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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2月前不接受融资融券试点申请

2008年11月03日 07:1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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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证券公司自12月1日起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新增业务的时间间隔也由原先规定的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有专家分析,目前来看,融资融券业务年内推出希望渺茫,而股指期货面世更是遥遥无期。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全文仅有一处提及融资融券,而业内人士更是分析,证券公司自12月1日起可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说明今年12月前,证监会不接受券商融资融券试点申请。此前,市场预计融资融券试点最快11月底就可以推出。

广州安惠投资CEO陈国华特别强调,《规定》并没有说明,券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目前已经进入11月上旬,如果到下旬证监会还没有类似通知,那么12月份券商会面临“可以申请但难以申请”的尴尬,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准备相关材料。“依我看,如证监会不及时公布相关申请材料细则,今年年内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展开基本无望,因为包括筹备和递交申请材料在内,证券公司都有很多流程要走。”陈国华说。

期指申请最早也要到明年中

记者注意到,《暂行规定》明确,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一般不超过4种。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其中,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同时,《规定》缩短了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限制,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1年”改为“超过6个月”

而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创新业务能否同时申请,有证监会人士称,《规定》提到再次申请新业务时的上限是两项,融资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货要分自营还是经纪,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是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这样的业务。

有券商人士昨天认为,12月证券公司基本只能申请融资融券,而按上述新规定申请的6个月时间限制,即使券商可以申请期指业务,最早也要等到明年年中才行。

规定解读

关联券商需规避同业竞争

《规定》明确,有股权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在开展同类业务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同业竞争,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业务,但两个公司之间达成协议,能够达到有效规避同业竞争效果的除外。

另外,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一般不超过4种。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责任编辑:hezl] 标签:融资融券业务 规定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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