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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信用污点要消亡更要知情

2009年10月15日 01:4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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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

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意味着什么?对公众来说,“信用污点”有消亡的时刻,也意味着有重塑信用的机会。换句话说,“信用污点”不能让个体一辈子硬扛。

我们知道,关于个人信用历史一般分为两类: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负面信息是就是所谓的“信用污点”,是指个人拖欠、赖账、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而正面信息是指个人正常的贷款、还款等交易记录。在征信业中,银行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就当下社会来说,我们可能更重视负面信息,但是,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对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视。原因在于,只有负面信息,征信业无法全面掌握个人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在征信服务上受到很大的限制。

笔者以为,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告诉我们,个体更应该拥有对信息的知情权。当下,政府或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利用的过程中占有主导权,公民对自己的信息缺乏知情权。从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上看,只有赋予个人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才能更加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这是由于只有消费者本人最了解和最关心自身的信息,能够积极主动更改本身错误的信息和已过时的信息,从而保证所征集和使用信息的准确性。以欧盟、美国、日本等国为例,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赋予了被征信人以同意权,获得通知权、拒绝权、纠正权和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从而把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落实到征信活动的整个过程和每一具体环节,这对公众的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必须明确,没有个人的知情权,也就不会有个人对信息的获得权和请求更改、删除不正确信息的权利。知情权能够使个人及时发现信用报告中的错误,增强个体对信用报告的信心,防止信用报告被不当或非法使用,也能及时地使信用信息得到更新和完善,保证和提高了信用信息的质量。

实现个人征信制度中权利的合理保护是一种必然,尽管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从不断立法的过程中寻求到最契合的制衡点。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就是一种昭示。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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