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箭齐发 保险新政解险企投资之渴(2)
扩大基础设施投资
在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推动下,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蠢蠢欲动。加之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明确向保险业传递的信号是,保险业要加强资金融通的功能,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
这些都是外部环境,但起到决定性因素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资产配置的需求。
“我们其实早就考察甚至储备了一些基础设施投资的项目,例如水电站、污水处理厂等,但迟迟得不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遗憾的是其中的一些项目已经过了最佳的投资机会。”前述资产管理公司人士透露。
他续称,希望这次可以全面启动,因为根据41号文的规定,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合格的债权投资计划,需要向保监会“备案”,从字面上理解,至少不再是“审批”制度。
然而,能够成为合格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简称“计划产)也并非易事。
41号文提出,作为发行主体和管理主体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同样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和岗位,要有一支具有投资、信贷、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从业经验的不少于20人的专业队伍。
此外,专业管理机构还需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二元评级制度(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项目评审制度(外部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制度(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和投资问责制度。
为保障资金安全,41号文还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必须选择偿债主体,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但必须符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等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41号文还对专业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进行了规范,要求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4%,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3%。
主要是为了防止专业管理机构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排挤市场对手,实施恶性竞争。
除了发行主体外,监管机构还通过43文对投资主体的相关资格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如希望投资债券计划的保险机构,需要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和专业人员。
此外,文件同样要求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投资资金实行托管,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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