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如何理解不可抗辩条款

2009年11月24日 02:3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人参与条评论

编者按:

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在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等方面,都强化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为了能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新《保险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全国各地聘请了多名知名律师,组成“太平洋保险律师团”专门为广大读者就新《保险法》内容解惑答疑。即日起,广大读者只需与本栏目组编辑联系或登录:http://blog.sina.com.cn/cpiclvshituan,提出您想要解答的问题或疑惑,“太平洋保险律师团”都会在第一时间从第三方中立的立场,替您排忧解难。

读者提问:我在研究新《保险法》时注意到,新《保险法》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请问一下律师团的律师,这一新增加的内容怎么理解?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刘瑞娟律师:2009年10月1日修订的《保险法》(下称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以及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针对新《保险法》实施以前在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展业,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然后又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造成投保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出现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合同签订未满两年,依据新《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时,如果合同签订已超过两年,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责任编辑:lizy]
打印转发
 
凤凰网官方推荐:玩模拟炒股大赛 天天赢现金大奖    炒股大赛指定安全炒股卫士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