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正处于剧烈变革的时期,保险创业领域更是如此,每过一段时间都有新玩家入局,也有老选手退出。
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群体,在每年的各类国内外保险行业会议中,都会有“代理人是否会消失”、“代理人会被如何取代”等主题讨论。关于科技将如何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文章也已是屡见不鲜。
行业观察者们将引领保险变革的科技称为“InsurTech”,即“保险科技”,将融合了互联网思维的保险称为“互联网保险”。两者侧重点稍有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人为本,以提升行业效率、改善客户体验和挖掘行业潜在价值为目的的创新。
互联网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额外的购买渠道,保险科技为投保人提供了保险的增值服务。但这还不够,消费者们乐于见到的,是信息获取、产品购买、售后服务、理赔效率等整条保险价值链的提升。
价值链上谁最危险?
大多数保险科技创业者的首要目标,就是去中介化,取代保险代理人。保险科技创业公司在获得风投机构认可后,将获得充裕的资金,而大多数的保险代理人机构在市场资源方面是无法与这类创业公司匹敌的。
在近年的保险科技会议中,创业公司和风投机构提出了“代理人2.0版本”的设想。只有获得代理人资格的人才能销售保险。所以,用“代理人2.0”的设想来描述致力于取代传统代理人机构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倒也非常恰当。
但是保险业新玩家的眼中可不仅仅只有代理人机构,传统保险公司也已经感受到了来自他们的挑战。创业公司Lemonade和Metromile就正在以新时代保险公司的身份改变着保险服务的每个环节。
Uber改变了出租车行业,Netflix改变了影片租赁行业,Amazon改变了美国的零售业。保险科技公司希望效仿上述公司,颠覆保险行业的现行模式,用一个可大规模推广的改良版本取而代之。
颠覆将以怎样的方式来到?
科技和互联网是目前提升一个传统产业效率并将其大规模推广的最有力工具。创业者们以独特的(但不一定都是创新的)方式利用科技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具互动性,流程更精简的购买体验。
有人通过物联网设备来记录投保人行为,以此来了解和分析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有人试图改变车险定价方式,引入基于行驶里程的保险模式;更多人则是利用数据预填服务,让消费者仅需要提供少量信息(比如一张驾照照片),就能获得详细的车险报价服务。
这些创业公司将原本生硬难懂的保险条款变得简洁明了,帮助消费者加快了保险入门和购买的流程,提升了和投保人之间的互动沟通。他们为保险业带来的创新,就好比美国的Expedia、Priceline、Kayak,和中国的携程、去哪儿为旅游业带来的变化一样。
和旅游业不同的是,保险是一门比较晦涩的金融学问。如果消费者没有根据自身家庭的客观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那会为自己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如此,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大额保单时,更加倾向于通过代理人购买。他们相信,专业的代理人可以为他们选择正确的产品。但是,从来没有人说过,代理人就必须是西装革履,每天都去上门拜访客户的。
有的创业公司就建立了一套全天候运转的高效呼叫中心系统,专业的代理人就是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转的齿轮。“专业人士”和“高效系统”的组合,即可以充分发挥出技术所带来的优越性,又可以借助人的感性思维填补机器思维的缺陷。在这类系统中,如果所有的合作保险公司都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创业公司会将该客户介绍或者“卖”给其他的非合作保险公司。
保险创业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灵活”。不管是产品还是业务模式,他们都会以最终结果的好坏为指导,灵活地选择和改变。他们愿意尝试新的事物,及时放弃表现不佳的业务;他们对传统的运营模式持开放态度,积极地寻找更高效的、与众不同的模式。他们着眼的目标不仅仅是单一险种市场,而是车险、家财险、健康险、寿险甚至商业险的综合市场。
转型,而非颠覆
美国的保险创业公司和传统保险公司一样,依然需要遵守各个州以及联邦的监管。他们依然需要获得保险牌照才能销售产品,依然需要遵守当地法律,依然需要按照每个州的备案价格对产品进行定价。就实际的保险交易操作来看,创业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并不具备额外的优势。
所以说,创业公司们并不是在颠覆保险行业,他们仅仅是在加速保险业的转型,使其更加符合投保人日新月异的现代化消费需求。他们追求以灵活和创新的方式来经营保险业务,并且重点在以下三个关键点上做足了文章,即信息传递渠道、消费者购买渠道以及服务。
代理人能够与之竞争吗?
当然可以,但第一步就是要正视差距,迎接改变。
从头到尾审视一遍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式,哪几步是真正有用的?哪几步是多余的?比如,你是否能在五分钟内为一位陌生的客户提供一份完整的车险报价单?如果不行,那你又该如何去和那些可以做到的人竞争?你能一周7天,一天24小时不间断为客户服务吗?有些人就可以。
当你认识到自己和其他人的差距后,第二步是考虑如何缩小和行业竞争者的差距。这里就需要利用科技的力量了。
保险创业公司所利用的保险科技,同样也可以成为代理人的武器。技术并不便宜,但是只要使用得当,它会让代理人的工作效率上升一个台阶,让代理人得以获得更多的客户,签出更多的保单。
第三步,代理人必须走出自己的舒适区,主动去和行业对手竞争。现在的保险业没有一个环节是绝对可以高枕无忧的。
迫于竞争的压力,很多代理人机构决定放弃个人保险业务,专攻商业险业务。这样做是毫无作用的,因为保险科技创业公司同样也在瞄准商业险市场。
最后,你需要学习创业公司的灵活性。而灵活性体现在所有业务的方方面面。你的客户是否希望下班时间甚至周末时间也能了解业务?或许你应该去满足这类需求。你的客户是否希望能直接在网上下单购买保险产品?或许你应该和保险公司就此商量一下。你手头没有产品可以满足某位客户的需求?或许你可以将这位客户介绍给其他同行,并收取些许佣金。
准备好了吗?
总而言之,技术,仅仅是目前保险科技变革中的一小部分而已。保险行业自17世纪以来就未曾发生过太大的变化,如今真正引领变革的,正是在时代洪流中勇于做出改变的决心。
科技已经改变了你的生活,你接受了这些改变并已经习以为常。那接受科技为保险带来的改变,你准备好了吗?
区块链技术正在风靡全球,全球范围内的政府、大型金融机构都想在这一轮技术大潮中占得先机。以各国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加班加点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拓展区块链技术的领域也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
上篇我们介绍了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接下来我们来看印度、法国和新加坡的做法。
一、印度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印度央行——印度储备银行(RBI)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对印度银行业和金融服务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RBI参加了2016年度互联网金融风暴印度峰会(Fintech Storm India Summit 2016),会议就印度如何借力分布式账本技术,解决普惠金融、微支付、投票、津贴分配和资产监控等问题进行探索。
印度储备银行(RBI)副行长H.R. Khan 6月24日表示,区块链技术可以减少纸币使用,不仅能有效降低印钞成本,流通中纸币的运输及维护的费用,同时可以有效的打击印度伪造纸币的非法行为。
印度储备银行(RBI)副行长Rama Gandhi7月19日在银行技术研发机构(IDRBT)活动上,表示,银行应该开发数字货币和分布式账本的应用程序,并鼓励印度当地银行与央行成立的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区块链项目。
商业银行层面,印度最大的私有银行ICICI银行5月表示,将增设首席技术和数字官(CTDO,Chief Technology and Digital Officer)这一全新岗位,负责技术和数字小组,专门提升银行的数字技术、客服及内部技术。这是银行数字化计划的具体表现,包括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目前ICICI银行在探索用区块链技术来提升客户的业务质量。ICICI银行CEO兼董事总经理Chanda Kochhar认为,区块链作为开放账本,可以排除多次获取和检查数据,还具有可扩展性和低成本的优势。
2、点评
近年来印度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突飞猛进是有目共睹的。不仅美国硅谷高技术人才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印度人,印度本土的发展速度也很迅猛,印度的科技发展越来越倚重信息技术。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印度十分看重区块链技术,将其视为自信息技术革命以来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机会。印度银行业对区块链技术的看重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能比的。
在具体操作方面,印度银行业对区块链的研究基于其相对独特的国民架构。印度的财富与知识大都掌握在位于金字塔顶层的一小撮人手中。印度银行业发展区块链的一大目的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包括微支付、投票、津贴分配和资产监控等方面。
由于印度底层民众知识水平较低,存在大量犯罪行为,区块链技术在执法和预防犯罪等方面的运用,也是印度政府迫切需要的。印度银行业寄希望于区块链技术能有效打击伪造纸币的行为。
二、法国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法国央行发布数字时代金融稳定性报告,多次提及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报告指出,法兰西银行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合作,进行区块链相关研究。除了区块链应用探索,法兰西银行还进行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相关课题研究。
金融机构层面,法国银行Crédit Mutuel Arkéa与IBM合作,完成了其最新的区块链项目实验,两家公司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了一个用于身份验证的系统,使用超级账本区块链的概念证明机制能让消费者向第三方机构(如当地公益事业和零售商)提供身份证明,接下来双方将进一步尝试证明概念证明机制可以用于非金融应用程序。
2、点评
法国经济体系中,零售业占比较大,因此选择零售业作为研究区块链的切入点。这种根据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无疑会使法国银行业发展区块链技术的速度与效率大大提高。
三、新加坡
1、具体进展
2015年末,新加坡星展(DBS)银行与渣打银行签署了区块链合作协议。该合作项目的目的是为交易金融创造一个分布式账本项目。两家银行的高管称,他们已经完成了该想法的初始测试,准备在2016年与其他公司合作。
2、点评
新加坡采用与外来机构合作的模式,探索区块链技术,与其特有的经济开放密不可分。新加坡是全世界最大的进出口中转站,航运进出口的协作使其与世界各国普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开放宽松的经济、政治政策深受世界各大金融机构的青睐。合作发展目前尚存在较多争议的区块链技术,对国际金融机构和新加坡而言,是一种双赢。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发展区块链技术需要因地制宜,与本国国情相匹配,从本国具有优势的领域切入,取得一定效果后,再扩展到其他领域。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参考外国的典型案例,选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的区块链发展道路。
区块链技术正在风靡全球,全球范围内的政府、大型金融机构都想在这一轮技术大潮中占得先机。以各国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加班加点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拓展区块链技术的领域也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笔者整理了部分国家的典型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上篇首先来看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
一、俄罗斯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俄罗斯中央银行2月28日透露,他们已经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先进科技和金融市场的创新,分析和评估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潜在应用,重点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手机技术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等领域。
俄罗斯央行副主席OlgaSkorobogatova告诉商业银行代表,他们应该期待在未来两年拥抱区块链技术,称当全球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都开始采用区块链技术时,区块链应用会在未来金融领域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层面,俄罗斯最大银行、欧洲第三大银行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Sberbank)曾公开表示,希望加入到R3区块链联盟,其副主席Andrey Sharov在2016年麦德龙展览会(行业会议)发表讲话,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传播会在2026年前让银行消失。
2016年4月,俄罗斯支付服务公司Qiwi和国际咨询公司埃森哲宣布,自行组建区块链联盟,为Sberbank参与大范围的区块链探索提供了条件。Sberbank考虑加入国内银行联盟,参与区块链技术研究。据相关报道,将加入该联盟的银行包括B&N Bank、MDM Bank、Bank of Khanty-Mansiysk和Tinkoff Bank。
5月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在Finovate Spring会议中宣布,正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一个用于商务对话的新手机应用——Sberbank Messenger,这是一个交流和金融交易的多功能平台,让不同类型的用户无缝互动,Sberbank Messenger通过给用户访问数千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权限,可以节省用户时间,强大的反病毒程序也可以提供多重安全保障。
2、点评
俄罗斯发展区块链技术具有两大特征:
一方面,俄罗斯由于政治原因,没有大型银行业机构加入R3CEV联盟。因此发展区块链并没有国际合作上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是“孤军奋战”的。针对这种不利情况,俄罗斯银行业采取国内抱团的方法,虽然没有国际合作的信息共享优势,但隶属同一政府监管的银行业机构合作更具向心力,信息沟通连接更加畅通无保留。
另一方面,俄罗斯对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货币持禁止态度。这与比特币不时出现被盗有关。数字货币的不稳定性使俄罗斯政府对其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使用者一经查出即处以七年牢狱刑罚。但与大多数国家相同,俄罗斯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较为温和积极。政府不支持数字货币,但支持区块链技术是大部分国家的选择。
二、韩国
1、具体进展
韩国区块链的应用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层面,主要大机构都采取了行动。
韩国金融机构韩亚金融集团(HanaFinancial Group)已经加入了R3区块链联盟,并将区块链加入其操作系统中。韩亚金融集团表示,希望通过在海外汇款业务和安全验证过程中使用Corda平台提供的全球区块链服务,降低银行手续费,集团将像联盟中其他银行一样实施区块链技术。
2015年12月,韩国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之一新韩(Shinhan)银行对区块链汇款初创公司Streami投资5亿韩元(约42.7万美元)。Streami瞄准亚洲汇款市场,主要竞争对手是传统的汇款服务商和非法资金转移供应商。
2016年7月28日,韩国最大银行之一KB Kookmin Bank(韩国国民银行)宣布与比特币支付初创公司Circle和当地初创公司Coinplug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际汇款解决方案,目的是提供“更安全更快”的外汇服务。这一项目的前提是消除国际SWIFT银行交易的中间服务,最终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廉价的服务。Coinplug是一家韩国初创公司,之前就透露与韩国银行合作开发区块链汇款原型。据相关报道,KB Koomkin已经同意扩展区块链领域的业务。
2、点评
韩国银行业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国际汇款领域,笔者认为,这在与韩国的出口导向密切相关。
韩国银行业在国际汇款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包括: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更安全更快的外汇服务、消除国际SWIFT银行交易的中间服务;针对韩国与中国的外汇市场,减少非法现金汇款;使用Corda平台提供的海外汇款业务和安全验证方面的区块链技术,降低国际汇款的银行手续费等。
韩国对区块链技术大框架的整体探索进度,明显慢于在国际汇款领域的探索。这种做法虽然片面,但值得一些体量小、但在某一领域有其得天独厚之处的国家学习,比如希腊可以在造船航运方面探索区块链技术。对这些国家而言,区块链技术大框架的探索固然必要,但短期内在某一领域深度探究,提高其经济实力,再反哺于区块链整体框架的研究,是明智之举。
来源: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笔者认为,监管层不仅要落实整治方案,需要尽快制订互联网金融公司合法合规的具体标准,让从业者不再“雾里看花”。
成文半年后,国务院近日终于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016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从去年7月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今年4月整治工作启动,再到如今的整治方案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正从最初的“纸上谈兵”,转向政策落实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开始提速,重点强调的是整顿和规范行业,目的是引导其健康发展,而不是打压。
监管层亟需订立标准
监管层发布的一系列政策,相对严格,正如俗话所说,“乱世用重典”。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乱象亟需严格的政策来修正。从整治期间市场逐渐规范,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主动退出就可以看出,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
但整治期结束后,留在市场中的企业是否合规,如何定义合规,是从业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制定合规的标准,目前似乎只能通过整治结果来判断哪些企业算作合规。以P2P为例,虽然监管层对P2P信息中介的身份界定明确,但信息中介的标准模板是什么样的,目前大量P2P平台正在操作的理财计划是否合规合法,还需要政府去界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P2P被明确要求备案。P2P平台必须要持有ICP许可证才可营业,而P2P平台申请ICP许可证时,需要通过严格的前置审查。可以说,P2P平台想要在整治期中存活下来,必须要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监管层到底要如何给正在运行的P2P平台打上标签,需要尽快明确。
整治之后,企业应如何做?
按照《方案》,整治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面临洗牌,只有规范经营,才能有存活下来的可能。
活下来的平台要回归理性,重视互联网金融核心价值,明确企业、平台的定位,搞清哪些业务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同时信息披露要及时透明保真,并加强内部管控与宣传教育,对内提升员工的守法意识,对外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可以确定的是,未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金存管要求将更加严格,平台的资金存管成本会增加;监管层对业务监管要求也会更加严格,有关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必须完善;相关部门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考虑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如果互联网金融公司有机会进入协会,那么它有很大概率是发展方向正确的公司。至少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是鉴别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整治是必须的,但对创新性的互联网技术是不应被扼杀的。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尤其在用户筛选、客户画像、风险识别等痛点上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监管层可以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在部分区域建设互联网金融创新试验田,允许新技术的探索,据此设计可行的监管方法,进而在全国推广,这才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应有举措。
来源: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摘要:2016年是中国普惠金融加速发展年。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目标是为金融弱势群体提供商业可持续的服务,既包括融资,也包括理财、保险等多元化金融服务。这其中离不开技术发展带来的商业创新和政策支持。
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上,各国在普惠金融领域收获颇丰:由中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通过,这是首个具有全球意义的数字经济重要原则,还出台了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以及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可谓中国普惠金融加速发展年。鉴于公众对普惠金融还处于了解过程中,我们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普惠金融体系。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开篇即将普惠金融定义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按照这一定义,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是机会平等、商业可持续、成本可负担。
一、机会平等:针对“弱势”人群
普惠金融强调的是“普惠性”,也就是机会平等,针对的是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惠及到的人群。这类“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务状况较差的群体,二是居住地区较偏远的群体。
对财务状况较差的群体而言,不是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他们身上“挣钱”,而是因其风险承担能力和信用还款能力较低,金融机构从其身上获利时要面临更高的成本和坏账风险。对财务状况差的群体投资次数多了,传统金融机构会得不偿失,所以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为这类人群提供贷款服务。
对居住地区偏远的群体而言,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很多金融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网点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从偏远地区人群身上获取的利润。金融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从经济角度考虑,往往放弃在偏远地区的金融覆盖。
二、商业可持续:创新为基石
传统方式下,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往往成本大于收益。要实现商业持续,创新必不可少。
普惠金融是以传统经济、金融活动为基础,依靠技术进步实现金融服务成本降低,从而惠及更多传统金融难以惠及的群体。只有技术上的进步,才能促使普惠金融的惠及面不断扩大。正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才使得普惠金融的概念在最近十年出现、传播,并不断发展壮大,且呈加速态势。
三、成本可负担:政府补贴不可少
机会均等决定了普惠金融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尽管技术创新为实现商业可持续性提供了一定条件,但要真正达到成本可负担,还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协作。
市场的作用是推动商业模式的变革,支持普惠金融在技术上所需的创新。政府则需要创造一个使金融机构更乐于提供普惠金融业务的环境,比如提供更多的公益性质补贴,使普惠金融有实力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等。
四、普惠金融做什么
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服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融资、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及政策、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融资。金融的首要功能是融资,普惠金融也不例外。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一方面需要做到创新,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产品的活力,使之能惠及更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要注重为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多、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渠道。虽然前期铺设管道的成本较高,但当系统运转起来后,运营成本要远小于产品推出后不断调整的成本。为特定群体提供尽可能多的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会极大地提高普惠金融水平。以贷款为例,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普惠金融可以分为消费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扶贫性贷款等。
——多元化金融服务。从普惠金融的角度,理财、支付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是层级高于融资但重要性低于融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其中,支付类服务是最接地气、最能体现普惠性,对广大城市人口而言,第三方支付体系已经不可或缺。保险是很多弱势群体还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随着保险门槛降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有资格享受保险类服务。重要性最低的是理财类业务。理财的目的是保值增值,于个人财富不多的弱势群体,不进行储蓄或理财,不会对其资产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
——政策、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政策支持、做好投资者保护和大力实施金融普及教育,可以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但这些工作前期投入大、运行周期长,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到成果,在普惠金融体系中重要性最高。其中,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普惠金融发展的流程,可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做好消费者保护,可以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尽可能减少损失,长期看可以反哺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改革;大力实施金融普及教育,让青少年群体、弱势群体对基本金融体系有深入了解,可以提升全社会的金融认知水平,减少上当受骗事件的发生,让金融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
五、发展目标:扶助贫弱、致富、创业
从广义上来讲,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涵盖范围广泛,仅从惠及弱势群体这一特性看,笔者认为,狭义上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可总结为“扶助贫弱、帮助温饱人群致富和大力支持创业”。
——扶助贫弱。普惠金融的典型案例,如格莱珉银行、印尼的村行等模式,其成功都源自在贫困地区呈现出来的扶贫效果。通过融资解决生产资料的购买,让贫困人群组织实施自雇式生产是普惠金融扶贫的典型模式。
——帮助温饱人群致富。在弱势群体脱贫获得温饱后,必然要走上发家致富之路。其典型特征就是需要组织更大规模的生产模式,从自雇式的低级生产向招募少量员工的微型、小型企业发展。刚刚踏上发家致富之路的小微企业,经受风浪的能力还是相对较弱,依旧需要普惠金融体系的小心呵护。
——大力支持创业。与扶助贫弱、帮助温饱人群致富不同的是,创业者的想法虽然有可能改变世界,但是在启动资金方面,其可能还不如以上两者拥有的资金多。初创企业缺乏启动资金,需要通过社会融资解决。只有创业阶层的丰富和壮大,才能激活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在竞争力,创投基金、天使投资、风投、众筹等金融机构才应运而生。解决创业面临的普惠金融问题是普惠金融的高级阶段。
总而言之,普惠金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所需要。普惠金融的目的是凿穿传统金融等级森严的“天花板”,让广大弱势群体有机会成为社会金字塔的中上层。
今天互助君尝试通过大家最关、最常问的“十个”网络互助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来阐述网络互助。
一、网络互助是什么?
网络互助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从容易混淆视听的互助金融开始。
1、互助金融
所谓的互助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传销,基本的模式是个人出资一定金额后,可以开始发展下线,然后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获得高额的现金回报。互助金融产生的时间早、传播速度快,所以很多人特别是消费者容易把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混淆。金融传销常见的平台包括: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
2、网络互助
本文所述的“网络互助”是指,所有会员基于大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托互联网建立起来的,以抵抗大病和意外事件的救助体系。基本表现为,每个会员加入后先交纳10元左右的费用,当任何一个会员(含本人)发生大病或意外事件后,所有人均摊帮助受害人。2011年是网络互助的元年,2016年是网络互助的爆发年。主要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17互助、水滴互助、众托帮、同心互助社、壁虎互助、斑马社等平台。
互助君也很奇怪,百度搜索“互助”为什么出来的都是金融传销,而不是正能量的网络互助,估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的混淆。
二、网络互助安全吗?
安不安全,其实是个大问题,笼统的来回答安不安全,太难了。互助君拆解为四个方面来回答:
1、 会不会跑路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不会出现跑路潮
第一、网络互助的单人付费金额太低,沉淀资金太少,想跑路的人不会来玩这种模式,有更多好玩来钱快的方法。
第二、从网络互助当前的行业自律程度来看,行业自律做的还不错,从业者还是有一定的职业操守和事业心的。
第三、几个大的互助平台,已经获得了顶级VC的投资,各种品牌背书绑定在一定。
第四、创业者出身都不错,同心互助是海豚浏览器的创始团队、水滴互助是美团的早期员工、17互助是阿里金融的创始团队。牛人,都是比较珍惜个人信用的。
2、 出事故了能不能赔
在1-2年内,top的几家平台出事故后,应该都能获得补偿,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即使还没经历过赔付案例,但是真有赔付平台为了维护会员声誉也应该会采取一些措施做到足额赔付。
当然,1-2年后能否继续健康运转,一定会出现两极分化,最关键的是看哪个平台能在风险管理上做的更好,不断降低用户费用支出,提高续费率。同时,在商业化探索上最先取得成功,获得VC的不断支持。
3、 会不会经营不善,关门
关于这个问题,互助君的回答估计又要得罪一批创业者了。接下来的的半年内,100多家互助平台一定会有60家以上的互助平台因为拿不到融资,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问题。
但是,网络互助关门的方式不会跟P2P一样,老板发个公告然后捐款跑了。因为关门的互助平台真实的会员数基本都很难超过1万,沉淀资金在10万以内,创始人不会以为这点钱而坏了自己的名声。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清退,全额退款
第二、找一家实力较雄厚的平台接管。互助君认为此种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消费者也不用太担心真的碰到平台经营不善的问题。当然,早期的选择还是比较重要,至于哪几个平台比较靠谱,可以参考互助君第十个问题。
4、 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
关于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可以从三、四、五等三个问题找到答案。
三、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或者说是不是相互保险,互助君的观点如下:
网络互助虽然在价值体现上都是表现为概率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现金补偿,在具体的操作实现上网络互助也与保险近似。
但是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也不是相互保险,网络互助在运作机制、责任形式、资金关系、组织形式上与保险存在明显的差异,且网络互助没有明确的保险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网络互助区别于保险的根本性因素。
四、网络互助是非法集资吗?
关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定义中可见的是,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是一定期限内给予还本付息或回报。网络互助没有回报机制,唯一的给付是基于个人事件损失的补偿,并且基本遵循不可获利的基本特征。所以,网络互助不涉及非法集资。
另一方面,网络互助的加入费用基本都是在10元左右,没有哪个组织会做10块钱的非法集资生意。
当然,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金融传销模式涉及非法集资,在第一个问题互助君已经说明白了,这是金融传销。
五、网络互助合法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互助君说了不算。不过互助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找到网络互助不合法的相关说明。所以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该站在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和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来看,未来监管是会叫停、还是规范、还是鼓励这个领域。
1、从社会价值来看
网络互助的直接价值是解决个人的大病和意外事故,是社保和商保的补充,从过去几年运营的情况来看,网络互助已经帮助了200个受害家庭,累计筹集了2000万的互助金,社会正面价值已经在逐步放大。当然,一定有部分创业者想颠覆保险行业,话说回来如果用先进的保障方式替代落后的保障方式,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2、 从社会负面来看
网络互助人均缴纳的保证金比较低,一般在10元左右,平台沉淀资金非常小。即使出现平台经营不善,也不至于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网络互助没有金融传销的返利机制,没有利益导向让行业走向负面。
综上,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是一件价值正面、负面影响几乎没有的事业,监管一定不会叫停,未来基于行业自律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还是大势所趋。
六、网络互助是公益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公益or慈善,互助君的答案是明确的,网络互助不是公益也不是慈善。慈善的核心标志是需要有“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在网络互助体系会员之间履行的是基于公约的相互帮助的行为。
当然,不是慈善并不能否定网络互助的社会意义,慈善的力量是有限的、人的圣母心也是有限的,如果能够用商业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慈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善莫大焉。
当前,部分互助平台在借公益或慈善的名义在做推广,也仅仅是为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借力,资本进场的结果一定是最终商业化。
七、一人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是不是可以同时申请赔付?
当前,各互助平台基本都是采取定额赔付的方式,所以理论上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都可以同时获得赔付。只有少部分平台采取的是实报实销制度,但是如果只有一家采取实报实销,先申请实报实销平台的赔付,其他定额赔付平台的赔付可以照样申请不受影响。
当然,互助君不认同这种规则制定。网络互助主要还是解决个人的基本风险保障诉求,如果一人加入多个互助平台,都可以获得赔付,那么比如加入10个互助平台,每个平台获得30万赔付,累计就可以获得300万的赔付。这就让互助变成跟商业保险一样,有极大的获利的空间,各种欺诈风险、道德风险就会出现。
因此,互助君建议各平台之间,需要逐步建立行业组织,商讨各平台间的协同问题。保险公司踩过的坑,你们就没必要再踩了。
八、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靠谱吗?
网络互助平台的风险管理方式,从现在的状态来看基本是借鉴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逻辑,比如说:产品设计、等待期制度、互助公约近似保险条款、委托第三方实地勘察等。
所以,整体来看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还是靠谱的,但是还谈不上卓越,各位老板们嘴上常说的大数据、区块链貌似还没真正发力到实处。
九、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关于互助平台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互助君现在真的没能力去回答这个问题,估计很多创业者也没想清楚。未来的盈利模式可以大到保险业的一切盈利方式,都可能会是网络互助的盈利方式;也可能会小到只能靠流量去变现。
当然,这一切当前都不重要,特别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VC足够看好这个行业,一定会有不断的资金进来,虽然不至于下红包雨,但是互助平台在未来的1-2年内不需要有盈利来支撑公司的运营,VC都会买单。
互助君曾经答应过,会来认真聊聊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11月份再来深聊吧,容我再学习1个月。
十、您觉得哪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
关于那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实在没法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可以大致从两个维度来看: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资本市场比较认可的团队,从融资的情况来看,这3家新成立的平台会能够比较稳健的运营下去。
来源:全民互助时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处,“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将突破“中介”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融资应属禁止之列。
《办法》颁布并生效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成为正式的行政规章规则。《办法》以一个条文的篇幅明文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但纵览《办法》全文,诸多条文均印证、呼应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禁止“自融”乃是网络借贷业务诸多基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派生原则。
一、网络借贷业务模式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网络借贷业务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是融资主体。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及其经营内容为例,《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从该定义及其经营内容来看,“自融”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资金作为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融资主体。
二、禁止非法集资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可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主体不得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向公众融资。”
此外,“禁止‘自融’”伴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显著障碍。我国金融体制下,银行融资是企业开展实体经济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银行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却是最大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金融机构审计情况”部分指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2015年,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总体上有所缓解,但抽查的8家重点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增速为9.48%的情况下,法人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分别为3.64%、6.23%、8%。据调查,小微企业为获得信贷支持,不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担其他费用,而且往往需要增加担保和评估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不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在上述背景之下,在此经济现状之下,诸多企业开始探索新的融资途径。2013年前后,随着“普惠金融”概念提出,“互联网金融”成为诸多企业意图融资的新型渠道。这些企业将互联网金融渠道视作向公众融资的手段,并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早期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忽视了合规性,若干企业直接设立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或通过协议安排等形式控制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更有甚者,若干企业通过上述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吸收公众资金或骗取公众资金。该种违法情形被《办法》严厉禁止:《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融”的典型形态
典型的“自融”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有四个特征。
首先谈“非法性”特征。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一般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吸收资金两种形式。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充当着“中介居间人”的角色,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具有考察借款人相关资质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明知借款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时仍向其提供服务募集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进行自我融资等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性”。
其次谈“公开性”特征。由于互联网具备公开性的特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肯定是一个公开而开放的平台,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务必保持“信息中介”之属性,为借款人、贷款人达成借贷合同提供机会,撮合、促成合同成立。否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旦利用自身的地位进行自融或明知委托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予以提供帮助,则无可避免地吻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特征。
再次谈“利诱性”特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P2P平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则可能触碰该条红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吸引投资人投资的“有偿性”与“承诺性”的营销策略存在危机,误存网贷平台定位偏误的侥幸心理。
最后谈“社会性”的特征。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广泛性;二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不特定性。相信互联网早已催生了网站浏览者系属广泛而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人”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以防止触碰“社会性”的红线。
来源:肖飒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