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三宗罪”,监管部门该当何责?
备受市场关注的五粮液遭调查事件有了阶段性结果。中国证监会昨日(23日)通报的情况显示,已查出五粮液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三大违法违规行为。(新华网9月24日)
这“三宗罪”基本上属于信息披露监管范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笔者常常在思考,为何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到如今,监管部门连一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管理不好呢?
五粮液涉嫌的“三宗罪”都是2007年以前犯下的,其中“两宗罪”分别系2000年和2001年所为。为何能够隐瞒如此之久都未被发现?证监会调查认为,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货币资金予以反映,未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连续三年虚增利润,为何没有人管、没有人查呢?证监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年年审是如何年审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到底还有多少上市公司像五粮液一样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没有被发现?五粮液严重违法是事实,而监管部门让这种违法事实存在这么久,也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另一点是,“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证监会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那么,如果没有群众举报,五粮液违法事件还能不能被发现,会否继续欺骗投资者呢?作为“手无寸铁”的群众竟然能够发现五粮液保密十分严格的隐瞒事实真相的犯罪线索,而我们的监管部门干什么呢?年年组织那么多、规模那么大的稽查检查为何发现不了?这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各种检查何以让广大投资者相信、信任,公信力怎不丧失殆尽呢?别让这种稽查检查组除了劳民伤财外,没有任何益处。河南郑州 余丰慧
相关专题:证监会突查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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