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漏税记录入征信系统于理不合
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日前透露,偷漏税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去年三季度,公积金缴纳信息和贷款信息已经进入了征信系统。今年,环保信息也同样进入了征信系统。(《重庆晚报》10月25日)
征信部门急切构建信用体系的用心,无疑清晰可见。但问题是,信息越多,征信系统的可靠性就越强,其中的信用就越可“信”么?恐怕未必。任何信用的确立、征信的可靠,最重要和基础的并非信息的数量,而是质量,也即信用信息本身的充分真实、可信。而目前陆续被征信系统纳入的许多信息,如上述的“偷漏税记录”,恰恰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真实、可信性。
首先,从直观的税收征管方式来看,简单以“偷漏税记录”为凭据,来衡量和见证个人的纳税信用,就显得有失粗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税收,绝大多数都是由间接税构成的,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因而这些税收的缴税人事实上是各个生产消费环节的商家,而非消费者个人。相应的,是否“偷漏税”、失信的,也只能是商家。至于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如个人所得税,其实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个税税金都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那么,“偷漏税”与否,责任也主要在单位,与个人没多大干系,如果将因此形成的“偷漏税记录”都扣在职工个人头上,让他们背负信用损失,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更为重要的是,从“偷漏税”形成的深层机制上看,纳税人并非唯一单向的原因,税务机关自身许多痼疾,如征管水平和能力的落后、效率低下,税务成本畸高,同样难辞其咎。烦冗、拖沓、低效的纳税过程,显然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对纳税人的纳税意愿构成一种逆向的激励作用——不是积极主动去纳税,而是有意无意中地去“偷漏税”。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的还有,目前我国畸高的税收成本不止是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更包括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数据显示,我国是全球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据去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2006年抽查的236个税务局人员支出人均9.06万元,162个税务局中,90个超编制购置小汽车。236个税务局2006年招待费、会议费、出国费等支出达10.55亿元。税收的本质是国民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一种费用,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人有义务积极主动缴税,实际上是以政府有义务提供优质充足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保)为前提的,如果政府的征税成本过高——大量税金被不适当地“用之于官”,而公共服务投入却十分有限,那么,势必会极大地消解人们的纳税热情。
相关专题:中国征信制度立法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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