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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要求三季报10月31日前披露完毕

2009年09月30日 08:50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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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2009年三季报的披露工作作出部署。

深沪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9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为避免季报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公司披露中报,深交所则将统筹安排季报的披露顺序。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交易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深交所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在季报披露前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或实现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规定在2009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通知》还要求,公司应在季报中对2009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9年度净利润可能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同时,公司应在季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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