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征信系统建设更依赖政府信用推动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这意味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的现状,将得到改变。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一直在空白中发展。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该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是,质疑声一直同行。首先,普遍认为银行应该是征信信息的数据提供者,而不是管理者。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管理领域试图运用个人信用这个手段,征信系统反而成为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目前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有些地方甚至将欠缴养路费都纳入其中。之前在整治酒驾的过程中,有专家更强烈建议把酒驾也归入征信系统之中。民间称征信系统越来越“霸道”的声音此起彼伏。再次,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人表示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征信机构“单方记录”且不予通知的现状,让当事人上了黑榜也浑然不知。
在信用已成为珍稀资源的今日,如何打造一个完善的征信系统一直是舆论焦点。信用建设固然重要,但一个“凡事皆信用”的体系同样违背基本法理。征信系统不是一个“筐”,尽管好使好用,但必须对征信系统采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严格规范,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哪些不可纳入。不问性质属性而将一切信息收录,既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信贷权利,侵犯了隐私权,更降低了征信系统所应有的公信力,不仅于信用建设无益,反倒落下了被质疑的口实。应当说,《意见稿》已经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否则,征信系统恐难逃脱“筐”的形象,也难以避免有人继续往里面装些不应有的东西。
值得肯定的是,征信管理在试图改变“单方记录”的现状,《意见稿》单列“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章,以保证公众参与征信的空间。在国外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次到3次提前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通知、提醒是征信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比之下,《意见稿》中“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的规定,却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机构的义务。
信用建设,无疑是一个庞大的话题。《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能填补社会信用建设的法律空白,让征信机构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然而,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信用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绝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从“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遏止“设租”、“寻租”行为,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政府信用平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并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目标。这才更有助于整个信用建设的完善。
相关专题:中国征信制度立法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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