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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细则

2009年11月05日 03:1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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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须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怎样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天津六部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将可依法发展。

日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将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在天津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办法》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办理完注册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将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据了解,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办法》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没有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此外,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记者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刚刚出台的《办法》,不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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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明确支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探索和创新。截至目前,天津市累计注册221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114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认缴资金额超过600亿元,已经成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相对集中的城市。

(新华社)

[责任编辑:yang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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