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起锚 经验优势成撒手锏
谢鸿铭
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起锚
目前理财市场上主要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信托公司信托投资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及保险公司投资连结险等,分别受证监会、银监会及保监会等的监管。2009年5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该《规定》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正式起锚,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促成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早在2007年11月29日,证监会颁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试点办法》),自 2008年1月1日实施。该《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分为:(1)为单一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一”专户理财。第9条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和(2)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多”专户理财。第39条规定,“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具体实施安排,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在2规定,出台前并未制定”一对多”专户理财的规定,因而“一对多”专户理财一直无法操作。根据财经网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获批“一对一”专户资格的30余基金管理公司共签署专户合同约50亿元,但最终到账款项不足一半,2008年的“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也不理想。专业分析师表示,基金管理公司特一对一”专户理财发展受阻有诸多因素,其中,5000万的门槛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对多”专户理财的资金门槛为100万
在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发展不够理想的背景下,证监会起草并发布的《规定》,明确将“一对多”专户理财的资金门槛设定为100万元,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的客户群,具体要求如下:(1)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及(4)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毋庸置疑,100万的资金门槛会促进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在个人财产严重缩水的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及保险公司投资连结险的资金门槛根据每个产品特性各有不同,一般低于100万元,但在理财目标、客户群上区别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因而受到的冲击有限。根据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资金门槛为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而且私募基金的理财目标、客户群与“一对多”专户理财有重合部分,《规定》实施后,基金公司将进入私募的“领地”。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基金公司具有公募基金的资源、实力与品牌,此次100万的门槛会吸引更多的客户转投 “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冲击私募基金。但也有专业人士认为,私募基金有自己比较稳定的客户群,私募基金与“一对多”专户理财具有互补性。
“一对多”专户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及限制
根据《试点办法》第13条的规定,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委托财产可以用于以下投资:(1)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规定》对委托财产的投资也作出了限制:(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以及(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则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得到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面临的问题
“一对多”专户理财降低了资金的门槛,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有专业人士也提出了相关质疑。
其一,如何加强监管“一对多”专户理财?《规定》第4条要求基金公司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基金管理公司具备资产管理经验优势以及对理财产品的创新能力,能满足更为广泛的投资者的需求,但伴随起而来的还有“利益输送。问题。公募基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 “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则没有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果仅仅靠行业自律,是没有保障的。专户理财投资监管的透明性无法与公募基金相比,加上近一阶段频现的“老鼠仓”事件,使得投资者对公募基金监管专户理财的能力提出质疑,“一对多”开闸后,监管部门面临更大考验。
其二,与私募基金相比,如何采取适当投资激励机制,提高专业理财实力?就阳光私募而言,两者在最低投资额度和投资者人数方面的限制非常相似,而且都不能通过公共媒体渠道销售,在投资范围上也有重合。专业人士表示,基金管理公司配备了优秀的人员,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和经验,但其不实行类似信托公司的投资激励机制,仍是采取公募基金收取管理费的形式,无法取得更多投资者的信任,对私募市场的冲击可能也只会是有限的。
“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采取备案制,经验优势成“撒手锏”
目前公募基金采取审批制,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批准,产品的审批流程较长,而根据《规定》第21条的规定,“一对多”理财产品采取的是备案制:(1)销售前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前将资产管理合同草案、投资说明书草案、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2)销售期限届满后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规定》第7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私募在理财市场上各有侧重、各有优势,《规定》实施后,三者会展开一场“无硝烟”的战争。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具有销售渠道,掌握大量客户资源;私募基金也具有一定的稳定客户群;而基金公司的优势在于有公募基金的资源、实力与品牌,在专业化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人才积累,在投研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产品创新能力、投资运作的专业性及规范性等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基金公司将“一对多”专户理财作为基金公司规模和利润的新增长点,并将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建立起适应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种类齐全的产品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者财富的不断增加,专户理财市场的“蛋糕”不会由于基金公司、券商公司及私募等的“分食”而变小,但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增长还要靠资产管理经验优势这个“撒手锏”。
作者简介:
谢鸿铭 澳大利亚注册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生于香港,于1997年毕业于澳洲的昆士兰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商科学学位。擅长资产管理、银行金融、外商投资、兼并收购、私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跨国交易的法律服务,并在证券投资基金、银行金融、合资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等领域亦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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