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版互金整改方案的亮点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由于“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互金行业,尤其是涉及房地产金融、 股权众筹、资管互联网化等细分垂直领域,应当认真领会。
P2P网络借贷
请直接参照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
股权众筹平台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配资等金融业务。目前,囿于法律,私募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的区别明显,股权众筹的公众性问题,也许《证券法》修改后将有所突破。
房地产与互联网金融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实务中,并未区分商业地产和个人住房,众筹买房收取租金的商业模式基本被叫停。
资产管理与互联网
金融机构不能依托互联网进行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如履薄冰。
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对于备付金的法定孳息问题(也就是利息),如果按照一般商法规定,可以由合同相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是,在公法领域,管理机关自有分配机制。
2016年11月底完成的任务
一是展开集中整治工作,由有关部门、省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金机构和业务活动展开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自本年来,我们发现通过各地自律组织、相关机关发文,对于某些法律灰色的互金商业模式进行叫停。
二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营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这属于监管机关自行督查的任务。
2017年3月底完成的任务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
综上,一大波互金政策来袭,从国务院到十五部委齐发七个文件,这表明互金整治是套组合拳,也表明各个监管机关的团结一致和决心。作为业内小卒,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认真学习,反复咀嚼,然后再寻找业务空间,实现金融产品的合规创新。“有法可依”已经做到了,请大家“有法必依”。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