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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应包括杠杆率的限制

2009年11月09日 13:21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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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图片来源: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11月9日讯 2009全球PE北京论坛今日在京举行。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精彩观点:

吴晓灵:对于PE的监管,尽管在中国它才是一个刚刚兴起的行业,前些年在中国活跃的都是一些外资的PE,本土的PE还在刚刚的成长过程当中,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全球的监管当局都在讨论怎么样来改进监管的问题,PE,就是私募基金也无一例外的列入了监管当中的视野,但是我个人认为,私募基金当中主要投资于已经上市的证券的私募,证券的投资基金和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的基金,他们在这个运作的方式和对市场的影响方面是不一样的。因而在监管方面也应该有所区别。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我想它更多的应该体现行业的自律监管,因为一个国家监管的边界设在什么地方,应该设在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小投资人的保护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所募集的钱应该是有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钱,它所投资的还是没有上市的股权,因而它的外部性并不是很强,在这样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实行在监管当局发挥自律监管,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个倾向,就是说股权基金当中有一些是并购基金,以并购基金杠杆收购为主的,我想在这一次金融危机的检讨当中大家对高杠杆率是有很大的警惕的,而且有一些金融活动造成了重大的外部性,也来自于高杠杆率,因而我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如果它要是通过杠杆方式进行投资的话,应该有杠杆率的限制。

[责任编辑:fu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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