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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范围任意扩大不利于维护诚信

2009年10月16日 08: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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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扩大征信范围的做法,实际上也是轻率地将一般欠费、失约个人归入缺乏诚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给一般失约个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欠缴水、电、气等费用,固然可以说是广义上的“失信”行为,但许多时候,个人欠缴这些费用是由于疏忽、忘记等原因,有些低收入者还可能是经济拮据所致,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不守信用行为。何况,如果个人欠缴水、电、气等费用,本来就要受到缴纳滞纳金乃至被停止服务等处罚,这原本就会对个人欠缴费用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所以用不着再将其纳入征信范围。

更重要的是,纳入征信范围的项目越多、信用记录范围越广,被确定为“失信”的行为与被界定为“失信”的公民也就越多,在某种程度上,这还会造成“信用”概念的贬值,于维护“诚信”而言并无益处。而且征信范围越宽泛,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就越困难,这样不但会影响个人维护自身信用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有的人因为对维护信用缺乏信心,而放任自己的“失信”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扩大征信范围,就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反倒起到加重“失信”行为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意扩大征信范围的做法,实际上也是轻率地将一般欠费、失约个人归入缺乏诚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给一般失约个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将其“污名化”的意味,甚至可以说是对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声誉权益的损害,这于诚信意识的培养以及诚信社会的建设,恐怕没有什么益处。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以为,应当严格限制个人信用征集范围,将其明确设定在个人信贷等领域,而且应区别对待无意违约与恶意违约等各类不同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又避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魏文彪)

(来源:齐鲁晚报 )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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