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鹰
北京电影学院电影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2017 年3 月1 日行将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被业界认为是电影产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的信号,但对“影视众筹”这块引人趋之若鹜的奶酪而言,它却意味着政府一方面在鼓励纵深推进影视产业与金融的合作,另一方面有的放矢地收紧了对电影生产资质与内容方面的审查。
此外,“互联网+电影投融资”的创新发展依然要应对传统金融“四架马车”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各方面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2.0 时代的大幕开启,并不会令法律放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风险的防范。
简述
众筹家在发布的《2016 中国影视行业众筹发展研究报告》中分析了影视市场规模巨大是“影视众筹”被看好的关键原因之一。
2015 年我国电影票房成绩傲人,440.69 亿元的总量比2014 年的296.39 亿元增长了48.7%。然而资金热流的轮番炒作没有将电影票房推入飙行的赛道,2016 年的总票房增至457.12 亿元,3.73%的同比增长额反而让人看到国家调控手段的介入正在力促电影产业由资本的遍地开花走向制度的理性回归。
或许,2014 年《大圣归来》朋友圈众筹项目等现实案例中的高额获利还在为影视众筹的投资者们所津津乐道。股权众筹有200 人的政策制约,提高了游戏规则的门槛,而试行中的《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了参与项目的投资人年收入超过12 万等要求[1] ,这与美国JOBS 法案中对股权众筹融资豁免资格的限定不谋而合,在投资人的覆盖面上体现出它的局限性。
收益型众筹
倘若换条道走收益型众筹,对于无心精通影视产业门道,又被票房强劲增长势头所吸引的一部分投资者而言,过度依赖“票房回本”无异于和靠脸吃饭一个样——“碰运气”。
投资者要明白这里面的逻辑:不是每一档所投的电影项目都能上院线,能上院线的影片不一定收获高额票房,即使票房过亿元大关,经过院线、发行代理等拿走大部分票房分账,再按预期比例兑换,轮到投资人的毛利屈指可数。更毋言仍然存在着非法吸资的忽悠者,如去年年末被爆出的“王宝强陷非法众筹骗局”。
涉事理财平台“京金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白拿了宝宝的“明星IP”,以《大闹天竺》众筹的名义,推出“娱乐宝一号”理财产品,约半年时间共募集线上资金高达22 亿元左右,案件牵涉人数近5 万人。目前“京金联”创始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 [2] 网络剧也难以野蛮生长了,今年2 月7 日107 部网络剧下架腾讯视频,主要原因在于不具备网络视听许可证。
可以预见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落地后,对网络剧众筹产品的审查力度丝毫不弱于院线电影,这对如今影视众筹平台90%为网络剧的格局,影响振幅最大。
“边消费边赚钱”
“边消费边赚钱”是中国式影视众筹走向双赢的一条本土策略,国家对影视产业拓展融资渠道的政策扶持更让观望者看到“互联网+”的潜能不可限量,问题在于大部分的投资者对于影视圈尚属玩票心态,电影商家期冀于抓住的是“投机+消费”的促销心理来组合电影产品的盈利模式。
在消费市场还没有做大做实之前,一旦投机遭遇电影票房泡沫,更大的可能就是消费者对这款产品不再买账,乃至诱发挤兑危机等连锁反应。反过来说,融资方为了稳住投资者,以所谓的预期票房利润画饼充饥,不惜在票房上暗箱注水,最终影响的还是影视公司能否立足于市场的品牌价值。同样是在2016 年,《叶问3》众筹兑付延期波及“快鹿”控股公司股价,即是有参考价值的一例。
影视众筹的潜在法律风险
相比之下,目前花成本主攻影视众筹的BAT,在产品设计与宣发推广上持有谨慎态度。
最先试水收益型影视众筹的“阿里娱乐宝”将自身定位为一款保险理财产品,7%的预期年化利率并不与票房收益挂钩,它也不保息,可以说是借众筹的壳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去炒热产品,在销售电影之时巩固APP 支付平台的消费群。更重要的一点,“信托+保险”的联盟方式也有考量到避免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
即使是以票房利润吸引眼球的“百发有戏”也没有以众筹的身份亮相,而是换作了主打“消费金融”的牌。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制片人权益章”在投资额数量中的80%占比,推算出用在电影产品上的款额实际上相当之小——等同于消费者以固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换取了在收益中仅占20%的电影消费品。醉翁之意不在消费,想走的是预购型众筹捆绑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套路。足以说明的是,产品开发者已经意识到了影视众筹的潜在法律风险。
对投资者来说,《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为过热的资本投入提了个醒,在投资之前,务必核查清楚该影视项目有无在地方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再者,参考众筹平台排名,评估其对影视产品运营的专业度与融资服务能力。
最后,尤须细察以高票房现金回报率允诺盈利的项目,因为这可能正触碰了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