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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葫芦贯古今

2009年08月01日 01:10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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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羽戈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即便在那些堪为万世师表的法治国家,仍难彻底祛除滋生葫芦案的流毒。更何况是在中国,葫芦案的幽暗传统,恐怕比女人裹小脚还要源远流长。

先看今日的葫芦案。话说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强奸案。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3人商议嫖娼,经“妈咪”占冉梦介绍,与妓女沈某轮流发生了性关系。4个月后,沈某因觉自己分钱太少而报案。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占冉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4年;另案以强奸罪判处查道友等3人有期徒刑各5年,判决理由为“三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机和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这一判决被人们称为现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据称,判决书里有3处自相矛盾的地方:第一,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连基本作案时间都搞不清楚就妄加判处;第二,妈咪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者却构成强奸罪;第三,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说:“本院认为,被告人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趁被害人酒醉之机进行轮流奸淫”,定性为“轮奸”,按《刑法》第236条的量刑标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3名被告人皆获刑5年,属于典型的“量刑畸轻”

对于第二处矛盾,倒值得辨析一下。可以设想,妈咪的本意就是拉皮条,将妓女带给嫖客,她转身走人,后面若发生了强奸或凶杀,她是否就是强奸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讲,这都有些说不通。所以东至县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对占冉梦与查道友3人乃是做两案处理,判以两个罪名,不算错谬。

即使这一处污点可以轻易抹去,其他两处矛盾则是板上钉钉的存在,足以将此案钉在了葫芦案的耻辱柱上。

葫芦案的产生多半是因为作为法官的“葫芦僧”的枉法与失误。作案时间尚未查明便匆忙判决,轮奸与强奸的量刑沆瀣一气,可见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伦理是何等低劣。而在另一方面,此案的“葫芦案不仅是法官的问题。据媒体报道,除了查道友,两位被告许再进、徐文胜均多次明确否认与沈某有过性行为。在派出所时,办案民警跟徐文胜说,只要他认了,交5000元就可以走人;如果不认,就通知其家人带3万元前来领人。徐文胜担心名声不好,只能遵循民警的意思。一审审判之时,徐文胜就此专门提出抗辩,却未得到法官的采纳。对于此案的判决,其兄徐满黄大呼冤枉,并认为这是当地公安机关为出成绩所办下的错案。

如此说来,整个基层司法简直是一片“葫芦”。假如曹雪芹先生地下有知,看见了这一幕丑剧,《红楼梦》第四回估计要改写,不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而是“葫芦地长出葫芦案”

“葫芦案”一说出自《红楼梦》。为了争夺一个被拐卖的丫头甄英莲,薛蟠指使家奴打死了冯渊。依照《大清律例》对“人命”的立法,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侯)。薛蟠尽管没有亲自动手,却属于“造意者斩——二人以上犯罪,造意者为首,即指犯罪过程当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犯——必判斩监侯无疑。但是,出身豪族的薛蟠却视法律为无物,他携带共犯从容逃逸入京,导致此案搁浅了一年,直到贾雨村来到应天府。

薛蟠是贾政的亲戚,贾雨村则为贾政所推介而复职,自然要徇私枉法。他所寻的捷径,就是化刑事案件为民事案件:对于凶犯薛蟠等人,不予追究;同时责令薛家赔偿冯家“许多烧埋银子”,堵住被害人家属的嘴。这一招叫“诉讼和解”,现代人亦常用,但大半适用于轻罪或者过失犯罪案件。谋杀这等重罪,再拿银子来赎,那就十分不当。所以说贾雨村在枉法。

曹雪芹写这一段故事,倒非是抨击司法腐败。不然,他就不必说“冯家人口稀疏,不过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如果要加剧两方的冲突,原告应该主张薛蟠杀人偿命,不依不饶才是。那样贾雨村枉法的阴影便被加倍放大。这么写,却为葫芦案找了一个台阶下,让叙事草草了断并转入下一个出口。这是文学对法律的压迫。

然而,文学的想象和夸张并不影响此案的现实意义。与其说它是葫芦案,稀里糊涂,不分对错,不如说法官使用了一种审判策略。你看,除了冯渊的冤魂,这两造(原告与被告)谁吃亏了呢,一方取其所需,一方息事宁人。这种葫芦案,其实并不葫芦,在古代中国的司法语境之下正有其合理性:特权阶级对法律的破坏,法官缺乏独立性,原告的功利主义诉讼请求——在此政治与司法的夹缝当中,贾雨村做出了最优选择。如果一定要说这是葫芦案,那么,这里映照的乃是整个司法传统的葫芦。

我们所论的这桩葫芦案则不同。案情并不复杂,背后亦无公权力与恶势力的盘根错节,所依据的法律制度足够健全,为什么还生出一个葫芦的判决呢?这就要归责于法院的敷衍了事,法官业务不精,公安局为创收而屈打成招。如果说贾雨村知法而枉法是思想问题,那么东至县法院则是能力问题。对比之下,此案才是不折不扣的葫芦案。

我们常常批评专制中国法治水平低下,可看看晚清最大的葫芦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再看看今日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很可能会感叹小巫见大巫。葫芦云云,从古至今,竟没有一丝进步。

附带说一句,邓玉娇案一审判决,颇有一些葫芦案的意思。法院在权力与民意之间闪转腾挪,委曲求全,稀里糊涂的定罪与量刑,却被某些人赞誉为“司法智慧”。这让葫芦僧的老祖宗贾雨村先生情何以堪?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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