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鼠仓要动真格
□皮海洲
11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出席“2009北京国际金融论坛”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老鼠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和背信行为。很显然,刘新华副主席的讲话是有感而发。
基金“老鼠仓”问题无疑是困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尽管证监会对唐建、王黎敏、张野等老鼠仓案进行了查处,但基金“老鼠仓”仍然层出不穷。在不久前监管部门组织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又有涂强、韩刚、刘海等三只老鼠仓现形。老鼠仓之屡禁不止,值得我们进行制度上的思考。
目前,打击“老鼠仓”的手段无非就是“三招”。首先是在“老鼠仓”事发后由基金公司将当事人撤职除名,划清与基金公司界限,表明只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其次是由证监会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相应的罚款,而且罚款金额往往只是接近法律规定的下限。此外,就是对当事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事实表明,这样的查处显然震慑力不足。因此,严厉打击“老鼠仓”,有必要采取新的手段,让“老鼠仓”无处可逃,无藏身之所。
首先,加大对“老鼠仓”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老鼠仓”当事人的罚款力度。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当事人,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目前证监会对老鼠仓的处罚多在2倍以下,这对于年薪数百万元的基金经理来说,根本构不成打击。因此有必要提高经济处罚力度,按上限来处罚“老鼠仓”。另一方面对“老鼠仓”当事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内幕交易者最高可判刑10年,但目前还没有一个“老鼠仓”当事人被判刑,这显然谈不上“严厉打击”。
其次,对基金公司实行“连坐”制。在今年6月深圳证监局召开的辖区基金监管工作会议上,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强调,对于出现利益输送、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基金公司,不仅要严厉惩处当事人,而且要实行“连坐”,追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公司也要给予相应处罚。对此,笔者建议用制度将其固定下来,比如被查出“老鼠仓”的基金公司,一年内不得再发新基金。如此一来,基金公司对“老鼠仓”的监管就会动真格了。
此外,引入公安部门来查处基金 “老鼠仓”。由于证监会与基金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少基金公司的高管以前就是证监会的高管,因此,证监会在查处基金公司“老鼠仓”时,难免手下留情或点到为止,不利于对“老鼠仓”的进一步挖掘。在这个问题上,不妨借鉴当前足坛扫黑的做法,引入公安部门来查“老鼠仓”,此举有利于将老鼠窝一锅端。
相关专题:证监会严打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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