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观|专注互联网保险
不出意外,今天是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挂牌港交所的日子。其实对于众安,小观一直都十分关注,小观认为,无论是互联网保险还是保险科技,众安的上市无疑都是给市场打了一针强心剂。今天分享一篇文章,可以说是小观到目前为止看到过最全面解读众安的文章了,文章由兴业计算机团队出品,作者袁煜明/蒋佳霖/徐聪/雷雳/陈冠呈/洪依真。
本篇文章将呈现以下内容:
一、众安在线编年史
二、众安诞生前后的互联网保险业态
三、众安是什么,互联网保险就是什么
四、别人家的孩子——且看众安的成绩单
五、枪打出头鸟——关于众安股东与估值的争议
六、前路宽阔不坦荡,众安加速全靠内力
一、众安在线编年史
2013:星光闪耀的股东名单
2013年10月9日,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名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单上星光闪耀: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腾讯控股,平安保险——相比之下,携程等公司在名单里就显得颇为黯淡了。2013年11月25日,众安联合阿里巴巴推出“众乐宝-保证金计划”,这是众安的第一款产品,也为日后基于互联网生态开发产品的模式定下基调。
2014:双十一的幕后明星
2014年众安陆续推出参聚险、37℃高温险、手机意外保障等产品,条线扩张迅速,仍以互联网生态风险为主要标的。11月11日,众安在1天之内以件均保费5毛钱的产品,创造投保超过1.5亿件的记录,覆盖消保、支付、物流等多个环节。保单的爆发式增长与公司处理海量订单数据的能力,一时震惊业内。科技如何革新保险业也被正式设为议程。
2015:一半阳光、一半风雨的A轮融资
2015年6月15日,众安首轮增资扩股方案获批。投资者包括摩根士丹利、中金、鼎辉基金、赛富基金等,最终融资57.8亿人民币,而500亿元的估值也将众安推上风口浪尖——据2014年年报披露,众安该年保费收入7.9亿,净利润约3700万人民币,而以保险公司或单就财险公司作为对标,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获得如此高估值。同年11月6日,众安与平安携手推出“保骉”车险,正式进军财险中最大市场。这一年的双11,众安保险售出3.08亿单退货险。12月15日,众安被评为全球金融科技公司100强榜首,而中国公司一共入选6家。
2016:转型中的业务结构
2016年9月,众安推出尊享e生系列医疗保险,以高性价比与简洁的核保过程迅速吸引大量客户,成为当年明星产品。车险业务开展颇不顺利,保费收入仅为372.4万元。但健康险与意外险增长迅速,占公司该年总保费近35%,前一年该数字仅为13%。
2017:或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第一股
2017年6月30日,港交所披露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众安再一次成为金融科技界头条。
二、众安诞生前后的互联网保险业态
互联网保险大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网上销售——互联网作为渠道,覆盖更多人群,接触长尾客户,优化客户体验;技术升级——互联网作为技术工具,改进现有保险产品,使其动态化、定制化;生态创新——互联网作为新的生态系统,呈现新的风险保障需求。
2.1 前众安时代
众安保险上线以前,互联网保险业务早已存在,且主要停留在第一个层次。其业态呈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传统保险公司的网络直销业务,以及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
传统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历史已久。如泰康人寿在2000年即开通泰康在线。传统保险公司拥有体量庞大的线下从业人员,自营网销平台对其来说往往仅是补充。核心业务流程如核保、理赔均在线下完成。近来情况正发生转变,传统保险公司愈发重视互联网渠道。如前述泰康人寿便以官方网站为基础,于2015年年底成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四家持牌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成立时仅有两家,另一家即为众安)。
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职能是连接保险公司与潜在客户。其参与者性质更为复杂,玩家大致可分三类,个别家大业大者甚至身兼多职:
一是专业互联网代销平台,比如成立较早的慧择网与稍晚的新一站(焦点科技)。相比另外两类玩家,此类专业代销平台更像以往线下保险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特点是产品供应更丰富,服务更专业,相对而言偏向长周期寿险产品。
二是兼业销售平台,比如携程网、淘宝。特点是平台具备获客场景。产品方面偏碎片化,性质较单一,以搭配销售为主。典型产品如航延险、退运险等。
三是第三方平台,主要指电商或门户网站如京东、淘宝等。特点是流量大,作为在线集市吸纳众多消费者。与兼业销售的性质区别在于是否嵌入场景搭配销售。场景举例:用户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款车险,支付时页面提示本次消费存在支付风险,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账户安全险以保证支付安全。
2.2 当下的互联网保险世界
如果说前众安时代的互联网保险世界主要由基业庞大却略显沉重缓慢的“本地人”占据,众安这一脱胎于互联网公司的“外来人”则为这个世界注入新的活力。一方面,以众安为首的中国互联网保险公司以互联网生态为业务基础,在传统保险公司有意或无意忽视掉的领域开疆拓土,同时充分发挥科技基因,在条款设计、产品定价、服务模式等方面对传统险种进行改造,逐步渗入传统保险业务领域。另一方面,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公司也不再只是膝跳反应,如中国平安等公司更加重视互联网布局。由于扎根已久且基础雄厚,传统保险公司面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仍有巨大优势。
中国现有四家持牌互联网保险公司,成为丰富当下互联网保险业态的主要力量。从股东上看,众安背靠阿里巴巴、腾讯与中国平安;泰康在线作为泰康保险的线上平台历史悠久,但比之众安的强大背景,仍显逊色不少;易安保险与安心保险均为2016年注册,由两家金融科技公司投资成立,无论从资历还是背景上,均远远落后于众安。
天赋过人加上先发优势,众安保险在业务体量上也居于四位之首。2016年众安保险保费收入达34.1亿,是泰康在线、易安与安心保险保费总额的3倍以上(约9.7亿)。就互联网保险公司而言,众安无疑将在一段时期内保持扛旗者角色。
尽管在四家持牌互联网公司中众安独占鳌头,占据互联网保险市场大部分江山的仍是传统保险公司的线上销售。据Oliver Wyman调查统计,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约为3600亿,而四家持牌互联网公司保费收入合计还不到45亿。中国平安已拥有自己的支付牌照,以支付为入口打通各个业务环节、建立全金融平台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大量用户消费数据;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仍需要借助其他平台的力量,使自己的业务基础更加稳定。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众安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仍然势单力薄。但从另一角度看,互联网保险公司才刚刚启程,若找准自身定位,充分发挥优势,那么未来的舞台足够宽广。
三、众安是什么,互联网保险就是什么
对前沿技术的利用程度是众安与互联网保险不同于传统保险公司的实现基础。甫一成立,众安即把所有系统布置在阿里云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等在公司的议程中也被反复提及。本节将探讨技术基础之上的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公司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即是我们认识众安、定性众安的关键。
3.1 产品特性
众安发家靠的是以互联网生态风险为标的的保险产品。自21世纪新十年以来,以网购、团购、OTA为代表的电商场景飞速崛起,传统保险公司却对这片市场颇不重视。众安保险的第一款产品——众乐宝,即是基于淘宝的商家保证金开发。加入“众乐宝”的商家无需缴纳消保金即可获得消费者保障服务资格、消保标示等。
传统保险产品往往追求“大而全”,而基于互联网生态圈的互联网保险则立足于“碎片化”的设计,将多种不同风险项目嵌入各个细小的场景,借助平台交易规模迅速走量。小额、高频、海量,是互联网生态下保险产品的基本特征。
退运险是公司业务开始加速的起点,也是一款经典的互联网生态产品。这款依托于电商场景,以淘宝退货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产品,不仅在每年的双十一大放光彩,也成了近三年众安保费收入的支柱。相比于以往保险行业以销售人员去唤起客户保障未来风险的需求,退运险依附于每一笔单独交易,嵌入到具体场景中。一旦客户发生消费行为,产品需求就会出现。
航意险与航延险是公司另外两款与平台亲密合作、深入场景的重要产品,在近两年的公司保费收入中份额迅速提高。其产品特性以及兼业销售模式和退运险如出一辙。不过,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大,产品条线增多,众安对互联网生态保险产品的依赖度正在降低。
3.2 开发模式
传统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从市场调查开始,历经可行性分析、产品设计与报批等,方能进入市场,周期长、耗力大,力求一击即中。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则往往采用“迭代思维”,相比于一次设计的尽善尽美,更注重抢占市场先机,获得反馈后不断完善,积累数据的同时提升客户满意度。
从公司13年11月发布的第一款产品众乐宝,到次年3月推出参聚险,即是一次迭代过程。参聚险为聚划算卖家量身打造,同样用于替代保证金缴纳。了解淘宝商户——开发众乐宝——投放产品,收集数据——开发参聚险——投放产品,收集数据……这样的迭代更新过程在游戏界、在互联网产品开发中十分常见,与传统金融业态谨小慎微甚至“迟缓”却大不相同。迭代过程同样也是大数据的积累与更新过程。
3.3 产品定价
传统定价方法在互联网生态下适用性较低。例如,退运险传统定价依据是用户退货情况的历史记录。然而,退运险的出现改变了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在没有退运险时,很多人不愿意承担退货费用,退货行为频度相对较低。退运险出现后,退回货品只需要花费较小的成本,用户退货主动性提高了。传统精算在这样的场景下效果有限,这就要求实时跟进交易情况与数据反馈,迭代产品实现合理定价。
互联网保险借助大数据完善产品定价,不仅限于互联网生态产品,对于传统保险业也有重要意义。当下寿险的定价依据主要是死亡发生率与重疾发生率,前者来自经验生命表,以年龄和性别为经纬度,后者依托于经验数据和再保险数据;财险定价主要依据事故发生率,统计呈现往往过于单一。在养老险和健康险逐渐深入社会的趋势下,生命表和疾病发生率的差异化、个性化需求增加;财险方面,事故发生率的背后的层次也亟待丰富。通过大数据分析与产品迭代,实现对投保人进行差异化定价方面,众安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无疑有着巨大优势。以车险为例,美国公司Metromile即是以个性化定价为突破口切入车险行业,在车联网环境下分得蛋糕。
3.4 营销模式
传统保险公司对于代理销售十分依赖。2016年中国太保月均保险营销员65万,中国财险通过代理与经纪渠道销售额占比也超过70%。据统计,中国现有700多万保险代理(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兼业代理等)。众安却没有线下团队。当下对于不同生态下的保险产品,众安采用的是不同的营销策略。
对于互联网生态保险产品,主要依靠平台兼业销售,比如退运险、航延险等,借助场景平台流量使保单量取得爆发式增长。这种模式下的问题在于,对场景平台依赖度较高,且众安自身品牌隐居幕后,难以建立稳定客户关系。
对于医疗险等新产品,众安与多个互联网代理平台合作实现分销。比如2016年8月推出医疗保险产品尊享e生后,即与e云保合作,以佣金吸引客户帮助推销,迅速积累知名度。一方面众安以此方式走到了台前,而保险公司的品牌在人身险方面无疑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这种营销方式也引起争议,因其本质上与传统保险公司的代理模式没有区别,只是发动了客户作为代理。
3.5 公司架构
公司组织架构方面,传统保险公司层级森严,分工精细,更像工厂车间流水线,遵循指令步步为营。以互联网企业为范本的众安保险采用扁平架构与产品导向的团队模式,从总经理到产品经理垂直化管理。轻快的架构无疑更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碎片化产品的开发模式,但对于单个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前所述,传统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线下资源,而众安则没有线下团队,对于互联网生态产品,利用技术尽力实现线上自主投保、自动理赔。对于需要线下配合的业务如车险、碎屏险等,则主要采用外包或系统合作的方式。
3.6 思维模式
思维模式上的互联网化,可能比技术更为本质。众安保险没有传统的线下网点与线下团队,意味着销售渠道和理赔往往要完全在线上完成的同时,还需要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航延险是公司颇为重视的一个产品。在众安保险的微信公众账号中,支付29.9元即可购买普通航空延误险。如果投保航班延误时间达到2小时,则赔偿人民币200元。不需要打印延误证明或寄送材料,只要产品在起飞前一日激活,飞机延误后对应赔付款项即会自动打入微信钱包。自动理赔降低了获客门槛,极大提升了客户体验。
在公司的计划中,未来这一产品还会承担营销与获客功能。比如公司与星巴克合作,只需要花极少的保费就可以在等待的时间获得一杯咖啡等。与传统保险公司以销售为核心不同,走进场景,围绕不同细节打造以保险为介质的服务生态,这是互联网思维融入保险产品后的重要发展方向。
四、别人家的孩子——且看众安成绩单
4.1 保单爆发式增长,保费收入迅速增加
截至众安IPO申请材料编纂,公司累计销售保单72亿份,服务客户4.92亿名。同期累计服务客户与已售保单数居于保险业第一——不仅仅是互联网保险。据报道,2014年中国人均保单数不到0.5(除去互联网保险)。反差中折射出互联网保险的巨大能量;业务高速积累也体现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小额、海量、碎片化特性。
公司保费收入从2014年7.9亿增至2016年34.1亿元,复合增速达到108.7%。互联网带来新的消费场景,场景中存在的“风险”赋予众安充裕的创作空间,使得众安得以迅速扩大规模。相比之下,同期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复合增速仅24.5%。
4.2 增速下降,净利润波动较大
公司保费收入从2014年7.9亿迅速增长至2015年22.8亿,同比增速达到188.6%。2016年增速却下滑至49.5%。前两年的极速狂飙中,退运险从6.1亿上升至13.0亿,占总保费收入比重77.2%与56.9%;保证保险(如参聚险等)从1.1亿增长到4.5亿,占比从13.9%增至19.7%。但到了2016年,退运险保费出现了8%的下滑,仅为11.9亿元。竞争的加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变化等都是退运险收入下滑的重要因素。
以传统保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在创业初期会持续亏损,原因是保单周期长,以期缴为主,当年无法计入收益,而代理佣金等费用均集中在前几年费用支出中;但财险公司一般不存在期缴问题,盈利模式相对简单。众安作为财险公司,在2014年即实现盈利,但近两年净利润自2015年4400余万元下降至2016年900余万元。我们可从两个方面看:公司综合成本率一直高于100%,这也就意味着公司保险业务持续亏损,而盈利主要依靠投资收益;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公司在16年投资收益仅为9800余万元,该数字在15年为5.2亿元。公司未来计划进军寿险市场,预计近几年很难实现盈利。
4.3 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
司综合成本率由赔付率与费用率构成。其中赔付率等于产生赔款净额占已赚保费的百分比;费用率等于保险经营开支占相关期间已赚保费的百分比。众安创业三年综合成本率依次为108.6%,126.6%,104.7%。如果以综合型保险公司为对标,比如中国太保,近年其综合成本率在100%左右徘徊;若以财险公司如中国财险为对标,其近三年综合成本率依次为96.5%、96.5%和98.1%。显然众安的综合成本率在业内处于高位。
手续费及佣金方面,众安从2014至2016年开支分别仅为0.2亿,1.0亿,2.9亿,2016年占总保费比重约为8.5%,同期平安保险手续费及佣金开支占比在15%以上。这主要得益于没有自属线下营销团队。但是,众安的钱,更多花在了咨询费与服务费支出上——三年依次为0.94亿,5.9亿,10.9亿元。其中,向合作平台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从2015年5.7亿增至2016年10.3亿,增速甚至高于总保费增速。
申请材料解释说,这是由于合作伙伴提高技术服务费率,而咨询费与服务费相对较高的若干产品如意外险快速增长。那么,这些平台都有谁呢?这涉及到公司被诟病的另一个问题——关联交易。众安在2014年至2016年间,向蚂蚁金服(阿里巴巴)支付了0.67亿,3.0亿,4.4亿元技术服务费。随着航意险在公司业务中分量愈重,向携程支付金额也由2014年的0.25亿元,增至2016年3.5亿元。对股东或合作方平台的依赖让人颇多疑虑,毕竟互联网生态下的产品,仍然需要在场景中售出,而众安并不具备自属高流量平台。
赔付率是众安的另一个痛点。过高的赔付率使公司盈利承受巨大压力;过低的赔付率却让客户怀疑风险的确实性或产品的有效性。公司三年赔付率从73.4%下降到42.0%。成立初期,由于退运险在业务结构中比重较高,公司赔付率也随之拔高;后期公司意外险与健康险比重增加,赔付率显著降低。从盈利角度考量,理论上这是公司乐于见到的;但考虑到退运险比重仍然较高,这样低的赔付率让不少人怀疑,公司推出的高性价比医疗险是否暗藏玄机。平安保险自2011年到现在赔付率稳定在约55%到60%之间,中国太保近年的赔付率在64%左右。互联网大数据使得精算工作发生变化,怎样的赔付率才是客户与众安双方乐得的结果,还需要众安继续摸索。
4.4 业务结构调整,正在进行时
退运险等主力产品表现不佳拖累了保费收入的增速,但公司业态的多元化正在进行时。其中以航意险为主的意外险收入从2.8亿增至9.8亿,占比从12.4%升至28.8%,地位即将赶超退运险。健康险从0.13亿增至2.1亿,占比从0.6%升至6.0%。其中明星产品尊享e生医疗险以高性价比一度引发购买热,并在2017年迅速迭代推出新款。随着众安产品逐渐多元化,健康险业务开展良好,未来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度也将会降低。
产品多元化过程中并不一帆风顺。2015年11月,公司与平安保险携手推出“保骉”车险。作为财险业务中最大一块蛋糕,对车险业务的乐观估计是公司取得高估值的重要基础。据Wind显示,2015年仅通过互联网售出的车险保费收入即达到716亿元;中国财险2016年总保费收入0.3万亿,其中逾0.2万亿来自车险业务。然而,现实远不如想象中性感,公司在2015与2016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仅为51.1万元和372.4万元。公司表示,这是因为众安车险业务展业的6个地区互联网发展相对落后,如今已取得18个地区车险相关业务许可证。但回想到创业伊始“拿到互联网保险牌照,即可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的豪言,众安管理层对个中艰难或也有些意想不到。未来申请寿险牌照的过程,将是对众安的另一次考验。
五、枪打出头鸟:关于众安股东与估值的争议
5.1 三马光环能温暖众安多久?
公司诞生之初,“三马”光环围绕下看尽风光。随后的展业过程无疑也享得红利,业务、技术和人才成为三家公司带给众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公司董事与高管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蚂蚁金服副总裁、腾讯金融科技事业部负责人、平安财险副总经理、阿里云计算公司总裁、阿里巴巴高级总监等头衔。然而对于平台的依赖令人们担心其业务是否健康,未来能否持续发展——如果对于互联网平台不是刚需产品,对方并没有必要助其扩大规模,而迅速规模化却是互联网碎片化保险产品的关键。
此外,专一的投资人往往比独角兽更少见,几位股东的野心远不只是一个众安。平安是寿险、财险规模均居中国第二的保险业巨无霸,众安的许多业务已经与其形成竞争关系;阿里巴巴在2016年公告拟与中国太平、太平人寿一起成立阿里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健康保险相关业务,7月蚂蚁金服即以51%持股成为国泰产险第一股东;腾讯也在此期间拿到了寿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两张牌照。巨头们的动作众安看在眼里,随着IPO之后股权的进一步稀释,众安开拓更多渠道的需求也愈发迫切。
5.2 500亿估值姓保险还是姓互联网?
公司在2015年获得57.8亿的A轮融资以及高达500亿估值。资本对这位保险界新星可谓青睐有加。然而,关于估值的争议也将众安拉入风暴。最核心的疑问在于34.1亿保费收入能否撑起500亿估值,以及现有产品结构能否带来持续高速增长。
传统保险公司根据业务不同,估值方法略有区别。对于纯财险公司如中国财险而言,由于不存在期缴问题,综合使用ROE与P/B来进行估值。以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为代表的寿险公司,往往需要计算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基本假设包括风险贴现率、投资回报率、死亡率与发病率、保单失效与退保率、费用等。计算上,内含价值等于有效业务价值与调整后净资产之和。对于如中国太保,中国平安等寿险、财险皆备的综合型保险公司或集团,则往往利用寿险业务内含价值加上其他业务账面价值来计算整个公司的内含价值。简单来说,内含价值以当下已有业务作为估值依据,对已获保单进行未来现金流折现。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保险作为风险行业,是以公司的最低价值来进行估值。
如是看来,众安保险当下所获的高估值不可能是以保险公司的估值逻辑为基础,而是遵循以用户数、市场份额等指标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估值逻辑。从全球来看,上市金融科技公司较少,缺乏参照系。未来随着众安业务条线进一步扩大,甚至进入寿险领域时,对众安的估值或会发生较大转变。
六、前路宽阔不坦荡,众安加速全靠内力
6.1 从4.2%到5%,保险市场还没看见天花板
据统计,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在2016年居世界第二,但保险密度远低于发达国家。2016年,总保费为人民币3.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4.2%。而日本、英国、美国则分别依次为10.9%、9.9%、7.3%;中国人均保费约2200元,折合330美元,日、英、美为3600美元,4400美元,4100美元。结合前述国家的社会自然环境、医疗水平与条件等,不难看出中国保险事业仍有巨大发展潜力。
国家支持保险业的发展。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中国总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目标为5%,人均总保费目标为3500元,约为现在人均保费的1.6倍。对于互联网保险,一方面要求合规经营,对非持牌机构严加监管;另一方面仍是鼓励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发更具专业性、服务性产品。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为3600亿,咨询公司预测,该数字会以35%以上的增速持续高速增长。用户需求与政策支持的驱动下,众安保险的在未来的机会很大。
6.2 IPO是把钥匙,发动机还靠内力
丰富业务结构在一段时期内仍会是众安的重要命题。场景化保险产品只能发生在具体环境中,无法满足长期保障需求。另外,并不是所有的风险均是适合通过保险机制转嫁,许多情况下双方自留风险或更具经济效率。支撑众安发展到现在的中短存续期产品未来或会风光不再。继续扩展意外险与健康险业务,找准切口实现车险业务放量,才能保证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没有线下团队意味着对于需要线下来配合的保险,众安只能以外包形式进行。因此,在强调场景之外,众安还需建立自己的核心渠道以降低销售和运营费用。无论是顺利展业的健康险,还是举步维艰的车险,背后仍需要大量的线下支持。当然,这或是又一个商业模式创新的机会。
目前国外保险科技公司正在飞速成长,比如医疗保险创新服务公司Oscar Health、Clover Health,UBI车险公司Metromile,在线经纪公司PolicyGenius、保险行业科技服务公司Snapsheet、Cape Analytics、Simplee等。整体来看,美国仍然是保险科技创业公司的热土,但每家公司只是主攻一个较小领域,比如Snapsheet主要提供车险索赔中的图片信息技术解决方案,Simplee主要提供医疗健康支付服务等,而保险公司则集中在医疗或车险领域。与这些公司相比,融资规模、业务范围、业务能力、覆盖客户数等各个方面,可以说众安都处于领先地位。尽管在某一特定领域,众安或可向这些公司取经,但保险科技的能量究竟多大、互联网保险未来将呈现怎样的姿态,一切都需要众安自己作为先行者与开拓者去上下求索。
众安较早设立了科技子公司进行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当下主要应用于承保与理赔自动化等场景。IPO后研发资金更加充足,未来其技术沉淀将获得更多回报。智能驾驶技术商业应用化,或将革新未来汽车行业;无现金社会与数字货币的发展,将在支付、征信、信用等领域引起巨大变化。这都会是众安的机会。至于未来能否成为金融科技平台型企业,还需先夯实保险业务以保证持续成长。
IPO之后,三马股权进一步稀释,众安将在独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股权的更迭不会改变技术沉淀与思维活性。抛开股东光环的同时或也是解除枷锁的契机,看似下降的增速,也许是感知到前方迎来转角。互联网重新赋格了时间,经验反需要被检讨。互联网保险的钥匙已经转动,我们期待众安的路更宽、更远。
区块链技术正在风靡全球,全球范围内的政府、大型金融机构都想在这一轮技术大潮中占得先机。以各国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加班加点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拓展区块链技术的领域也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
上篇我们介绍了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接下来我们来看印度、法国和新加坡的做法。
一、印度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印度央行——印度储备银行(RBI)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对印度银行业和金融服务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RBI参加了2016年度互联网金融风暴印度峰会(Fintech Storm India Summit 2016),会议就印度如何借力分布式账本技术,解决普惠金融、微支付、投票、津贴分配和资产监控等问题进行探索。
印度储备银行(RBI)副行长H.R. Khan 6月24日表示,区块链技术可以减少纸币使用,不仅能有效降低印钞成本,流通中纸币的运输及维护的费用,同时可以有效的打击印度伪造纸币的非法行为。
印度储备银行(RBI)副行长Rama Gandhi7月19日在银行技术研发机构(IDRBT)活动上,表示,银行应该开发数字货币和分布式账本的应用程序,并鼓励印度当地银行与央行成立的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区块链项目。
商业银行层面,印度最大的私有银行ICICI银行5月表示,将增设首席技术和数字官(CTDO,Chief Technology and Digital Officer)这一全新岗位,负责技术和数字小组,专门提升银行的数字技术、客服及内部技术。这是银行数字化计划的具体表现,包括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目前ICICI银行在探索用区块链技术来提升客户的业务质量。ICICI银行CEO兼董事总经理Chanda Kochhar认为,区块链作为开放账本,可以排除多次获取和检查数据,还具有可扩展性和低成本的优势。
2、点评
近年来印度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突飞猛进是有目共睹的。不仅美国硅谷高技术人才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印度人,印度本土的发展速度也很迅猛,印度的科技发展越来越倚重信息技术。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印度十分看重区块链技术,将其视为自信息技术革命以来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飞跃机会。印度银行业对区块链技术的看重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不能比的。
在具体操作方面,印度银行业对区块链的研究基于其相对独特的国民架构。印度的财富与知识大都掌握在位于金字塔顶层的一小撮人手中。印度银行业发展区块链的一大目的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包括微支付、投票、津贴分配和资产监控等方面。
由于印度底层民众知识水平较低,存在大量犯罪行为,区块链技术在执法和预防犯罪等方面的运用,也是印度政府迫切需要的。印度银行业寄希望于区块链技术能有效打击伪造纸币的行为。
二、法国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法国央行发布数字时代金融稳定性报告,多次提及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报告指出,法兰西银行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合作,进行区块链相关研究。除了区块链应用探索,法兰西银行还进行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相关课题研究。
金融机构层面,法国银行Crédit Mutuel Arkéa与IBM合作,完成了其最新的区块链项目实验,两家公司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了一个用于身份验证的系统,使用超级账本区块链的概念证明机制能让消费者向第三方机构(如当地公益事业和零售商)提供身份证明,接下来双方将进一步尝试证明概念证明机制可以用于非金融应用程序。
2、点评
法国经济体系中,零售业占比较大,因此选择零售业作为研究区块链的切入点。这种根据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无疑会使法国银行业发展区块链技术的速度与效率大大提高。
三、新加坡
1、具体进展
2015年末,新加坡星展(DBS)银行与渣打银行签署了区块链合作协议。该合作项目的目的是为交易金融创造一个分布式账本项目。两家银行的高管称,他们已经完成了该想法的初始测试,准备在2016年与其他公司合作。
2、点评
新加坡采用与外来机构合作的模式,探索区块链技术,与其特有的经济开放密不可分。新加坡是全世界最大的进出口中转站,航运进出口的协作使其与世界各国普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开放宽松的经济、政治政策深受世界各大金融机构的青睐。合作发展目前尚存在较多争议的区块链技术,对国际金融机构和新加坡而言,是一种双赢。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发展区块链技术需要因地制宜,与本国国情相匹配,从本国具有优势的领域切入,取得一定效果后,再扩展到其他领域。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参考外国的典型案例,选择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的区块链发展道路。
区块链技术正在风靡全球,全球范围内的政府、大型金融机构都想在这一轮技术大潮中占得先机。以各国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都在加班加点地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国拓展区块链技术的领域也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笔者整理了部分国家的典型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上篇首先来看俄罗斯和韩国的做法。
一、俄罗斯
1、具体进展
政府机构层面,俄罗斯中央银行2月28日透露,他们已经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先进科技和金融市场的创新,分析和评估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潜在应用,重点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手机技术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等领域。
俄罗斯央行副主席OlgaSkorobogatova告诉商业银行代表,他们应该期待在未来两年拥抱区块链技术,称当全球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都开始采用区块链技术时,区块链应用会在未来金融领域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层面,俄罗斯最大银行、欧洲第三大银行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Sberbank)曾公开表示,希望加入到R3区块链联盟,其副主席Andrey Sharov在2016年麦德龙展览会(行业会议)发表讲话,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传播会在2026年前让银行消失。
2016年4月,俄罗斯支付服务公司Qiwi和国际咨询公司埃森哲宣布,自行组建区块链联盟,为Sberbank参与大范围的区块链探索提供了条件。Sberbank考虑加入国内银行联盟,参与区块链技术研究。据相关报道,将加入该联盟的银行包括B&N Bank、MDM Bank、Bank of Khanty-Mansiysk和Tinkoff Bank。
5月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在Finovate Spring会议中宣布,正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一个用于商务对话的新手机应用——Sberbank Messenger,这是一个交流和金融交易的多功能平台,让不同类型的用户无缝互动,Sberbank Messenger通过给用户访问数千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权限,可以节省用户时间,强大的反病毒程序也可以提供多重安全保障。
2、点评
俄罗斯发展区块链技术具有两大特征:
一方面,俄罗斯由于政治原因,没有大型银行业机构加入R3CEV联盟。因此发展区块链并没有国际合作上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是“孤军奋战”的。针对这种不利情况,俄罗斯银行业采取国内抱团的方法,虽然没有国际合作的信息共享优势,但隶属同一政府监管的银行业机构合作更具向心力,信息沟通连接更加畅通无保留。
另一方面,俄罗斯对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货币持禁止态度。这与比特币不时出现被盗有关。数字货币的不稳定性使俄罗斯政府对其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使用者一经查出即处以七年牢狱刑罚。但与大多数国家相同,俄罗斯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较为温和积极。政府不支持数字货币,但支持区块链技术是大部分国家的选择。
二、韩国
1、具体进展
韩国区块链的应用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层面,主要大机构都采取了行动。
韩国金融机构韩亚金融集团(HanaFinancial Group)已经加入了R3区块链联盟,并将区块链加入其操作系统中。韩亚金融集团表示,希望通过在海外汇款业务和安全验证过程中使用Corda平台提供的全球区块链服务,降低银行手续费,集团将像联盟中其他银行一样实施区块链技术。
2015年12月,韩国最大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之一新韩(Shinhan)银行对区块链汇款初创公司Streami投资5亿韩元(约42.7万美元)。Streami瞄准亚洲汇款市场,主要竞争对手是传统的汇款服务商和非法资金转移供应商。
2016年7月28日,韩国最大银行之一KB Kookmin Bank(韩国国民银行)宣布与比特币支付初创公司Circle和当地初创公司Coinplug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际汇款解决方案,目的是提供“更安全更快”的外汇服务。这一项目的前提是消除国际SWIFT银行交易的中间服务,最终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廉价的服务。Coinplug是一家韩国初创公司,之前就透露与韩国银行合作开发区块链汇款原型。据相关报道,KB Koomkin已经同意扩展区块链领域的业务。
2、点评
韩国银行业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国际汇款领域,笔者认为,这在与韩国的出口导向密切相关。
韩国银行业在国际汇款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包括: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更安全更快的外汇服务、消除国际SWIFT银行交易的中间服务;针对韩国与中国的外汇市场,减少非法现金汇款;使用Corda平台提供的海外汇款业务和安全验证方面的区块链技术,降低国际汇款的银行手续费等。
韩国对区块链技术大框架的整体探索进度,明显慢于在国际汇款领域的探索。这种做法虽然片面,但值得一些体量小、但在某一领域有其得天独厚之处的国家学习,比如希腊可以在造船航运方面探索区块链技术。对这些国家而言,区块链技术大框架的探索固然必要,但短期内在某一领域深度探究,提高其经济实力,再反哺于区块链整体框架的研究,是明智之举。
来源: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笔者认为,监管层不仅要落实整治方案,需要尽快制订互联网金融公司合法合规的具体标准,让从业者不再“雾里看花”。
成文半年后,国务院近日终于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016年可谓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从去年7月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今年4月整治工作启动,再到如今的整治方案公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正从最初的“纸上谈兵”,转向政策落实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开始提速,重点强调的是整顿和规范行业,目的是引导其健康发展,而不是打压。
监管层亟需订立标准
监管层发布的一系列政策,相对严格,正如俗话所说,“乱世用重典”。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乱象亟需严格的政策来修正。从整治期间市场逐渐规范,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主动退出就可以看出,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
但整治期结束后,留在市场中的企业是否合规,如何定义合规,是从业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制定合规的标准,目前似乎只能通过整治结果来判断哪些企业算作合规。以P2P为例,虽然监管层对P2P信息中介的身份界定明确,但信息中介的标准模板是什么样的,目前大量P2P平台正在操作的理财计划是否合规合法,还需要政府去界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P2P被明确要求备案。P2P平台必须要持有ICP许可证才可营业,而P2P平台申请ICP许可证时,需要通过严格的前置审查。可以说,P2P平台想要在整治期中存活下来,必须要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监管层到底要如何给正在运行的P2P平台打上标签,需要尽快明确。
整治之后,企业应如何做?
按照《方案》,整治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面临洗牌,只有规范经营,才能有存活下来的可能。
活下来的平台要回归理性,重视互联网金融核心价值,明确企业、平台的定位,搞清哪些业务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同时信息披露要及时透明保真,并加强内部管控与宣传教育,对内提升员工的守法意识,对外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可以确定的是,未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金存管要求将更加严格,平台的资金存管成本会增加;监管层对业务监管要求也会更加严格,有关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必须完善;相关部门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考虑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如果互联网金融公司有机会进入协会,那么它有很大概率是发展方向正确的公司。至少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是鉴别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整治是必须的,但对创新性的互联网技术是不应被扼杀的。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尤其在用户筛选、客户画像、风险识别等痛点上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监管层可以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在部分区域建设互联网金融创新试验田,允许新技术的探索,据此设计可行的监管方法,进而在全国推广,这才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应有举措。
来源: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
摘要:2016年是中国普惠金融加速发展年。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目标是为金融弱势群体提供商业可持续的服务,既包括融资,也包括理财、保险等多元化金融服务。这其中离不开技术发展带来的商业创新和政策支持。
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上,各国在普惠金融领域收获颇丰:由中国推动并参与制定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通过,这是首个具有全球意义的数字经济重要原则,还出台了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升级版以及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可谓中国普惠金融加速发展年。鉴于公众对普惠金融还处于了解过程中,我们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普惠金融体系。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开篇即将普惠金融定义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按照这一定义,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是机会平等、商业可持续、成本可负担。
一、机会平等:针对“弱势”人群
普惠金融强调的是“普惠性”,也就是机会平等,针对的是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惠及到的人群。这类“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财务状况较差的群体,二是居住地区较偏远的群体。
对财务状况较差的群体而言,不是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他们身上“挣钱”,而是因其风险承担能力和信用还款能力较低,金融机构从其身上获利时要面临更高的成本和坏账风险。对财务状况差的群体投资次数多了,传统金融机构会得不偿失,所以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为这类人群提供贷款服务。
对居住地区偏远的群体而言,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很多金融机构在偏远地区设立网点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从偏远地区人群身上获取的利润。金融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从经济角度考虑,往往放弃在偏远地区的金融覆盖。
二、商业可持续:创新为基石
传统方式下,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往往成本大于收益。要实现商业持续,创新必不可少。
普惠金融是以传统经济、金融活动为基础,依靠技术进步实现金融服务成本降低,从而惠及更多传统金融难以惠及的群体。只有技术上的进步,才能促使普惠金融的惠及面不断扩大。正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才使得普惠金融的概念在最近十年出现、传播,并不断发展壮大,且呈加速态势。
三、成本可负担:政府补贴不可少
机会均等决定了普惠金融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尽管技术创新为实现商业可持续性提供了一定条件,但要真正达到成本可负担,还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协作。
市场的作用是推动商业模式的变革,支持普惠金融在技术上所需的创新。政府则需要创造一个使金融机构更乐于提供普惠金融业务的环境,比如提供更多的公益性质补贴,使普惠金融有实力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等。
四、普惠金融做什么
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服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融资、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及政策、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融资。金融的首要功能是融资,普惠金融也不例外。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一方面需要做到创新,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产品的活力,使之能惠及更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要注重为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多、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渠道。虽然前期铺设管道的成本较高,但当系统运转起来后,运营成本要远小于产品推出后不断调整的成本。为特定群体提供尽可能多的股权、债权等融资服务,会极大地提高普惠金融水平。以贷款为例,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普惠金融可以分为消费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扶贫性贷款等。
——多元化金融服务。从普惠金融的角度,理财、支付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是层级高于融资但重要性低于融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其中,支付类服务是最接地气、最能体现普惠性,对广大城市人口而言,第三方支付体系已经不可或缺。保险是很多弱势群体还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随着保险门槛降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有资格享受保险类服务。重要性最低的是理财类业务。理财的目的是保值增值,于个人财富不多的弱势群体,不进行储蓄或理财,不会对其资产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
——政策、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政策支持、做好投资者保护和大力实施金融普及教育,可以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但这些工作前期投入大、运行周期长,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到成果,在普惠金融体系中重要性最高。其中,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普惠金融发展的流程,可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做好消费者保护,可以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尽可能减少损失,长期看可以反哺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改革;大力实施金融普及教育,让青少年群体、弱势群体对基本金融体系有深入了解,可以提升全社会的金融认知水平,减少上当受骗事件的发生,让金融知识“飞入寻常百姓家”。
五、发展目标:扶助贫弱、致富、创业
从广义上来讲,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涵盖范围广泛,仅从惠及弱势群体这一特性看,笔者认为,狭义上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可总结为“扶助贫弱、帮助温饱人群致富和大力支持创业”。
——扶助贫弱。普惠金融的典型案例,如格莱珉银行、印尼的村行等模式,其成功都源自在贫困地区呈现出来的扶贫效果。通过融资解决生产资料的购买,让贫困人群组织实施自雇式生产是普惠金融扶贫的典型模式。
——帮助温饱人群致富。在弱势群体脱贫获得温饱后,必然要走上发家致富之路。其典型特征就是需要组织更大规模的生产模式,从自雇式的低级生产向招募少量员工的微型、小型企业发展。刚刚踏上发家致富之路的小微企业,经受风浪的能力还是相对较弱,依旧需要普惠金融体系的小心呵护。
——大力支持创业。与扶助贫弱、帮助温饱人群致富不同的是,创业者的想法虽然有可能改变世界,但是在启动资金方面,其可能还不如以上两者拥有的资金多。初创企业缺乏启动资金,需要通过社会融资解决。只有创业阶层的丰富和壮大,才能激活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在竞争力,创投基金、天使投资、风投、众筹等金融机构才应运而生。解决创业面临的普惠金融问题是普惠金融的高级阶段。
总而言之,普惠金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所需要。普惠金融的目的是凿穿传统金融等级森严的“天花板”,让广大弱势群体有机会成为社会金字塔的中上层。
今天互助君尝试通过大家最关、最常问的“十个”网络互助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来阐述网络互助。
一、网络互助是什么?
网络互助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从容易混淆视听的互助金融开始。
1、互助金融
所谓的互助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传销,基本的模式是个人出资一定金额后,可以开始发展下线,然后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获得高额的现金回报。互助金融产生的时间早、传播速度快,所以很多人特别是消费者容易把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混淆。金融传销常见的平台包括: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
2、网络互助
本文所述的“网络互助”是指,所有会员基于大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托互联网建立起来的,以抵抗大病和意外事件的救助体系。基本表现为,每个会员加入后先交纳10元左右的费用,当任何一个会员(含本人)发生大病或意外事件后,所有人均摊帮助受害人。2011年是网络互助的元年,2016年是网络互助的爆发年。主要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17互助、水滴互助、众托帮、同心互助社、壁虎互助、斑马社等平台。
互助君也很奇怪,百度搜索“互助”为什么出来的都是金融传销,而不是正能量的网络互助,估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的混淆。
二、网络互助安全吗?
安不安全,其实是个大问题,笼统的来回答安不安全,太难了。互助君拆解为四个方面来回答:
1、 会不会跑路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不会出现跑路潮
第一、网络互助的单人付费金额太低,沉淀资金太少,想跑路的人不会来玩这种模式,有更多好玩来钱快的方法。
第二、从网络互助当前的行业自律程度来看,行业自律做的还不错,从业者还是有一定的职业操守和事业心的。
第三、几个大的互助平台,已经获得了顶级VC的投资,各种品牌背书绑定在一定。
第四、创业者出身都不错,同心互助是海豚浏览器的创始团队、水滴互助是美团的早期员工、17互助是阿里金融的创始团队。牛人,都是比较珍惜个人信用的。
2、 出事故了能不能赔
在1-2年内,top的几家平台出事故后,应该都能获得补偿,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即使还没经历过赔付案例,但是真有赔付平台为了维护会员声誉也应该会采取一些措施做到足额赔付。
当然,1-2年后能否继续健康运转,一定会出现两极分化,最关键的是看哪个平台能在风险管理上做的更好,不断降低用户费用支出,提高续费率。同时,在商业化探索上最先取得成功,获得VC的不断支持。
3、 会不会经营不善,关门
关于这个问题,互助君的回答估计又要得罪一批创业者了。接下来的的半年内,100多家互助平台一定会有60家以上的互助平台因为拿不到融资,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问题。
但是,网络互助关门的方式不会跟P2P一样,老板发个公告然后捐款跑了。因为关门的互助平台真实的会员数基本都很难超过1万,沉淀资金在10万以内,创始人不会以为这点钱而坏了自己的名声。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清退,全额退款
第二、找一家实力较雄厚的平台接管。互助君认为此种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消费者也不用太担心真的碰到平台经营不善的问题。当然,早期的选择还是比较重要,至于哪几个平台比较靠谱,可以参考互助君第十个问题。
4、 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
关于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可以从三、四、五等三个问题找到答案。
三、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或者说是不是相互保险,互助君的观点如下:
网络互助虽然在价值体现上都是表现为概率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现金补偿,在具体的操作实现上网络互助也与保险近似。
但是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也不是相互保险,网络互助在运作机制、责任形式、资金关系、组织形式上与保险存在明显的差异,且网络互助没有明确的保险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网络互助区别于保险的根本性因素。
四、网络互助是非法集资吗?
关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定义中可见的是,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是一定期限内给予还本付息或回报。网络互助没有回报机制,唯一的给付是基于个人事件损失的补偿,并且基本遵循不可获利的基本特征。所以,网络互助不涉及非法集资。
另一方面,网络互助的加入费用基本都是在10元左右,没有哪个组织会做10块钱的非法集资生意。
当然,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金融传销模式涉及非法集资,在第一个问题互助君已经说明白了,这是金融传销。
五、网络互助合法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互助君说了不算。不过互助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找到网络互助不合法的相关说明。所以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该站在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和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来看,未来监管是会叫停、还是规范、还是鼓励这个领域。
1、从社会价值来看
网络互助的直接价值是解决个人的大病和意外事故,是社保和商保的补充,从过去几年运营的情况来看,网络互助已经帮助了200个受害家庭,累计筹集了2000万的互助金,社会正面价值已经在逐步放大。当然,一定有部分创业者想颠覆保险行业,话说回来如果用先进的保障方式替代落后的保障方式,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2、 从社会负面来看
网络互助人均缴纳的保证金比较低,一般在10元左右,平台沉淀资金非常小。即使出现平台经营不善,也不至于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网络互助没有金融传销的返利机制,没有利益导向让行业走向负面。
综上,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是一件价值正面、负面影响几乎没有的事业,监管一定不会叫停,未来基于行业自律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还是大势所趋。
六、网络互助是公益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公益or慈善,互助君的答案是明确的,网络互助不是公益也不是慈善。慈善的核心标志是需要有“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在网络互助体系会员之间履行的是基于公约的相互帮助的行为。
当然,不是慈善并不能否定网络互助的社会意义,慈善的力量是有限的、人的圣母心也是有限的,如果能够用商业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慈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善莫大焉。
当前,部分互助平台在借公益或慈善的名义在做推广,也仅仅是为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借力,资本进场的结果一定是最终商业化。
七、一人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是不是可以同时申请赔付?
当前,各互助平台基本都是采取定额赔付的方式,所以理论上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都可以同时获得赔付。只有少部分平台采取的是实报实销制度,但是如果只有一家采取实报实销,先申请实报实销平台的赔付,其他定额赔付平台的赔付可以照样申请不受影响。
当然,互助君不认同这种规则制定。网络互助主要还是解决个人的基本风险保障诉求,如果一人加入多个互助平台,都可以获得赔付,那么比如加入10个互助平台,每个平台获得30万赔付,累计就可以获得300万的赔付。这就让互助变成跟商业保险一样,有极大的获利的空间,各种欺诈风险、道德风险就会出现。
因此,互助君建议各平台之间,需要逐步建立行业组织,商讨各平台间的协同问题。保险公司踩过的坑,你们就没必要再踩了。
八、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靠谱吗?
网络互助平台的风险管理方式,从现在的状态来看基本是借鉴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逻辑,比如说:产品设计、等待期制度、互助公约近似保险条款、委托第三方实地勘察等。
所以,整体来看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还是靠谱的,但是还谈不上卓越,各位老板们嘴上常说的大数据、区块链貌似还没真正发力到实处。
九、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关于互助平台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互助君现在真的没能力去回答这个问题,估计很多创业者也没想清楚。未来的盈利模式可以大到保险业的一切盈利方式,都可能会是网络互助的盈利方式;也可能会小到只能靠流量去变现。
当然,这一切当前都不重要,特别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VC足够看好这个行业,一定会有不断的资金进来,虽然不至于下红包雨,但是互助平台在未来的1-2年内不需要有盈利来支撑公司的运营,VC都会买单。
互助君曾经答应过,会来认真聊聊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11月份再来深聊吧,容我再学习1个月。
十、您觉得哪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
关于那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实在没法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可以大致从两个维度来看: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资本市场比较认可的团队,从融资的情况来看,这3家新成立的平台会能够比较稳健的运营下去。
来源:全民互助时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处,“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将突破“中介”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融资应属禁止之列。
《办法》颁布并生效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成为正式的行政规章规则。《办法》以一个条文的篇幅明文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但纵览《办法》全文,诸多条文均印证、呼应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禁止“自融”乃是网络借贷业务诸多基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派生原则。
一、网络借贷业务模式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网络借贷业务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是融资主体。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及其经营内容为例,《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从该定义及其经营内容来看,“自融”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资金作为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融资主体。
二、禁止非法集资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可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主体不得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向公众融资。”
此外,“禁止‘自融’”伴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显著障碍。我国金融体制下,银行融资是企业开展实体经济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银行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却是最大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金融机构审计情况”部分指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2015年,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总体上有所缓解,但抽查的8家重点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增速为9.48%的情况下,法人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分别为3.64%、6.23%、8%。据调查,小微企业为获得信贷支持,不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担其他费用,而且往往需要增加担保和评估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不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在上述背景之下,在此经济现状之下,诸多企业开始探索新的融资途径。2013年前后,随着“普惠金融”概念提出,“互联网金融”成为诸多企业意图融资的新型渠道。这些企业将互联网金融渠道视作向公众融资的手段,并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早期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忽视了合规性,若干企业直接设立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或通过协议安排等形式控制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更有甚者,若干企业通过上述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吸收公众资金或骗取公众资金。该种违法情形被《办法》严厉禁止:《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融”的典型形态
典型的“自融”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有四个特征。
首先谈“非法性”特征。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一般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吸收资金两种形式。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充当着“中介居间人”的角色,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具有考察借款人相关资质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明知借款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时仍向其提供服务募集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进行自我融资等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性”。
其次谈“公开性”特征。由于互联网具备公开性的特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肯定是一个公开而开放的平台,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务必保持“信息中介”之属性,为借款人、贷款人达成借贷合同提供机会,撮合、促成合同成立。否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旦利用自身的地位进行自融或明知委托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予以提供帮助,则无可避免地吻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特征。
再次谈“利诱性”特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P2P平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则可能触碰该条红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吸引投资人投资的“有偿性”与“承诺性”的营销策略存在危机,误存网贷平台定位偏误的侥幸心理。
最后谈“社会性”的特征。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广泛性;二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不特定性。相信互联网早已催生了网站浏览者系属广泛而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人”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以防止触碰“社会性”的红线。
来源:肖飒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