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富药业法庭讨回公道
鑫富药业今日披露,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临安法院对侵犯鑫富药业商业秘密和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七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
鑫富药业表示,该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公司维权的一部分,目前涉案公司被控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公司尚无法估计该刑事案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2007年3月,鑫富药业就核心技术商业秘密被山东新发药业公司盗用一案向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报案,临安市公安局于2007年3月26日对新发公司董事长李新发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07年下半年先后拘留、逮捕了鑫富药业内部10名泄露商业秘密及破坏生产经营的员工和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
本案由临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安检察院于2008年9月23日向临安法院提起公诉。
临安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新发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底派新发公司职工徐文良欲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公司获取生产技术未成功的情况下,又派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公司职工,以利诱的方式,从谢柏龙等人员中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2007年5至8月,新发公司生产厂长张开国等人伙同被告人姜鑫祥,为达到减少鑫富公司生产D-泛酸钙产量,增加新发公司生产的D-泛酸钙的市场份额的目的,以支付报酬为诱饵,指使被告人杨全龙、潘伟东分别在鑫富公司上班时对锅炉实施破坏、向D-泛酸钙成品包装中添加杂质实施破坏。
2008年12月22日,临安法院进行了开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红海为新发公司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结伙被告人谢柏龙等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姜鑫祥指使被告人杨全龙等,采用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及其他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中被告人姜鑫祥、潘伟东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姜鑫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他相关被告人也各自领刑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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