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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鼠仓基金经理或面刑罚

2009年11月09日 09:3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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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窦红梅) 对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和长城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老鼠仓”一案,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今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首次列入《刑法》,如果三名基金经理违规行为坐实,将可能成为进入《刑法》程序的第一批“老鼠仓”经理。

刘俊海告诉记者,此次3名基金经理违反与投资者的“信托”关系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其严重程度,除了可能面临刑事惩罚,成为名副其实的基金经理“老鼠仓”刑罚“第一案”,还有可能承担给投资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查

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调查

1.您认为老鼠仓事件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
  是,完全属于个人职业操守问题
  不是,暴露相关公司机制不完善
  不确定
2.您认为涉案其中的基金公司应该(多选):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向投资者郑重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健全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
  接受整改和处罚
  其他
3.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谁应对此负责(多选):
  自认倒霉
  涉案人员
  基金公司
  监管机构
  其他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经理 基金 老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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