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会议室与客户讨论银行存款,《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就颁布了,认真学习讨论后,发现指引还是有很多亮点和值得关注的地方,咱们一一讨论。
商业银行而言,是重大利好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出台本身就意味着:监管层给出了行为规则,商业银行只需照章办事即可。何乐不为?!
我们预计各地符合条件或者创造条件的商业银行都会认真考虑这块市场,直接杀入,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自身竞争激烈的现实下。
指引中“定义”多,就是为了防止法律风险
指引一开始就给出了四个定义,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网络借贷资金”、“委托人”、“存管人”给出了清晰定义,界定清楚内涵和外延,才能让市场参与人和金融消费者知道行为的边界。
我们来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还专门补了一句,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什么样的P2P才能“作为委托人”接入
银行存管呢?
答案比较“狠”,指引用了著名的合同词汇“包括但不限于”,这个词汇的意思是:必须包括如下几项,但还可能有其他的,可以添加。必须包括哪些呢?工商执照、地方金融办本案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绝妙的“等”字,您懂的。
P2P在银行存管中的义务有哪些?
严格按照指引第九条,委托人应该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条义务在其他网贷文件中基本都有体现,略有特殊之处是:反洗钱义务和每日与存管人核对财务,确保数据准确。飒姐以前见过手工对账,不忍回忆,请脑补。
存管银行履责,也是“留取证据”的过程
根据指引第12条,存管银行要履行10条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也是一路留痕的过程。
第一款实际上是给了存管行确定自己“接入门槛”的权利;第二款是教给银行如何把专门账户和子账户区分清晰;第三款是提醒“授权指令”才是启动指令,不得乱来;第四款是记录资金流转情况;第五款每日核对,双方确认;第六款定期提供存管报告;第七款档案合同留存五年;第八款资金安全要注意,不能外包;第九款加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管理,留痕;第十款万能的“其他条款”。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P2P与存管银行解约成本高
网贷平台与存管银行解约成本高的依据来源于:指引第十四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与过往一家网贷平台连接N个支付公司的情形大不相同,甄别成本高,一旦选择错误,“离婚”成本巨大,且不说钱财,耽误投资人提现的罪责,谁也担不起。
虽然极力撇清关系,金融消费者不一定买帐
就办案经验来看,金融消费者并非不知道法律规定和规则内容,但他们就是赌一把,看银行会不会给一些补偿款。
虽然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极力撇清关系,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审核责任,不对P2P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且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但我们认为真实世界中,这也许是某些金融消费者“视而不见”的条款。
银行要洁身自好,切勿与“拉存款”挂钩
今天客户也透露某银行要求,他们公司存5000万在其银行即可优先办存管。这与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存管人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存管服务费,不得开展捆绑销售、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希望某些从业机构洁身自好,切勿以身试法。
逾期未改,处罚措施不明晰
整改期给了6个月,但超过期限怎么办?指引指到了上位法,而上位法的规定都是原则的,只是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