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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城市民热议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9年10月15日 10:04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高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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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的李先生最近申请贷款、申办信用卡屡屡碰壁,原因是其在无意中未及时还款,让自己成为了“信用不良者”。“怎样才能解除不良信用记录呢?”这是李先生目前面对的最为急迫、也是最为困惑的问题。

据了解,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它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同时还首次提及百姓最关心的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年限——5年。

使用不良信用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信息主体不会再莫名进入“黑名单”

海南经济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信用不良”者是因疏忽而将自己“送”入“黑名单”的。

“真冤啊,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加入‘黑名单’的。我办理了两张信用卡,由于一次疏忽,还钱的时候少存了几元钱,银行也没提醒我,欠了三个多月我才发现,没想到就被加入‘黑名单’了。现在我再去办理贷款,银行方面总是表示‘很困难’。”昨日,海口市民夏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该负责人指出,意见稿规定,今后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如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这将有效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征信内容随意,公众信用权利频频受损的现状,可以防止信息主体在浑然不知中进入信用‘黑名单’。”该负责人如是说。

一次信用污点不再“一生相伴”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最长只保存5年

现居住在海口的市民张先生2007年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每个月需还贷2168元,可由于种种原因,两年期间张先生共有5次逾期还款记录,这在张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却因为这一连串的负面信息,贷款屡屡碰壁。

“现在好了,5年后,我再到银行办贷款,情形可能会比现在容易了。”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报纸上看到《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报道后,最关心的就是负面信用记录的最长保留年限。“打个信用翻身仗,以后再贷款还是有希望的。”张先生说。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我省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该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采访中,多数市民支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5年消除”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迎合意见稿的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将于10月24日至30日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周”,届时将对“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出错怎么办”等十二条市民最关心的问题进行宣传和现场解答。

调查

中国征信制度建设提速

1.您认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应保留多长时间
  不保留
  1年
  1~3年
  3~5年
  5年以上
  不确定
2.您认为征信管理条例会否侵犯个人隐私
  会,条例对公权力约束不够
  不会,条例保护了个人隐私
  不确定
3.您认为征信中心对个人征信信息有无告知义务
  有义务告知
  无义务告知
  不确定
[责任编辑:wangtt] 标签:黑名单 征信管理 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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