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文件下发后,朋友们纷纷询问对互金业务的影响,我斗胆为大家做一点解读,仅供参考。
1板子打在暴力催收
10号文提到,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还提及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等。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一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将不良资产处置外包给“催收公司”,而这些催收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机制是直接将追回资金总额与本月工资挂钩,业绩为王,因此,反向激励了这些员工无所不用其极,有些采取变相非法拘禁(含部分围堵尾随),有些骚扰亲友等方法,不择手段,最终,引发社会事件,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结合近日来火热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部分催收公司野蛮催收,形成团伙组织,称霸一方,垄断某一行业,甚至寻找“保护伞”。正常合规经营的催收公司,无论是不是民间借贷机构实际控制的公司,都要进行严格规范和全员培训,防止在关键时期。出现非常事件,引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2高利转贷,风险就在无形之中
记得一次学术机构的闭门会,业内企业代表也有参加,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其中,有一位的发言引起了我的注意。他提到自己公司放贷的资金来源于某银行,银行为其授信,他们再向更小的借贷人“零售”。
我私下跟他沟通,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高利转贷,一定要注意风险。他笑意盈盈地说:一般公司还拿不到银行资金,我们有银行加持那是更胜一筹啊,怎么会有风险?肖律师可不能吓唬俺们。我苦笑一声,飒姐是做过这样的案子的,没有血的教训,怎么会给你忠告啊。
如今看10号文,直接点出: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那么,高利转贷罪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1、源自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刑期七年。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被追诉条件之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3、被追诉条件之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的“高利”到底是多高呢?并不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的24%、36%,而是只要比从金融机构贷出来的利率高,有牟利的行为,就涉嫌高利转贷。因为,这个罪名保护的是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并非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里投资人的财产权等。
入罪门槛,已经告诉诸位了,想必现在大家已经心中有数,是否继续从事该行业或者此类商业模式,恳请从业机构和人员三思后行。
3校园贷,穿透式监管
有些业内的老机构,找我们聊天,谈及校园贷,他们死咬住自己没有进行校园贷款,而是只卖给大学生各类电子设备,并允许其分期付款。
本次10号文,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请注意,以销售商品为名,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如果资金来源不是金融机构,而是自有资金或者其他募集方式得来的,这里的“高额利息(费用)到底是10%还是24%还是36%?我们没有在司法解释中找到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实务经验,一般而言,不宜超过36%年化。
当然,现在的形势比较严峻,我们不排除执法机关或办案人员,会将上限严控24%,还请从事类似业务的朋友注意。当然,我们不反对给大学生提供免息、低息的学费等金融支持,但切勿把一些所谓“咨询费”等隐形利率揉进商业模式里,否则又会被监管层一眼识破,后果严重。
4结语
民间金融之路,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顺畅,乱象引来了更严厉的监管,作为民间借贷的中介平台、从业机构和人员,要时刻注意法律风险,了解红线在哪里,知道最新文件的着力点,以便加紧自查,下架不合规业务,逐渐走向持牌。
同时,我们认为,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有些刑法条文已经明显落后于市场和时代,在未来修法中,也许部分条文就像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条款(刑法第199条)被删除。在没有修法之前,守法还是企业与个人的第一要务。切记!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