。
(作者分别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专家,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特聘法律研究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近五年调研数百余家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进行相关主题的演讲与咨询数百次,多次参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立法论证,合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第2版)、《论道互联网金融》、《做让用户尖叫的产品:互联网金融创新案例经典》、《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等,在《中国金融》、《金融监管研究》、《银行家》、《清华金融评论》、《人民日报》、《金融时报》和《证券日报》等刊物发表相关文章上百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